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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_0【优秀范文】

时间:2022-09-06 19:3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_0【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_0【优秀范文】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范文 2016-07-14 浏览:分享人:唐莲巧手机版

  (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分级考核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全台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包括台党委班子成员、所有中层骨干。

 (一)对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情况。充分发挥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三个关键环节,明确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按要求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情况。

 2、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认真开展全台反腐倡廉教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加强监督制约、深化体制机制改

 革、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健全信访举报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等各项工作。

 3、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台直各二层单位廉洁从政情况;制定防范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地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对全台范围内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敢抓敢管,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对台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内容

 1、对分管部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所分管部室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采取防范措施。

 2、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其查处发生在所分管部室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

 (三)对台直各二层单位的考核内容

 1、各二层单位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深入学习各级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所有中层骨干、一般员工全体党员都要参与进步,确保全方位,持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2、支持台纪检室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抓好阶段性总结,不断分析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制定新措施 ,积极配合上

 级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实处。

 (一)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台纪检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由日常考评和年终考评组成。日常考评占总分 60%,年终考评占总分 40%。

 (一)建立责任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台纪检室对全台开展责任考核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督促纠正整改问题。

 (二)严格执行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规定》中所列责任要求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增强学院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加强责任意识,督促全院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确保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检查考核办法。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党

 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原则。

 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院成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监察室、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全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

 学院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检查考核工作。工作小组由院纪委书记任组长,监察室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纪委委员等部门负责人、监察室干事、兼职及特邀纪检、监察员等组成,必要时可再邀请其他部门负责人参加。工作小组的日常事务由监察室承担。

 学院纪委协助院党委组织协调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对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健全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督查、考评、奖惩、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

 学院全体中层领导干部。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情况。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

 基本要求、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求,部署和开展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否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能否做到每学期召开一次分析研究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解决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和落实情况:是否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是否在部门内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

 3、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情况:是否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党员组织生活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是否每学期安排一次党风廉政教育。

 4、制订和执行加强部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制定的有关党风廉政法规和制度,有无发生违反上述法规和制度的情况,有无设立“小金库”;是否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责任目标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是否根据需要建立和完善部门加强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及自身廉洁从政的情况:其中以下内容在年终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中应明确作出答复:

 (1)有无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

 (2)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

 (3)有无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4)有无借出差、开会、外出学习、假期培训等名义公款旅游;

 (5)有无违反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廉政规定,有无违反禁止违规打麻将、禁止赌博等规定。

 6、加强师德师风、教风学风等行风建设的情况:部门干部和教职工有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违反招生和考试纪律的情况;有无乱收费的行为。

 7、加强对责任对象教育和监督的情况:能否对责任对象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定期与责任对象谈心,了解其廉洁自律情况和思想状况,肯定优点,批评不足;对群众反映责任对象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能否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当责任对象违纪受到查处时,能否督促责任对象配合组织调查;当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受到纪律处分后,能否对自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

 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8、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查办案件的情况:对纪检监察部门转办的信访件是否认真进行核查并按要求报告结果;是否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发现责任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情况,是否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当需要追究责任时,是否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书面报告,说明事件的情况、原由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一)日常检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与不定期地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是指对考核对象本年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年终考核。年度考核的对象是所有中层领导干部,一般通过结合年度考核和年度工作总结,以单位自查、民主测评(评议)为主,必要时也可采用组织检查的形式进行。被考核干部在年度工作小结中要对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江西财经职业学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登记表》,经责任人签字后按时交至纪委办公室。

 (三)综合考评。学校根据日常检查、年度检查(工作考核)和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确定考核等次。

 (一)考核总分为 100 分,其中:工作考核 70 分,民主测评 30 分。

 民主测评得分=(优秀票数×30+良好票数×20+合格票数×15+不合格票数×0)÷(优秀票数+良好票数+合格票数+不合格票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1.违反有关规定,被学校或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受到通报批评、曝光、诫免谈话等组织处理的,一次扣 3 分。

 2.受到党风、政风、行风等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一件(次)扣 2 分。

 3.中层干部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能评优秀等次;中层干部及其部门工作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降级及以下处分的,分别一人扣 4 分、3 分、2 分;中层干部及其部门工作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分别一人扣 8 分、6 分、4 分。

 4.中层干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本部门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为不合格,其部门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分别一人扣 10 分、8分、6 分。

 5.私设小金库、乱收费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不合格。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获90 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60-79 分为合格,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分别抄送纪检监察室、人事处和组织部,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个人,可采取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个人将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达 30%以上的领导干部,将对其进行组织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结论为合格及以下等次的领导干部,干部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2、对于在检查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以及《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由院纪委、监察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1、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登记表

 2、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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