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优谦范文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述职报告 思想汇报 事迹材料 疫情防控 共同富裕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形态意识工作责任制20201(一)

时间:2022-09-04 18:40:17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形态意识工作责任制20201(一),供大家参考。

形态意识工作责任制20201(一)

 

 实验幼儿园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和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支部全体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属地管理,权责一致;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纠建并举,惩教结合。

 第二章

 责任制内容 第四条 实验幼儿园党支部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提高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教育局等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三)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强化责任意识,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强化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幼儿园微信沟通家长平台等各类与我园相关的网络媒体、各类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市内活动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市内渗透。

 (五)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党支部书记应当亲自抓,领导、组织互联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的制度体制,形成上下联动、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分类处置的工作格局。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

 清理行动。

 (六)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网络大V、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做好教师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组织做好教师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八)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扎实推进师德建设。严格课堂教学纪律,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

 (九)高度重视宣传文化干部队伍建设。单位要明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业务素质过硬、勇于扎根基层、专兼结合的宣传文化干部队伍,努力形成党支部统一领导、各条线各司其职、全体成员大力支持的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支部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队伍建设、课程管理、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履行好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内容,建立可落实、可比较、可认定的责任清单。

 第八条 要把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对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严重错误倾向、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教育教学及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密切关注思想动态和各种不良苗头动向,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的各类案(事)件。

 第十一条 统战部门要团结引导统一战线各界代表,加强“同心”引领,凝聚思想共识,落实好统一战线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党支部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党支部报告制度。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遇有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及时向市委或者上级党委专题汇报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学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四条 建立分析研判制度。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领域问题每季度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对重大舆情、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作出工作安排。每年至少一次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第十五条 建立领导阅评制度。领导班子带头阅评。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错误思潮和言论,党内通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

 第十六条 建立联系沟通制度。构建立健全联系沟通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协调联动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督查制度。

 第五章

 追责的情形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中央、省委、市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追责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

 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领导班子实行问责的方式: (一)提醒; (二)批评教育;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四)整顿调整。

 第二十三条 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 (一)提醒; (二)批评教育;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四)诫勉; (五)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六)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受理,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 (二)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批办或者交办的;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中反映的重大

 问题; (四)纪检机关、巡察机构、司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七)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对问题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应当问责情形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问责处理决定的; (六)一年内两次(含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且承担责任的; (三)因管理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无法履行职责的; (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宣传部门可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本党支部解释,具体工作由宣传委员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形态意识工作责任制20201(一) 形态 意识 工作责任制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