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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精选推荐】

时间:2022-09-10 17:40:1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精选推荐】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明确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 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 保证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及省交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有关精神, 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 国务院, 省委、 省政府以及集团公司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和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 党政齐抓共管, 纪委组织协调, 部门各负其责, 依靠职工的支持和参与, 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 标, 与企

 业中心工作紧密结合, 一起部署、 落实、 检查、 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 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立足教育, 着眼防范;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谁主管, 谁负责; 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要以身作则, 从自 身做起, 带头执行责任制, 廉洁自 律, 做端正党风、 行风的带头人。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公司 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根据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部门、 各基层单位与公司党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的签约人为该部门( 单位)

 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 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 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 一)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结合实际, 制订计划, 明确分工, 落实责任; 定期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 及时纠正解决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二)

 将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 法律、 法规等列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并组织党员 和管理人员 学习党风廉政法规, 进行党性党纪和廉政教育; 同时抓好本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 三)

 制止和查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 支持纪检部门履行职责, 切实解决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 四)

 组织协调本单位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支持执纪部门履行职责。

 ( 五)

 履行监督职责,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基层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 管理人员 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和考核。

 ( 六)

 严格按规定选拨任用管理人员 , 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 七)

 坚持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员 领导干部过双重

 组织生活制度, 要对照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 律规定的情况, 认真开展批评与自 我批评, 自 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 八)

 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廉洁自 律的各项规定, 教育管理好家庭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公司 党委负 责领导和组织对本部中 层管理人员 、 下属基层单位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要与年终综合绩效考核、 民主测评、 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工作目 标考核等相结合。

 考核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分值表》 计分, 并进入综合绩效考核的权重。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 及时向被考核单位、 部门的领导班子、 领导人员 反馈, 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 领导人员 , 要针对存在的问题, 提出整改措施, 认真纠正和解决,并上报结果。

 第十条

 党员 干部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 及时反馈给被考核方, 并记入廉政档案, 作为业绩评定、奖惩、 选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党委( 支部)

 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将贯彻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 入年度总结或述职报告, 并向上级( 或职代会)

 报告。

 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列入民主生活会、 年终个人总结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 负 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职能部门 集体违反实施办法第七条的, 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批评教育、 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组织调整、 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 辞职或对其免职等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实施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理:

 ( 一)

 对党中央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不传达

 贯彻, 对下属基层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不检查, 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给予同样处理。

 ( 二)

 对下属基层单位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 不查处、 或者拒不执行上级领导机关作出的查处不正之风的决定或要求的, 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警告、严重警告,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三)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 或对案件查处工作不支持、 不配合, 或为违法违纪人员说情并袒护、 包庇的, 或对有关人员 进行打击报复的, 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警告、 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四)

 本单位发生重大案件, 致使国家、 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负有长期失察或失职责任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

 分。

 ( 五)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各级领导人员 , 造成恶劣影响的, 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 给予严重警告、 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六)

 授意、 指使、 强令下属人员 违反财经、 税务、 审计、 统计法规, 弄虚作假的, 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七)

 对配偶、 子女、 身边工作人员 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 隐瞒不报的, 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包庇、 纵容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行为,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 情节较重的, 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需追究政纪的给予相应的政纪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违反本实施细则 , 需要给予口 头批评、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的, 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具体实施; 需要进行组织调整、 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 辞职或对其免职的, 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提出意见, 经上级党委研究决定后, 由组织部门具体实施。

 领导人员 违反本实施细则,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 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提出意见, 经上级党委研究决定由组织部门按规定办理; 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 要实事求是, 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基层单位、 本部各部门。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 发文之日 起施行, 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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