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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5篇

时间:2022-08-25 15:00:06 来源:网友投稿

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5篇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5篇,供大家参考。

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5篇

篇一: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监督执纪 “ 四种形态 ” 存在的

 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有效途径,对加强国有企业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意义重大。本文从剖析国有企业纪委在“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入手,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原则,制订了明确的工作措施。

 在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开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新局面。国有企业纪检组织如何履行好监督责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全面加强企业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凝聚强大发展动力意义重大。

 一、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国有企业纪委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在思想认识、管理机制、业务能力等方面,不同程度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力度有差距

 企业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的力度上不如地方纪委力度大,地方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镙帽越拧越紧,覆盖面越来越广,达到了全方位、无死角,真正做到了动辄则咎。企业纪委往往注重廉政教育,搞廉洁文化建设,看似开展的轰轰烈烈,实则忽略了“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的好做法。

 (二)思想观念有误区

 面对新形势,国企紀委仍习惯于本企业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传统做法,没有把运用“四种形态”作为加强企业党员干部队伍管理的有效手段,工作中不想用;对第一种形态认识不到位,认为不是严管了而放松了,工作中不愿用;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方法和途径不多,没有有效载体,工作中不会用。

 (三)“ “ 三转” ” 效果有欠缺

 有些企业党委没有杠起“主体责任”,把党建方面的任务打包给纪委牵头负责,纪委由监督者变成了组织者、牵头者,

 “专责”职能发挥不好。在治本抓源头工作中形成任务分解虚化、部门责任弱化、纪委责任广泛化的局面。有的企业纪委书记还兼任党委副书记或工会主席,甚至在班子分工时让纪委书记分管后勤、宣传、信访、武装保卫、工农关系等工作。

 (四)业务素质有不足

 相对于地方纪委,企业纪检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工作变动相对较为频繁,今天还在纪检部门,一段时间后有可能就到了生产部门或后勤部门,这种队伍的不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纪检队伍业务的提升。也有少数人把纪检岗位作为一个过渡,感觉有更好去处时就想法调走。甚至有的党组织在人事调整时,把纪委当作安置性岗位,把临近退休年龄的人员调整到纪委等退休。

 (五)制度机制有制约

 企业纪委书记的选拔和任用,决定权很大程度上在本企业党委,而派驻纪委书记的薪酬、经费完全从其所在企业领取。而且单位纪委书记不像地方纪委书记异地任职,往往在一个企业干到退休,因此在思想深处有不敢、不想、不愿监督的意识。国企员工彼此熟悉,就是发现问题,也往往碍于情面,从轻处理。这就不难理解企业纪委专项检查多案件查办少、廉政教育强执纪审查力度弱。

 二、加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方法和途径 (一)明确工作原则

 1.旗帜鲜明,突出政治属性。国有企业必须旗帜鲜明加强党的建设,深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四种形态”的目的,在于把全面从严治党融入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中,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2.履职尽责,抓住关键环节。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在明确责任、强化担当,形成层层推进落实的良好局面。各级党组织负有主体责任,纪委负有监督责任,说到底,关键是在工作中加以运用,特别是对第一种和第二种形态的运用。对落实“四种形态”不力的,要进行追责。

 3.整体把握,注重转化使用。“四种形态”是完整的体系,环环相扣,每种形态各有侧重,采取不同处置方式,其成效都会影响和促进另外三种形态的运用。注重做好“四种形态”之间的相互衔接,不同形态之间的相互转化,使“四种形态”更具操作性,更具震慑力,发挥最大功效。

 4.创新方法,提高运用效果。在实践中积极思考,及时总结在践行“四种形态”工作中的规则、方法、标准、成效,

 探索新模式、新方法,形成工作制度,不断促进“四种形态”运用的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在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5.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协同。由党委统一领导,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是分管范围内第一责任人。形成党委筹划全局,纪委监督执纪,党群部门协同联动,各级党组织扛起责任的良好局面。

 (二)落实工作措施

 1.提高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一是不能再有“企业特殊性”的思想,不能因企业的经济属性而忘记国有企业的政治属性和自己的党员身份,不能把市场营销需要当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的借口,发挥好党委前置把作用,坚决贯彻好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要求。二是改变追求办大案,抓“少数”,忽视“常态”“大多数”的做法;改变注重“盯违法”,忽视“盯违纪”的做法;改变注重查办结果,忽视成果运用的做法;改变事后给处分,忽视事前早提醒的做法,要抓早抓小,把违纪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挺纪在前,防止小问题扩大化。

 2.明确责任,严格履职考核。一要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考核体系,把运用取得的实际效果与领导班子成员绩效收入挂钩。二要把各班子成员践行“四种形态”作

 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检查其在分管专业的业务工作中,是否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履行“一岗双责”的重要手段。三要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成效作为检验各级纪检机关工作的标准,纳入纪委书记述职内容,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必要条件,确实夯实监督责任。

 3.明确任务,强化指标考核。根据本企业工作实际,制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意见》。每年初,由集团层面的纪委针对各权属单位实际,就“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和第二种形态明确规定指导性指标,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体系,每月一调度,半年一总结,定期检查该指标的完成情况。需要提醒的是,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区分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一般性工作问题,例如:职工在生产过程中违章作业,这属于安全管理问题,不属于第一种形态的批评教育范围;有群众反映某个管理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收受“红包”,则可对其进行警示谈话或函询,就属于第一种形态的统计范围。明确各形态指导性指标的目的,是通过指标的落实,倒逼各单位“四种形态”的运用。

 4.抓早抓小,用好“第一种形态”。国有企业既不同于事业单位,也不同于民营私企,且大多为集团类大型企业,内部员工多,岗位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第一种形态以

 形式多样、手段灵活为特点,既符合突出日常监管的要求,又适合国有企业资产规模大,涉足产业多,市场经营广,下属单位点多、面广、线长的客观特点,第一种形态在国企的运用具有非常强的必要性和实用性。经常采取批评教育,提醒约谈、谈话函询、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责令检查等方式,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防止小问题演变成违规违纪。要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质量,把受到函询的问题在会议上讲明白,接受监督或批评,真正起到红脸出汗的效果,而不是避而不谈或一笔带过。有的班子成员在相互批评环节,多是对他人分管工作提建议、对企业发展提愿景,批评和相互批评的质量欠佳。

 5.形成震懾,严肃“第二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二种形态中,企业常用到的方式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 2 项党纪轻处分,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 4 项政务轻处分,取消荣誉称号、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停职、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等组织措施。对需要追责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依规依纪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点名道姓通报处理结果,以案释纪、举案说法,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形成强烈震慑,扩大警示效果。通过果断处置,防止一般违纪发展成严重违纪,以此履行保

 护党员干部的职责,这也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组织处理和党政纪轻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但不能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或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理。而且,要把处分文件装入被处分人档案,严格处分的执行。

 6.提高能力,加强队伍建设。用好“四种形态”这一有效方式,必须提高纪检队伍的业务能力,践行“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打铁必须自身硬,一是突出政治“立身”,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摆在首位。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首要政治任务,牢记政治使命、强化政治担当。二是突出能力“强身”,把培育专业能力、专业水平作为关键。全方位、多渠道、精准式提高日常监督、执纪审查等核心本领。三是突出严管“健身”,把增强自律能力、自身免疫力作为保障。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坚决防止“灯下黑”。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规则》,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正身律己,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铁军。

 7.久久为功,建立长效机制。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把成熟的做法用制度固定下来,用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保障措施落实。把握廉洁教育、信访举报受

 理、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追责问责、跟踪回访、成果运用等各个环节和方面,在工作实践中持续完善,积极探索建立用好“四种形态”的长效机制,为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篇二: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反映:基层践行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今天,好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党一贯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今年来,攸县纪委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敢于动真碰硬,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困惑和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一、攸县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举措

 坚持教育先行常提醒。通过主要领导讲党课、邀请省市专家宣讲、组织观看廉政片等形式,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谈话对象的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组织党员干部定期到网岭监狱、桥头堡等地接受警示教育,听取职务犯罪人员现身说法,利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使广大干部深刻认识违纪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谈心,全面了解其思想、生活和工作情况,使他们放下思想包袱,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以实际行动整改自己所犯的错误。今年以来,共开展关爱谈心 7 次,训勉谈话 28 人,在全县三级干部会上、县纪委全会通报各类

 典型案例 20 起,引导和督促党员干部不断克服不足,转变作风,提振精神,增强谋事干事的“内动力”。

 突出日常督查不间断。建立健全作风建设联动督查机制,突出法定节日重要时间节点,围绕节俭过节、狠刹“四风”,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专项检查、专项整治活动,实现监督检查常态化。组织全县各级纪检组织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访谈、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作风建设的新规定新要求情况进行督查。紧盯“四风”新形势、新动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对部分酒店、商场、景区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疑似问题及时跟进追踪,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涉嫌违纪违规的及时处理,点名道姓通报批评。

 强化正风肃纪严惩治。按照“立案审查一批、依纪处分一批、严肃问责一批、警醒挽救一批、建议调整一批”的五个一批正风肃纪措施,注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注重抓早抓小,教育挽救,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在纪律审查过程中,一方面坚持打“老虎”,注重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腐败案件,今年来先后立案查处了 5 名科级领导干部;另一方面坚持拍“苍蝇”,严肃处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开展“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和纠“四风、治陋习”等专项整治治理,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例,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诫勉谈话 189 人次,立案查处 22 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6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 人,公开通报 6 起。截止目前,全县共立案 56 件,给予党政纪处分 56 人,继续保持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纪委责任,通报曝光“两个责任”落实不力案件 1 起,问责 1 人,真正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切实把“两个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二、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尽管我县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遇到了一些困难和困惑。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

 “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过去存在一种倾向认为纪委的工作职能就是办案,甚至“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处理就要从严从重”“大案大成绩、小案小成绩”……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对于监督执纪还存在偏颇思维,总认为重拳出击给了重惩,甚至立案审查,才算树了典型、作了警示、出了成绩。应当看到,全面从严治党并不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能更不能简化为打“老虎”拍“苍蝇”,“四种形态”的核心要义在于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和规矩意识,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就要求我们转变思想观念,摒弃“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惯性思维,本着纪法分开原则,通过对不同违纪形态的把握,层层设防,切实将防线提至“破纪”之初。对此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不够,致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

  二是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滞后。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在基层一些地方,特别是乡镇(街道)部分纪检监察组织出于种种原因,在惩处时下了“狠心”,而在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警示上却发了“慈悲”。在问题线索前期调查及处置上花的时间多,警示教育却跟不上。“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三是片面理解割裂四种形态。一些地方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案件也不查,有的片面认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管住全党,就会导致监督执纪的主要力量放到大多数普通党员干部身上,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将法外施恩,监督力度也会随之弱化。纪委从此以后不再需要查大案了。有人认为“监督执纪”,这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委无关。

 四是“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有力。从认识层面来看,“两个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理念,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从机制层面来看,未出台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和追责办法,责任分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缺乏体细化的操作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执行难的问题。从效果层面来看,党委和纪委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能够做到认识准确、

 执行到位,但在乡镇和部门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还存在不平衡的地方。在主体责任落实上,有的党组织执行标准不高,执行力层层递减;在监督责任落实上,有的乡镇纪委书记对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还没有完全理解,落实的力度还不够。

 三、对如何更好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四种形态”的提出,对党员干部来说,要求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了,标准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来讲,任务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力度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节奏不是放慢了,而是加快了。针对践行 “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和阻力,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努力在“四个新”上下功夫,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是思想认识要有新提升。“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要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衡量纪委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我们既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廉政教育,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当前,要以新《准则》和《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

  二是执纪方式要有新转变。“四种形态”要求创新执纪监督的理念,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将工作重心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既要突出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挖“烂树”、治“病树”,又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让戒尺高悬,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思有所悟。要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要加强纪律审查信息化建设,及时分析“四种形态”结构特点,研判反腐败形势,提出对策举措。还要看到,“四种形态”并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的节奏,它凸显的是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只要违纪,动辄则咎,“四种形态”才能从理念变为现实。

 三是监督举措要有新拓展。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理念的重要保障。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要全面开展专项巡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舆情反映及明查暗访中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进一步改革县纪委、监察局内设机构,确保真正把

 精力集中到主责主业上来。深入推进派驻机构改革,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监督方式,把派驻机构的权威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要加强对党政正职的监督,完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分配、干部选拔任用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让心存侥幸者不敢妄为。

 四是“两个责任”要有新突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情形和方式、力度,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篇三: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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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其文 邬昱 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 145(2018)1—103—01 :摘 要 运用 “四种形态”是 目前纪委工作的重点,是新形势下纪委履行监督执纪责任的新要求。就目前来讲,煤炭企业的监 :

 ;督执纪责任追究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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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建词 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存在问题 对策研究 :

 “四种形态”是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 ,也 是纪检监察部门推进监督执纪工作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和重要 任务。以下主要结合部分煤炭企业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存在的问 题和对策进行探{寸。

 一、 监督执纪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一 )合力不足 进行监督执纪,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做好党建工作与企 业中心工作的相互融合。但是就目前而言,党建工作建设合力 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首先是思想上的不协调显然会导致行动 上的缺乏,这种不协调的党建工作显然就是党建工作推进不到 位而产生的。其次是各部门在进行理论基础实践工作的控制时,

 很难摆脱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度,但是从 目前的实际情况来 看 ,很多部门没有真正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他们息息相关,

 有关部门没有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不到位的责任 ,甚至部分高层 管理者认为推动中心工作就能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二 )责任 目标缺乏具体化和量化,造成 了不良互动 随着煤炭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推进 ,从实际的执行 内 容来看,大部分工作都没有真正做到位 ,并 目. 存在很大的缺陷。

 首先在有关责任的落实上,有关单位缺乏与时俱进的能力 ,监 督执纪问责内容过于单一,没有真正明确 目标体系的建设内容,

 导致党风廉政工作建设缺乏针对性。责任制度和权利没有明确 的划分,过于追求条条框框而导致责任制度与实际权利分离。

 同时,有关 的党风廉政工作建设责任制度标准过于单一、没有 层次 ,缺乏有针对l 生的工作任务时间分配不够紧密。

 (三 )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来看,监督抽纪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首先是认识滞后。

 部分 习惯了f铣 的工作 ;}式,在思想认识 匕跟不 七。欺 , 理解滞后。对 “四 形 态”提出的精神实质、要求标准等方面的理 解比较机械单一,对如何运用缺乏准确的认识和界定。三是方法滞 后。与 “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还不完善,没有将 “四种形 态”贯穿到信访举报受理、问晒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 环节,感到心中无数、无从下手。四是行动滞后。缺乏敢说敢问、 彭 嘴 的狠劲和嘲气,怕怕j毛睫 E、怕得罪人。五是自甚力滞后。

 部分纪检干部由于思想水平、业务素养、执红黝 等影响,新办法 _ A用、不 佣 ,习 二、进一步做好监督执纪的对策 (一 )运用行为科学解决合力不足问题 坚持关口前移,从小事小节小错抓起严起,对党员干部在 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不 良倾向,通过批评与 自我批评 、 针对性谈话函询、常态化明察暗访等方式咬耳扯袖、提醒告诫, 让党员干部不犯错误甚至是少犯错误。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责 任制度,同时与时俱进发挥自主创新,采用长期的灌输式教育 构建良好的学习氛围,让监督执纪工作真正深入人心,并转变 成 自觉的意识行为,将责任考核制度和相关的责任追究任务落 实到位。同时,要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明确权责划分 ,

 继续细化各级纪检组织的 “三转”实施办法 ,把 “四种形态” 作为纪检组织 “三转”的方向。

 (二 )运用系统论原理完善责任 目标体系 所谓系统论,就是利用多种元素按照一剧I

 .序来完成特殊功 能的组合体。其中包括多种元素的相互融合,并同时为一种行为 来服务。系统论的服务可能为单一的目的,也可能是多种 目的。

 为推动监督执纪力度,就可以采用系统论的原理来进行完善。通 过合理的党政同责,服务优化建设,建立完善的责任制目标体系。

 构建 良好的监督执纪建设平台,从责任制度方面形成部分生产经 营为主体的优化分解,并按照相关工作制度的要求 ,有效保障明 确的质量监督工作。该工作任务明确指出必须建立良好的权利与 责任对等的关系,形威违法监督的有效柳 J,树立明确的行为规范,

 让高层管理者真正意识到系统性任务的重要性。按照生产经营的 具体任务,实现量化的平台责任制建设,对目标工作进行优化分 解并将产品经营的主要任务逐渐分解到有关的职能单位。深入推 进廉洁谈话、警示谈话和函询工作,审计巡视工作和廉洁风险防 控机制建设,完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廉洁风险防控,用纪律锁 紧制度的笼子,让心存侥幸者不敢妄为。

 三、结语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该承担首当其 冲的责任 ,纪委负责有效的监督工作。有关部门应该明确自身 的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形成 良好的工作体系,让党风廉政 工作建设迈向全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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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监察机关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工作来说,既是执纪目标,又是工作遵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准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落实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一)在思想认识上有误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是要思想转到位,才能落实到位。当前,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理解上“偏”,有的则认为,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后就要“抓小放大”了,反腐败减码、减力了。而事实上,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党纪严于国法的重申和强调,体现了露头就打、更加严厉的高压态势。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工作量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而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严了。把握上“窄”,在实践中走极端,对“四种形态”有选择性取舍,有的注重管住“大多数”,把纪律轻处分放在第一位,认为严重违纪问题是“极极少数”,不用投入太多精力;有的认为,从严治党就是严惩“极极少数”,形成震慑,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小毛病小问题,不闻不问,不抓不管。事实上,把纪律

 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菩萨心肠与霹雳手段的刚柔相济,相辅相成,缺少了哪一个都不行:领会上“差”,对“四种形态”学习的不深、钻研的不透,或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二)在严格执纪上有欠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但在监督执纪问责中,一些方式方法还存在问题,职能发挥不充分,大要案查处不突出,小案件没有体现执纪特色.主要表现为:纪法不分,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定位上还不够清晰,在执纪中,分不清纪律与法律边界,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于什么工作都从法律角度思考,把纪委当成党内的“公检法”;执纪不严,执行纪律的尺度和标准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虽然查办案件很多,但在处理时多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政纪轻处分等,党政纪重处分较少。

 (三)在监督约束上有死角。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就要把监督挺在前面,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去管。在“四种形态”落实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下监督不力,纪工委对联系单位的监督还不到位,还存在着纪工委就是单纯查案件,不能开展监督的错误认识。日常监督不严,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明察暗访、监督检查等形式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不够,发现问题能力不强,早发现、早

 处置机制不完善,没有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约束就在脚下。

 (四)在主体责任上有空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委和纪委的共同要求。在对“四种形态”的执行上,党委还存在不积极、不主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工作上推,部分党委一看到“四种形态”前面“监督执纪”四个字,就认为这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就批给纪委办,党委前台唱戏、纪委后台忙碌的情况还大量存在,很多具体的工作主要由纪委在做、在推动;行动上软,在严格党内生活上,有的基层党委书记愿当老好人,舍不得批评,只提赞歌,搞你好我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成为摆设;落实上喊,党委主体责任存在落实上层层递减的问题,致使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他们心中认为“四种形态”自己也要管,也要负责,但只挂帅不出征,做个样子走个过场。

 二、准确把握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党委、纪委要严格按照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努力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

 (一)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把党委、纪委的思想统一到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根本是要落实好党

 要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这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发挥。在统一各级党委思想认识方面,要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其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采取得力措施,把第一、二种形态作为党委的一项日常工作,全面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要推动纪委不断强化“纪律审查”思维,把第二、三、四种形态要求落实到监督执纪具体工作中,既严惩腐败,减少存量,遏制增量,也要紧盯违纪行为初始,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从而在全党、全社会形成一种敬畏纪律、遵守纪律的氛围。要把落实“四种形态”情况纳入“两个责任”考核中,加强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和问责追责,使党委、纪委真正把这项工作抓在手中,扛在肩上。

 (二)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把执纪方式转变到位。“四种形态”是依据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划分的,突出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体现了从高压严惩到常态严管的过程,是对执纪方式提出的新要求。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这种新要求,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要强化纪律思维,一切冲着纪律去,让纪律和规矩成为监督执纪问责的尺子,在行动上坚决遵循党章党规、回归“原教旨”,在语言上坚决纠正“把谁抓起来”的习惯意识,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党员干部行为,用纪言纪语描述违纪行为。要

 改变执纪模式,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执纪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要改变过去动辄纪律处分、移送司法的方式,更多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开展执纪。要改变以往贪大求全的模式,在讲求质量的前提下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最大限度发挥警示作用。要注重综合效果,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以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为契机,注重依规依纪治党,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扎细扎密扎牢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笼子”,逐步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三)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把抓早抓小体现到位。“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思想。落实“四种形态”,就是要突出抓早抓小这个核心要义,早防范、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防患于未然,避免“要么好同志,要么阶下囚”的情况。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一些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都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的,一顿饭、一个小“红包”等小问题,看似不起眼,却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也由此种下了腐败的“种子”,如果组织上能够在其刚刚违纪、发生量变之初就及早发现、及时进行处理,就不至于使存量越积越多,进而发生质的改变。各级党委、纪委要通过健全完善谈

 话机制,加强警示教育、重要节点重申纪律要求等有效措施,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从而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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