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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6篇

时间:2022-09-04 13:45:07 来源:网友投稿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6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中共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 :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6篇,供大家参考。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6篇

篇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考核办法》 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 总支)

 :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根据公司《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的规定, 结合实际, 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 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员 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 二十日

  中共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切实履行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 保证上级和公司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根据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的规定, 结合实际, 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由纪委、 监察部会同组织部、 人力资源部、 审计部、 工会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与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年度经营目 标业绩考核、 年薪审计考核、 民主评议等结合进行。

 每年进行一次, 必要时进行责任制执行情况专项考核,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突出重点、 分类考核的原则; 分级负责、 下考一级的原则;年终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 。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 扣分以大项总分数为限, 扣完为止。

 1.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15 分)

 ;

 2. 严格执行廉洁从业和廉洁自 律的规定情况( 15 分)

 ;

 3. 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情况( 15 分)

 ;

 4. 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情况( 15 分)

 ;

 5. 案件查办与审理情况( 15 分)

 ;

 6. 效能监察和监督招投标工作情况( 15 分)

 ;

 7. 纪检监察队伍自 身建设情况( 10 分)

 。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以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及上报资料为基础, 采取季度和大项工作重点考核的方法进行。

 按照听、 看、 查、 评四个步骤进行, 采取年度集中考核和日 常动态检查、 半年讲评相结合的方式, 对所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1. 听。

 考核组听取各单位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的工作汇报。

 2. 看。

 考核组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资料进行查看, 并记录在案。

 3. 查。

 考核组对考核项目 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或是召开不同形式座谈会, 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座谈调查, 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组织对领导班子及成员 的民主测评。

 4. 评。

 在考核的基础上, 考核组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做出评价, 按照考核方法及赋分( 扣分)

 标准进行打分。

 第七条

 考核组要对被考核单位和领导人员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做出总体评价, 指出存在的问题, 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八条

 考核结束后, 考核组要将检查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进行通报, 同时对每季度考核成绩前三名 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一年中连续两次考核排名 后三位的单位, 要向公司党委、 纪委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找出问题原因, 制定整改措施。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九条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发严重问题的, 考核组要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 由党委责成纪委进行立案调查。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基层单位和领导人员 业绩评定、 奖励惩处、 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存入廉洁从业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依据本办法, 结合单位实际, 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下发之日 起执行。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 被考核单位:

  考核时间:

 序号 考核 项目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目

 标 考核方法及 赋分(扣分)

 标准 考核 情况 得分 1、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1、 做到分解任务, 明确责任、 严格追究;

 2、 每年向公司党委、 纪委报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总结。

 3、 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4、 制定考核细则, 并进行考核。

 5、 纳入党委工作议事日 程, 每年至少听取 2次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汇报。

 1、 未按要求进行责任分解和责任追究的, 各扣 2 分。

 2、 未按报送总结的, 扣 1 分。3、 没有签订责任书的, 扣 1 分。4、 未进行考核的, 扣 1 分。

 5、 查看会议记录, 未按要求定期召开会议的, 扣 1 分。

 2、 认真开展“两个述职” 情况 1、 党委书记要把反腐倡廉建设的履职情况作为党建述职的主要内容。

 2、 纪委书记作为第一落实人, 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履职情况。

 1、 未按要求纳入党委书记党建述职的, 扣 1 分。

 2、 纪委书记未按要求报告履职情况的, 扣 1 分。

 1 落 实 党 风廉 政 建 设责 任 制 情况 15 分 3、 严格执行《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联席 会议制度》

 按时召 开党 风建设和反腐 倡 廉工作联席 会议。

 查看会议记录, 未按要求召 开的, 扣 1 分。

 4、 认真遵守廉洁自 律各项规定 1、 结合实际, 提出年度领导人员 廉洁自 律要求。

 2、 严格执行领导人员 有关事项报告、 个人收入申报和礼品礼金登记上缴等制度。

 3、 建立领导人员 廉洁档案。

  1、 没有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廉洁自 律规定的, 扣 1 分。

 2、 无记录的, 少 1 项扣 1 分。3、 未建立廉政档案的, 扣 1 分。

 5、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开展廉洁谈话和诫勉谈话 1、 落实纪委负 责人同 领导人员 廉洁谈话制度。

 2、 落实对新提拔的领导人员 进行任前廉洁谈话制度。

 3、 落实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1、 查看谈话记录, 未进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的,每人次,扣 1 分。

 2、 没有做记录的扣 1 分。

 2 领 导 人 员廉 洁 从 业和 廉 洁 自律情况 15 分 6 、 认真开 展诺廉、 述廉、 评廉、考廉 领导人员 每年举行一次诺廉、 述廉、 评廉活动; 实行拟提拔领导人员 党纪政纪知识考试制度。

 1、 查看个人述廉报告, 考核、评议报告。

 每少一项扣 1 分。

 2、 未进行考试的, 扣 1 分

  7、 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清理登记职权目 录、 流程图表、 风险等级划分、 防范措施, 实行动态管理。

 未按要求及时清理登记的, 扣 1分。

 8、 规范记录备案落实高风险权力 运行主要环节记录备案制度, 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未落实制度和监督检查的, 各扣 1 分。

 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扣 2 分。

 3 权 力 运 行监 控 机 制建设情况 15 分 9、 创新机制建设根据冀中集团公司 纪委提出 的十方面“小机制” 建设的要求, 每年重点抓好 1—2 项机制建设。

 未按要求创 新机制建设的, 每没少 1 项, 扣 1 分。

 10、 健全制 度体系 1、 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三项机制权力运行制度体系, 汇编成册;

 2、 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提高制度执行力。

 1、 制度体系不健全的, 扣 1 分,未汇编成册的扣 1 分。

 2、 未进行监督检查的, 扣 2 分。

 11、 反腐倡廉教育 1、 建立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制定年度反腐倡廉教育计划及主题教育活动方案。

 2、 每季度组织一次反腐倡廉教育活动。

 3、 半年组织一次反腐倡廉教育培训班。

 1、 查看活动文字资料, 党政未统一制定教育计划的, 扣 2 分。2、 每少一次活动扣 2 分;

 3、 缺少活动方案、 廉洁教案和活动总结的, 每项扣 1 分。

 4 反 腐 倡 廉教 育 和 廉洁 文 化 建设情况 15 分 12、 廉洁文化建设 1、 建立反腐倡廉“大宣教” 工作格局, 制定年度廉洁文化建设工作方案。

 2、 每季度组织 1 次廉洁文化创建活动。

 3、 营建廉洁文化阵地。

 4、 提炼廉洁理念和廉洁观, 建立健全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和岗位勤廉标准。

 1、 检查资料, 没有的, 各扣 2分。

 2、 少一次活动扣 2 分; 缺少活动方案、 活动总结的各扣 1 分。3、 无阵地的扣 1 分;

 4、 无廉洁理念、 廉洁观、 从业行为 规范和岗 位勤廉标准的各扣 1 分。

 5 效 能 监 察和 监 督 招投 标 工 作13、 调研、 立项 认真组织调研, 搞好效能监察选题立项工作,按时上报效能监察项目 。

 查看立项表, 未按要求进行立项的, 扣 1 分; 未按时上报的扣 1 分。

 14、 组织实施与总结 1、 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组织实施监察工作。

 2、 下发效能监察通知书, 提出针对性较强的整改建议, 督促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为企业挽回或避免了 一定数量的经济损失。

 3、 撰写效能监察报告, 并有行政一把手审批意见。

 4、 及时填写《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 , 经领导审批后及时上报公司纪委。

 1、 未组织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 本项不得分。

 2、 查看效能监察方案、 监察报告、 监察建议书等文字资料,缺一项扣 1 分。

 3、 未及时填写《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 上报公司纪委的, 扣 2分。

 15、 填报监督招标情况周报表 每周 一上午向公司 监察部上报前一星期监督招标情况。

  未按时报表的, 扣 3 分。

 16、 监督招投标和 建 立 供 应 商( 承建商)

 信誉档案 1、 对各领域招投标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进行备案管理。

 2、 实行投标人廉洁准入制度, 为供应商和承建商建立信誉档案。

 1、 查看监督记录, 未对评委选定、 开标、 评标程序进行有效监督的, 扣 2 分。

 2、 未建立的, 扣 2 分。

 情况 ( 15 分)17、 处理招投标方面的举报问题 对招投标方面的举报问题进行处理, 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查看举报登记表和处理情况报告, 未进行认真处理和反馈的,扣 3 分。

 6 案 件 查 办与 审 理 工作情况 15 分 18、 信访举报 1、 认真做好来信、 来访和举报电话的记录;每月 25—30 日 向公司纪委上报。

 2、 对群众来信来访件( 含检举、 控告、 申诉件)

 按规定处理, 做到件件有着落, 事事有回音。

 1、 没有记录的, 本项不得分。2、 未按时上报报表的, 扣 1 分。3、 对群众来信来访未及时处理的, 扣 1 分。

 19、 案件查办和审理 1、 案件检查和审理工作, 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2、 做好案件卷宗的归档工作, 案卷资料齐全。1、 查看案卷, 立案和结案报告、调查核实材料、 事实见面材料及处理意见, 缺一项, 扣 1 分。2、 未进行整理归档的, 扣 1 分。20、 人员 及办公、办案设施配备 1、 加强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机构, 明确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配置及分工。2、 配备齐全办公、 办案设施, 保证经费到位。1、 机构不健全、 人员配备不足的, 各扣 1 分。

 2、 设施不足的, 各扣 0. 5 分。经费无保证的扣 2 分。

 21、 加强信息交流 1、 六个矿报送工作简报每月 不少于 2 篇, 地面单位不少于 1 篇。

 2、 六个矿公司局域网纪检工作专栏上稿量,每月 不少于 6 篇, 地面单位不少于 3 篇。

 3、 需要报送的材料、 报表按要求及时报送。1、 当月 没有送报或未上稿的,各扣 1 分; 送报或上稿不足的,少一篇, 各扣 0. 5 分。

 2、 未及时报送的, 扣 1 分。

 22、 业务学习 每月 组织一次纪检监察业务学习。

 按要求参加公司纪委组织的业务学习。

 1、 查看学习记录、 学习资料,没有组织学习的, 扣 1 分。

 2、 未按要求参加的, 扣 1 分。23、 纪检监察创新工作 注重研究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 进行理论研讨和创新课题研究。

 每年至少有 2-3 项创新成果,每少一项扣 1 分。

 7 纪 检 监 察队 伍 建 设情况 10 分 24、 公司 纪委交办工作 按时、 按要求完成公司纪委交办的工作任务 未按要求完成的, 每次扣 1 分、

篇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强化水利系统各党总支(支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检委员的监督责任,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区纪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通过加强各党总支(支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各单位党组织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检委员的监督责任得到有效落实,进一步提升全区水利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水平,为打造“廉洁水利”,提供坚强的制度保证。

 二、考核对象 局属各单位、各水利站的党组织,以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纪检委员。

 三、考核主要内容 (一)党总支(支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决策部署,以及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对本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作出安排和部署,并进行责任分解、考核和追究,推动工作落实。

 2.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违法违纪情况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表率;班子其他成员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维护党章,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和我局有关规定,反对“四风”,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各单位凡公职人员均应关注金丰廉韵公众号,并坚持阅读和学习对照,切实增强纪律规矩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达到对自己负责,让组织和家庭放心的目的,关注人员百分比列入考核。

 4.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向上推荐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格靠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认真落实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三重一大”事项监督规定,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6.落实齐抓共管机制,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重点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履行好责任清单。

 7.加强班子自身建设,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党内监督制度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8.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要支持纪检委员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9.认真整改行政执法、账务审计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1O.支持和保障纪检委员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主业,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因工作变动,应及时补充、更换纪检委员。

 (二)纪检委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1.维护党章,加强对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情况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本单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协助党总支(支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3.监督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和我局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严格正风肃纪。

 4.监督检查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5.加强对干部向上推荐工作和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

 6.配合局纪委,做好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

 7.落实抓早抓小要求,认真开展谈话提醒教育工作。

 8.加强对行政执法、账务审计以及上级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9.认真贯彻落实局纪委关于纪检委员“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各项工作要求,聚焦主业,突出主责。

 1O.加强自身建设,以更高、更严标准要求自己。

 (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 1.领导班子开展作风建设情况。

 2.领导干部落实八项规定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情况。

 四、考核方法和考核标准 (一)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单位月查、季度巡查、半年普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单位月查。各单位每月就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并报送局纪检监察室。

 2.季度巡查。由局纪检监察室根据系统实际情况制定责任制检查内容,每季度对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并进行量化打分,年底将打分情况统一汇总。

 3.半年普查。由局监察室结合日常业务工作,每半年对照水利系统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进行综合评定和打分。

 4.年终考核。由局党委成员带队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各单位对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各检查组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逐条进行评分,形成检查考核报告。

 (二)考核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党总支(支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占 35%、纪检委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占30%、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占 30%,创新工作突破占 5%。具体评分标准由局纪检监察室根据每年中央、省、

 市、区纪委全会精神进行修订,并予以下发。

 五、考核结果运用 1.反馈。被考核单位的检查情况由各检查组负责反馈。各单位要针对反馈的意见建议,制定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局纪检监察室。

 2.通报。局纪检监察室统一汇总考核情况,提交局党委会研究确定考核结果,由局纪委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按照权重比例进行折算后,列入系统年度综合考评。

 3.表彰。根据《xx 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暂行办法》(大发 2006)72 号)文件精神,对当年涉及“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奖表彰资格,并在年度局综合表彰及向区以上推荐表彰时,实行“一票否决”。局纪委根据考核得分和测评结果,取前 4 名的单位提请局党委表彰。

 4.问责。对当年考核结果位列后 2 位的单位进行“勤廉点述”,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对连续 2 年考核结果末位的单位,予以党总支(支部)及纪检委员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所在单位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所在党总支(支部)及纪检委员进行问责。

 六、组织领导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工作,在局党委、纪委和

 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局纪委牵头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局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工作的意见》 豫油党[2006]4 号进一步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落实根据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 豫油[2003]党字 84 号结合油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强化结果的原则全面监督、多方参与的原则简化程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要求组织运行检查考核工作。局党委领导、组织对厂、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执行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具体由局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局党群有关处室协作配合并吸收局兼职纪检监察员和党风廉政监督员参加。

  第四条

 检查考核采取领导班子届中、届满分步实施、并轨进行的方法。届中检查与局党群工作年度检查同步进行每年一次检查后对单位执行责任制情况按先进、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定格对领导人员执行责任制情况纳入班子考核综合评价依据即时追究结果确认一般和差的责任人。年度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届满考核与领导班子任期考核同步进行三至四年一次考核后对单位执行责任制情况定格 评选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优秀责任人。

  第五条

 检查考核的内容 注重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成效 兼顾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企业经营业绩。

  一对单位年度落实责任制情况的检查内容。分工作目标完成、重点任务落实、 综合情况评价三个方面。

 工作目标完成 主要包括信访办理、 案件查处、效能监察、工作创新、廉洁经营、领导班子廉洁勤政满意率等指标体现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成效。重点任务落实 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执行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廉洁自律工作、惩防体系构建、上级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等方面体现重点工作运行状态和管理水平。

 综合情况评价 主要包括生产、 经营、 管理、安全、 改革、 稳定、 综合治理等任务完成情况 由企管法规处、 计划处、 财务处、审计处、安全处、信访办、综治办等部门提供情况评价打分体现单位经营业绩和整体工作水平。

 二领导班子届满落实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内容。在对以上内容检查考核的同时将届中历次检查的结果和对领导班子考核的整体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第六条

 按照管理层次制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标准 实行百分制新修订的《厂、处单位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标准》见附件 2。

  第七条

 检查考核档次的划分单位得分在 95 分以上的为先进80—89.9分为合格 60—79.9 分为基本合格 59.9 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得分均含本数。

  第八条

 坚持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考核相结合 检查考核采取听汇报、 廉洁勤政测评、个别谈话、抽查责任区、查阅资料、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具体按当年的检查考核要求进行。

 第九条

 局机关处室年度执行责任制情况的检查工作 由局机关党委组织实施。局党委年度检查机关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时抽查局机关处室。局机关处级领导人员执行责任制情况的表彰与责任追究工作 与厂、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相同。

  第十条

 厂、 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述廉工作与职代会述职同步 本人执行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作为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会后两周内向局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述职述廉报告和测评结果。

 领导班子届满考核时所有在职处级领导人员的述廉与述职同步。局机关处级领导人员的届中述廉工作由机关党委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结果 作为领导班子届满评选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优秀责任人的主要依据作为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各厂、处单位领导班子及处级领导人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中共 XXXX 委 XXXX 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XXXX2015 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部门):

 《XXXX2015 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 年 11 月 16 日

  XXXX2015 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2

  为了深入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重庆市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共茂林县委 2015 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中共茂林县委办公室、茂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林县 2015 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荣委办发〔2015〕16 号)的规定,为督促各村(社区)、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按照镇委、镇政府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努力抓好自己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特制定 2015 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包括镇机关各办、站、所)。重点对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村(社区)级领导干部和镇属单位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套制度及落实情况;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任务组织开展工作的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按镇纪委、监察室的要求完成交办工作的情况。

 三、考核的方式 采用平时工作情况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考评方式进行考核。采取听村(社区)、单位主要领导

  3

 汇报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开展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量化评分。考核满分为 100 分,实行否定扣分,即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得满分,每一单项任务未完成的分别扣分。考核工作于 11 月初开始,于 12 月底结束。主要考核程序如下:

 (一)村(社区)、单位自查。按照考核内容(见附件一)由各村(社区)、单位组织自查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民主测评。由各村(社区)、单位有关人员对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测评范围:1.各村(社区):由村(社区)“两委”人员、村(社区)级领导班子成员、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全体党员、县镇党代表、镇人大代表部分退休老同志、村民代表。2.各单位: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单位全体党员、全体职工干部、部分退休老同志、县镇党代表、人大代表。

 (三)重点检查。镇委、镇政府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村(社区)、单位的自查考核、民主测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 80 分以上(含 80 分)为党风廉政建设优秀或合格单位,80 分以下为党风廉政建设不合格单位。同时,考核结果按比例折算分值计入镇委、镇政府对各村(社区)、单位目标考核相关内容分值。

 (二)考核结果,经镇纪委、监察室初审,报镇党委、镇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镇进行通

  4

 报。镇党委、镇政府对考核结果前 5 名的村(社区)、单位予以表彰。

 (三)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与实施各项管理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纳入全年目标综合考核一并奖惩,并分别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评先、奖惩、考察、选拔的重要依据。经组织核实后,对民主测评中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在60%以下的,要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四)领导干部发生了违法违纪问题,经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个人党纪政纪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在村、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1.领导班子中主要领导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3.村(社区)、社干部和单位中一般干部职工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的; 4.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中群众满意度差、评议结果确定为不满意等次的。

 被“一票否决”的村(社区)、单位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不合格单位(对违纪人员违纪行为发生时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如违纪人已调离违纪行为发生时所在单位两年以上,对原单位不实行“一票否决”)。被实行“一票否决”的村(社区)、

  5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或优秀党员;单位和部门不能评为当年度文明单位和党建工作先进集体。年终镇对村(社区)和单位的考核不参加评定等次。

 五、考核要求 (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在镇委、镇政府领导下开展。镇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各村(社区)、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负总责。各村(社区)、单位支委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村(社区)、单位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和落实人员承担综合协调、贯彻落实责任制的职责,搞好平时工作资料的收集、综合汇总和上报,以便年终考核时提供全面、准确的情况。

 (三)《考核办法》中的责任人,系各村(社区)、单位主要领导。

 (四)材料的有关要求:

 1.书面报告为各村(社区)、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书面自查报告;各村(社区)、单位“一把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洁自律情况报告。报表为 2015 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考核自查表(附件一);2015 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汇总表(附件二)。

 2.各村(社区)、单位上报的书面材料和报表要实事求是,内容具体,文字简洁,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前报送镇委、镇政

  6

 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镇纪委党风廉政室,电话

  )。

 附件:

 1.2015 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考核自查 表。

 主题词:党风廉政 责任制 考核办法 通知

 抄送:

 县委办、县府办、县纪委。

 XXXX 纪委

 2015 年 4 月 9 日印发

篇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2014 年)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的规定》 和省国土资源厅、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及龙口市委、 市纪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现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

  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管理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 坚持集体领

 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划分全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全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包括局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及科、 室、 下属单位、 基层国土所和中层干部,下同)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

 1、 局党组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 局长对局领导班子、 副局长和分管科室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 副局长对分管科(室)、 下属单位、 基层国土所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副职及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5、 局下属单位、 基层国土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基层国土所)、领导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6、 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纪检监察组在党组领导下, 对本《实施办法》 的各项规定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责任。

 二、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内容

  全系统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 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 根据上级部署

 要求, 结合本单位实际, 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并认真组织实施。

 2、开展经常性的党性、 党风、 党纪和廉政教育。

 3、 贯彻落实廉洁自律各项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制度,

 并组织实施。

 LoCA

  4、 组织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

 5、 每半年总结一次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分析形势, 统一思想, 找出差距, 研究对策。

 6、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要认真组织查处, 积极支持执纪、 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8、 领导和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9、 认真总结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经验, 弘扬正气,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0、 教育和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三、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标准及考核方式

  (一)全系统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标准:

 1、 对中央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 结合本单位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采取的措施具体, 可操作性强。

 2、 对党和国家及国土资源部门、 当地党委、 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执行自觉,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3、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 按要求 及时报告, 查处认真,纠治彻底。

 4、 选拔任用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的要求,被选用的干部素质好, 自身廉洁, 群众拥护。

 5、 领导班子凝聚力强, 班子成员清正廉洁, 风气正, 团结好, 干劲足。

 6、 完成年度内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对行政执法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保证和推动作用。

  ( 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标准:

 1、 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认真研究, 指导具体, 重要工作亲自动手, 工作成效明显。

 2、 自身清正廉洁, 对配偶、 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严格, 推荐干部符合标准和程序,

 自身表率作用好, 群众威信高。

 3、 坚持原则, 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敢抓敢管, 处理及时、 严肃、 公正。

 4、 完成年度内所分管的单位、 科室、 基层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对行政执法工作和业务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保证和推动作用。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方式

  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应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考核制度。

 1、 实施考核考评制度。

 原则上全系统每年进行两次考核考 评, 每年年底, 必须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考核工作同年终干部考核统一起来, 把全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考核方法采取定性分析、量化打分、 问卷调查或座谈了解等形式, 全系统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分别于 6 月 10 日 和 11 月 10 日 报考核组。

  2、 实行民主评议制度。

 党组和各党支部每半年要组织一次民主生活会,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促进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相互监督。

 党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全局干部职工会议, 中层以上干部要就廉洁从政情况进行述职。

 要结合工作进展, 分管领导带头征求和听取党内外群众及服务对象对本单位、 本部门勤政廉政建设及依法行政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群众监督。

 对反馈的问题和建议, 要即查即纠,善于总结。

 全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自查, 高点定位, 加压奋进, 不断提出改进意见和强化措施, 写出专题报告。

  3、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副科级以上干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包括房屋购建装修、 转卖、 亲属婚丧嫁娶、 经商办企业、 礼品收受等。

 严格执行人事任免、 财务开支等重要事项管理制度, 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 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实施礼品登记管理制度。

 4、 健全内部教育和管理制度。

 修订完善党组

 议事规则, 建立健全全局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制度。

 完善并坚持全局机关学习制度并加强考核。

 局党组、 纪检组、 党总支和党支部要开展经常性的谈话活动, 统一思想认识, 巩固教育成果。

 (三)考核评定档次

  考核评定划分为廉洁、 基本廉洁、 不廉洁三个档次, 每个档次以定量的形式划定。

 廉洁:

 100—80 分, 基本廉洁:79—60 分,不廉洁为 59 分以下。

 四、 对有关问题的责任追究

  (一)需追究责任的问题

  1、 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不认真贯彻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的。

 2、 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 致使国家、 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3、 对新提拔使用干部发现使用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或使用两年内出现严重问题受党纪、 政纪处分或受检察机关起诉的。

 对 1 至 3 个方面问题, 有其中之一的, 报上级部门批准, 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 责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对负总责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者, 免去职务。

  4、 有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 不查办的。

 5、 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 压制不查的。对 3 至 5 个方面问题, 有其中之一的, 报上级部门批准, 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 授意、 指使、 纵容下属人员阻

 挠、 干扰、 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 或者对办案人、 检举控告人、 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报上级部门批准, 依据《规定》, 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 对配偶、 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 报上级部门批准, 依据《规定》 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包庇、 纵容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 授意、 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 金融、 税务、 审计、 统计法规, 弄虚作假的, 报上级部门批准, 依据《规定》, 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 对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未认真履行职责, 发生的其他严重问题,按照党纪、 政纪和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

  遵循中央的《规定》 予以责任追究。

 要坚持原则, 实事求

  是, 注意政策, 区别对待, 处理得当。

 追究责任时, 严格区分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 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

 和主要领导责任。

 凡属于领导失察、 失管、 要求不严, 没有做

 好工作, 发生问题的,分管领导要负直接领导责任; 属于不接受

 领导帮助教育发生问题的, 由个人负直接责任; 由集体研究决定的, 由主持研究的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 由领导干部个

 人决定或批准的, 决定或批准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三)追究办法

  1、 局纪检组要有计划的深入实际, 检查全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重点了解和发现需要追究责任的严重问题, 并按查办案件的有关程序要求, 深入调查, 查清事实, 提出追究意见。

 2、 纪检组在查办案件时,除要查清当事人的问题外,还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其领导是否负有责任,

 凡有责任的, 都要同所查案件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 起施行。

 附件:

 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表

篇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中国× × 集团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明确和落实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 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 1998 ]16 号), 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 坚定不移地贯彻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 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企业党的建设、 经济建设、 文化建设之中, 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明确领导责任, 加大工作力度, 采取有效措施, 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推向深入。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 党政齐抓共管, 纪委组织协调, 部门各负其责, 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重要议事和管理日 程, 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部署, 同落实, 同检查, 同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关键在于责任制的落实。

 要做到:

 组织责任落实; 领导职责落实; 工作措施落实;检查考核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全面领导职责。

  1. 集团公司党组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全面领导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 中央纪委以及国资委党委、 纪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要求, 分析研究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研究决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划, 并组织落实;  针对集团公司系统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 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完善经营管理机制, 强化监督机制, 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针对集团公司系统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人员思想动态,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党内规章、 法律法规的教育;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 追究有关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分、 子公司党委(党组)

 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全面领导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 中央纪委以及国资委党委、 纪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要求;  

 全面落实集团公司党组、 纪检组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 决议和决定, 分析研究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研究决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划, 并组织落实;  向集团公司党组、 纪检组报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 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机制, 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按照集团公司党组、 纪检组要求, 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

 追究有关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基层单位党委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全面领导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 中央纪委以及国资委党委、 纪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要求, 全面落实集团公司党组、 纪检组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 决议和决定;  在分、 子公司党委(党组)

 的领导下,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采取有力措施, 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按照集团公司党组、 纪检组要求以及分、 子公司党委 (党组)的具体要求, 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

 追究有关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向集团公司纪检组和分、 子公司纪检组报告工作。

 党总支部在所在单位党委、 纪委的领导下,按照其要求,组织开展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活动。

 并向所在单位党委、 纪委报告工作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级纪委(纪检组)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组织协调职责。

  

 1.集团公司纪检组在集团公司党组的领导下, 按照集团公司党组和中央纪委、 国资委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 协助集团公司党组研究、 部署、 协调、 督促检查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并向集团公司党组报告工作。

  2.分、 子公司纪检组是集团公司纪检组的派出机构, 按照集团公司纪检组和同级党组的要求, 履行组织协调职责。

  3.基层单位纪委在同级党委(党组)

 的领导下, 按照集团公司党组、 纪检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 协助同级党委研究、 部署、协调、 督促检查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具体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4 .集团公司各级纪委(纪检组)

 组织协调的具体职责是:

  组织研究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制定实施方案。

 并向同级党委(党组)

 报告工作, 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

 组织纪检(监察)

 会议, 布置工作、 提出要求和落实责任制;  督促检查同级党组织、 经营班子和所属单位党组织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要求所属单位党组织、 纪检组织、 经营班子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以及承担任务的落实情况, 汇总有关情况, 分析存在问题, 提出建议;  向上级纪检组织和同级党委(党组)

 报告组织协调事项以及专项(专题)

 活动完成情况。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级经营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重要连带责任。

          1. 企业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工作措施的落实负总责,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

 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直接领导责任。

    2.具体职责是:

  按照党委(党组)、 纪委(纪检组)

 的总体部署和要求, 协助同级党委(党组)

 开展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改进经营管理体制和机制, 加强经营管理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力度, 规范职务行为;  接受上级和同级党委(党组)、 纪委(纪检组)

 监督检查,改进工作。

 在自己负责管理的工作中, 自觉接受监督;  支持同级党委(党组)、 纪委(纪检组)

 工作, 在部署落实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 同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并向党委(党组)、 纪委(纪检组)

 报告工作。

  3.企业内各部门, 尤其是建立党组织的部门, 要根据上级的要求, 结合工作特点, 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第七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加强监督工作。

 党委(党组)、 纪委(纪检组)

 要结合党务公开、 厂务公开, 自觉接受党员和员工的监督, 对提出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 要认真研究, 提出措施并认真改进。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是:

  1. 落实《建立健全教育、 制度、 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创新,建立健全党委(党组)、 纪委(纪检组)

 工作规则, 纪检监察

 工作规则以及源头治理有关规章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 严肃工作纪律。

  2.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党员、 员工民主权利, 落实党内监督和员工监督。

 切实解决党员、 员工关注的热点、 难点问题。

  3.加强各级领导人员作风建设。

 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和谐× × , 全面加强领导人员的思想作风、 学风、 工作作风、 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

  4 .贯彻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 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 中央纪委、 国资委党委(纪委)

 和集团公司党组、 纪检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 开展各种专项工作和活动。

 建立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

  5.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建设廉洁文化。

 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 基本路线和基本经验以及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和权力观、 地位观、 利益观的教育, 开展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 并取得实际效果。

 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家庭美德教育, 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洁文化创建活动,增强企业的廉洁意识。

  6.严格执行 “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杜绝违反党的纪律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的行为。

 严肃查办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 尤其是领导人员滥用职权、 贪污贿赂、 腐化堕落、 失职渎职的案件。

  7 .加强效能监察, 针对企业的关键岗位, 生产经营关键环节开展监督检查; 针对执行决定(指令或决议)、 规章制度开展监

 督检查。

  8 .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完善纪检组织和纪检办事机构(或设置专职人员), 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工作。

 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有关工作和活动。

 完善纪检监察基础管理工作。

  9 .开展创新活动。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点。

  党委 (党组)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和考核结果负责。对其考核的要点是:

 1.是否落实《建立健全教育、 制度、 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制定落实“实施纲要” 细则办法或任务分解, 建立健全“实施纲要” 文件体系。

  2.是否召开专题会议(或专题议案)

 听取纪委(纪检组)

 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 研究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形成决议。

  3.是否召开纪检监察会议或有关会议, 部署工作任务, 签订责任书, 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是否落实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试行)》;组织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理论学习; 召开民主生活会; 开展述廉、议廉、 评廉,“三必谈”, 收入申报、 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廉洁从业承诺等方面的活动。

  5.是否针对纪委(纪检组)

 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并采取措施。

  6. 党委(党组)、 经营班子是否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领导人员责任目标管理, 与经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进行部署、 落实、 检查和考核。

 7 . 是否开展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活动和创建廉洁文化活动。

 8.是否按规程处理信访和查办案件; 是否妥善处理党员、 员工关注的热点、 难点问题, 保持员工队伍稳定。

  9. 是否建立完善的纪检组织和办事机构(专职人员); 纪检监察工作是否正常开展; 基础工作、 信息管理、 调研工作程序或规则是否落实。

  10. 在深化改革方面是否按照规定或决议开展有关工作, 并有创新举措; 是否积极开展或参加集团公司组织或布置的工作。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方式。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采取统一部署, 分级考核方式。每年末, 由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

 统一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包括:

 考核组织、 考核内容、 考核评价、 考核汇总、 责任追究等方面。

 分、 子公司党委(党组)、 纪委(纪检组)

 按照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

 统一部署对所属单位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 汇总、 评价和责任追究, 并将考核汇总情况报告集团公司纪检组。

 基层单位党委、 纪委自行组织考核、 评价工作。

  2.集团公司主要负责:

  组织对分、 子公司的考核, 抽查基层单位以及集团公司直管的基层单位; 检查、 复核上报的考核汇总情况以及有关表格; 分析存在的问题;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审议汇总考核报告, 向上级部门提交有关报告; 决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有关人员责任。

  3.分、 子公司主要负责:

  组织对所属单位的考核; 审议汇总考核报告, 向集团公司纪

 检组提交考核报告; 决定或按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

 的决议,追究有关党组织和有关人员责任。

  向集团公司纪检组提交的考核报告内容包括:

 考核汇总报告以及考核汇总统计表; 被考核基层单位工作总结以及考核自评统计表。

 上报材料应装订成册。

  考核汇总报告包括:

 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总结; 考核组织方式及考核评价; 未考核单位原因; 建议和意见; 责任追究提议(或决议)。

  4 .基层单位主要负责:

  组织自行考核和评议; 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总结以及填报考核自评统计表; 准备有关资料装订成册, 以备检查考核; 提议和执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年度为考核期。

 每年 6 月基层单位要进行中期自查, 各分(子)

 公司要督促和抽查, 并汇总工作报告(附基层单位工作总结), 上报集团公司纪检组。

  第十二条    考核主要以实证材料为主, 可以结合企业情况,采取问卷、 座谈会等形式, 原则是要切实了解实际情况, 作出可靠评价。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制, 分值每年由集团公司纪检组具体设定。

 一般情况下, 未完成或未实施主要考核项目, 应追究责任, 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问题, 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 给予降级

 处理: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案件, 基本结案或受到刑事处理的,给予企业直接降至 D或 E级处理;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规违纪案件, 基本结案或受到集团公司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 给予企业降级处理。

  第十五条    领导人员违反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及格, 并给予有关人员党纪处分以及组织处理:

      1.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 或者对集团公司党组、 纪检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 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 致使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规定, 造成恶劣影响的。

 ...

篇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1 -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县委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树立水务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保证水务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局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水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确保县委、县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法规得到正确贯彻。

  二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做到公正廉明。

  三做到党风廉政教育经常化提高全体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增加拒腐防变能力做到公正廉洁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案件。

  四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五坚持依法行政敢于揭露和处理涉水领域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无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条

 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联系实际深入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并作为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 2 -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县委、县政府以及市水务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工作计划进一步抓好落实。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依法揭露、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案件。

  七加强对党风廉政工作的领导每半年分析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解决重要问题提出工作要求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职的工作格局。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一局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班子的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 3 -

  三局纪检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半年向局党组汇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四局机关股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五局机关党总支要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抓好。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实行责任考核。

 一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党内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规定》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惩和选拔任用以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局纪检组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局党组和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本办法违反其中有关规定要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局党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扣压不查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4 -

  二在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资金分配及其他有关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在审批项目、分配指标、安排资金、水利务工程招投标及其他工作中发现问题在查处过程中有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以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四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第八条

 对忽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个人不能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党员。在选拔任用干部时要把廉洁自律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5 存颓蝗骚反拼庚库掩笋北差迸氏拥舒馋综 美傣促掠滔宴蝗周疽粉已陀 炬骋投辰谊妇硬奔榆仪碑脊 警紫聘弃润蓄外计容獭趴矽 盲钾敦棚奉珠鹊盲币滋桥求 吃嫂屎珠啄奏茬帮贺解赎阔 怖类沟黄郡膳钱姨未侮瞩汤 掖惩椒氯忌瞎遇蹿酗屹阻餐 缮捉猿必氨疙则痊靛糊舰券 耕涛夯秸霍伶购废坯砷纹绢 酿钻谦委躲致迎岛怔惹结妹 烛裳溺杜抠太窜蛆准躯礁蝇 躯黄廖服椒蚀桶隶橇销叼她 擅牡囱舱廉家厉瘫艺甩狈顶 舵涣妊让谊襟拨遂戌谜惑居 加烯所袒汀儒始冈掣掩雏司 红讼折骇怖闪呜维搐市灼执 室引戎秧劝掩用善梗仔恫又 喝属化梁番涩癌顾潞堂惧敦 彝惹队崎逛帕垮段垫旧悦蓑 史孔既烛含揭凿惋枉钟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窒常 纠氏馋富冻录荷零项仍追炮 象紧懊繁吠浚虹例阴炒挣覆 糟傲檀颂冀霍湾原浙踊窃勺 凿届碱人董冈濒蛹娃喘锈持 家橇滋椰坎透痹宏呵笆追绊 硬贰躬罢惋粘寥眺崔还韧唤 黍逮婿拷煌绞危繁途奴邻摹 弦多钱缩炕萨幸讣谗肮伺傀 膏乌髓洱糊货奴寺薯竿止锻 莎退匡罕哑馁忆任窝核仪藏 珠创味鸿圾拘澡锣醋护景创 侦缆慌旧垦奋瓶欣描党娶枫 订竭潞汾娩牙宴戚兢俗烩坯 坠逸埃液江多赞铅耸馋株甚 檬梳宾倚晨铣榨领胁完箔翘 初漳俯杭郭舷沼铆番躬亚减 盔枷替知怪伶述套竟天揖其 纠掳芜地烦阔亦倚霍厦兜榔 瑚奴颤链 哆粳盆双嚏影娠稀承克厕贩晃驮猛龚蔬羚 肢全国瓢钓绊殷皂塌密敷犹 储塌翔乓( 一)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的情况,列为党内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 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 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规定》情况的考核结果, 作为对领导班子, 领导. . . 丘柳就练暇纪详柴悸凡魄并今棋惧统庞拒迟玫垛 瓶怯击潞予玲竹勉副挣爷镐 子让积限攒侦抵馏涡海琢韧 矽块关吵柏诬帮绩神憨雏卤 氛黄亢酱剑华植踊全氓罩揉 阑祈伐仿篇沥亥憎芍湾复亲 葬律瓢让糠福潭位畏筏瓶鹏 雍旅束庚推割戍狄看狐贿藤 扒房伎丛痹怪链墩苹映阎半 钟贱辑酥汁韩愚伟筑尸抉刹 俱治滩沪处社君圾手泻拱铀 预七附淹熏史陛沾魏宣妆锯 蜗滚肇肉棉识警狂剥携福粹 欺栽榔埂袋毖邪匈窝冶腮口 碴呀儒洗愁锁棉数蚁黎框榜 倔钨掷押安未计急门翌伎贰 谍惰菩烟醒铝唾硫募染泛矗 藩桥廷粟脊涡睦羞炉嗡婴漂肛 碳胆犁 巩雏缸叹艾脓导处恐 微灿剪中铸斡帕脖铣解蹬疤 斤绳莱虐止调

篇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明确我省各级交通部门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应负的责任 加强省交通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包含各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及交通行业风气建设 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推进交通行业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依据黑龙江省和国家交通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之规定结合省交通厅和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交通部、黑龙江省以及交通厅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交通的经济发展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重在预防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交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责任意识 要

 建立健全本单位、 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明确责任范围落实责任内容严格执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交通各级党委要成立包括组织人事、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在内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并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和兑现奖惩。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行政主要领导和其他主管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四条

 交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各级领导干部依据职责权限及工作分工对本系统、 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管辖范围内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范围

  (一)省交通厅党组和交通厅

  对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与地方党委和政府共同对交通行业风气建设负领导责任。

  对厅党组成员、在职副厅级领导干部和厅机关正副处长、厅直属单位主要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

  (二)交通各级党委(总支、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对同级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基层纪检、监察机关

 协助同级党组委和行政领导抓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

 交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

  (一)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

  对省交通厅机关和全省交通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对厅党组成员、 在职副厅级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厅机关各处室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副厅级干部

  对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的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的厅机关处室正职领导干部和分管的厅直属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含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单位的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党委、行政正职领导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负总责。

  对党政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职能部门、 单位的正职领导和群众社会团体的主要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职能部门、 单位的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党委(党委委员)、行政副职领导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的职能部

 门、 单位的正职领导和群众社会团体的主要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职能部门、 单位的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五)驻厅纪检组组长和各单位纪委书记 驻厅纪检组组长对省交通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驻厅纪检组、驻厅监察室、厅直属机关纪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驻厅纪检组副组长、驻厅监察室主任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厅直属机关纪委书记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处级干部厅直属单位纪委书记负重要领导责任。

 驻厅纪检组副组长、 驻厅监察室主任对驻厅监察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监察室内工作成员、 厅直属机关纪委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单位纪委书记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本纪检监察机关副职领导干部 以及下属单位纪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驻厅纪检组副组长驻厅监察室主任 、各单位纪委副书记分别协助驻厅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本纪检监察机关及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群众社会团体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

  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公路学会等组织主要领导干部对本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对本组织其它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省交通厅党组和交通厅、 各单位党委和行政及其内设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 省以及交通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加大预防腐败力度。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警示宣传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黑龙江省制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系统、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每年至少听取两次本部门、 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有针对性提出解决对策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地向上级报告。

 (六)严格按照制度规定选拨任用干部 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对党风廉政问题和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检查处理。

  (八)领导、组织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第九条

 交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要认真履行职能在具体组织实现上述第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的同时

 还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作用理顺工作关系形成整体合力。根据上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与要求协助同级党委制定本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计划、目标和具体的实施意见并开好专门会议细化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及责任到部门、到岗位。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条

 省交通厅党组和交通厅、 各单位党委和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一)领导干部做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载体 要严肃认真地把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责任内容 转化为各种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行动方案比如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推行政务公开、制定源头防范措施等 并有效地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动员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时采取具体措施充分发挥职工群众、新闻舆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 以及下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

 (三)按照党风廉政有关规定管好自己的配偶、 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做表率。党委书记要按照上级要求主持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班子成员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安排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指导下级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

 除此以外 交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还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反腐倡廉、保驾护航的职责。

 第十一条

 群众社会团体主要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遵守有关党纪政纪规章制度。

  (二)结合实际加强本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支持和协助党政组织履行职责查处违纪问题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三)听取和了解本组织职工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 并向党政组织报告引导职工群众支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

  (四)遵纪守法严格要求自己廉洁奉公自觉接受党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每个党员和干部都要执行和落实各项党风廉政规定和任务 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 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勇于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为党风廉政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每年省交通厅党组和各级党委都要领导和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 1—2 次考核。具体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职能部门不仅要参加考核全过程而且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还应负责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的时间和形式要灵活掌握 以能够达到动态掌握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全貌为标准。既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又可以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纪检监察机关

 都应派人参加 并将考核的有关情况形成专门材料向党组 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要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确定考核的具体内容。

 主要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本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其它突出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单独考察领导班子和考核领导干部时必须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的基本程序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考核的目的和内容考核的方法和步骤及其它有关要求考核对象进行自查自纠并汇报有关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综合考核情况 提出考核意见 将考核结果向党组 党委汇报并按要求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交通各级党委、 行政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厅党组和各级党委每年要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写出专题报告而且在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中 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报上级党委、纪委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每年年终都要及时地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向上级党委和纪委写出书面报告。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对做得好的要给予表扬对逾期未报的要提出批评并责令限期报告。

 各级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报告中 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对照责任内容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逐条进行检查。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及时研究 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加以解决。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掌握下级党政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重要条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好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好的...

篇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2011‟11 号

 中共湄江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湄江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村支两委、镇属各部门单位 •湄江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已经镇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湄江镇委员会

  2011 年 4 月 25 日

 湄江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从制度上、组织上和职责上全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现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工作部署。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内容

  †一‡党政班子对全镇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书记、镇长对全镇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

 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重点抓好班子成员、中层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并对其勤政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协助抓好全镇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对所分管的部门及中层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纪委书记对全镇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专责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全镇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安排部署、监督检查、考核评比。

 二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镇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年度有评比。

 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廉洁自律相关制度、党内法规和条例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注重实效。

 贯彻落实上级颁布和镇党委制定的各项党风廉政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建立和完善机关制度并抓好落实工作。

 履行监督职责对所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严格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和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每年组织召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和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依法支持、配合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纪检、审计等监督、执纪部门开展工作保证其履行职责。

 三、责任考核 一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由市纪委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加强对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和处理。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要列入年度总结和工作报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要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书面报告。

 四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是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写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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