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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党员分类管理办法

时间:2022-09-03 10:2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区党员分类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社区党员分类管理办法

 

 玉门市社区党员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充分发挥社区各类党员在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依据《党章》 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社区党员年龄、 职业特长、 身份及其活动规律,对社区党员有针对性地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教育” 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区党员分类管理必须坚持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监督, 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 有利于党员参加活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街道社区的社区直管党员、 在职党员、 离退休党员、 流动党员。

  第二章

 直管党员的管理

 第五条

 直管党员是指党的组织关系由社区党组织直接管理的党员。

 第六条

 社区直管党员按照“从严治党、 制度规范、 方法创新、 注重实效” 的原则, 严格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

 根据直管党员的数量, 不断完善党的组织领导体制。

 在具备条件的街道建党委或党工委, 在社区建总支, 在居民小区、 楼院建支部, 单元建小组。

 第八条

 社区党组织要适应新形势, 创新和改进直管党员的教育形式, 完善组织生活, 严格教育管理制度, 使直管党员能力强、 作风正和纪律严明。

 第九条

 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直管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创新活动载体, 广泛开展党员责任区, 争当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员、 社区环境监督员、 社区服务工作员、 社区治安联防员、 科技信息普及员、 青少年教育辅导员“六大员” 等争先创优活动, 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供广阔舞台。

 第十条

 加强社区党员阵地建设,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社区业余党校、 党员活动室、 党员电教站、 “五老” 联络站等载体, 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提供场所和设施。

  第三章

 在职党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在职党员是指居住在社区内, 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 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在岗干部职工党员。

 第十二条

 在职党员由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居住地社区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 。

 对社区直属之外的在职党员逐步实行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与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双向监督、 双向管理” 的办法。

 第十三条

 建立社区党建联席会议, 由街道社区党组织召集, 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参加, 每半年研究一次在职党员“双重管理” 工作; 社区党组织建立在职党员工作站, 作为联席会议的常设机构和在职党员日 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站由社区党组织牵头, 站长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 工作人员主要由社区干部和党员志愿者组成。

 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

 1、 做好社区在职党员的登记、 建档工作;

 2、 组织社区在职党员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

 3、 加强在职党员的监督, 侧重于“八小时” 以外的监督,负责记载并定期向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反馈其在社区表现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双卡” , 即:

 建立在职党员基本情况及参与社区活动记录卡, 登记居住在辖区内的在职党员的职业、 年龄、专业特长、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等情况, 并记录社区内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情况; 建立在职党员参与社区活动情况反馈卡, 对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情况, 每半年向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一次。

 第十五条

 街道、 社区党组织要根据社区内在职党员的职业特点和个人特长, 按照自 愿就近、 灵活务实的原则, 通过建立党员先锋岗、 党员责任区、 “六大员” 志愿服务队等方式, 组织社区内在职党员开展扶贫济困、 医疗保健、 法律咨询、 文体娱乐、科技宣传、 环境保洁、 治安保卫等方面的志愿活动。

 第十六条

 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主动将单位党员介绍到所在社区, 积极鼓励、 引导和支持所属党员参加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 主动听取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反馈意见, 并把党员参加社区建设和活动情况作为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 目标管理和评比表彰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四章

 离退休党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离退休党员是指居住在本社区内的、 从党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离退休的党员。

 第十八条

 根据新形势下离退休党员的特点和实际, 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1、 原单位党组织因破产、 转制、 改革已撤销的, 以及异地转入居住时间超过 6 个月以上的离退休党员, 转入居住地社区党组织, 实行属地管理;

 2、 机关、 企事业单位党员离退休后, 原单位党组织要将离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按程序转入居住地社区党组织, 由居住地社区党组织和离退休党员单位党组织 “双重管理” , 在原单位享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不变, 仍由原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建立社区离退休党员支部或党小组, 由社区离退休党员推选产生支委会或小组长, 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 负责离退休党员的登记、 建档工作;

 2、 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日 常教育管理, 组织离退休党员定期开展组织生活;

 3、 定期对离退休党员进行走访慰问, 做到政治上关心, 生活上帮助;

 4、 组织离退休党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社区志愿者活动。

 第二十条

 建立“双卡” , 即:

 建立离退休党员基本情况及参与社区活动记录卡, 登记离退休党员的年龄、 特长、 身体健康状况、 家庭住址等情况, 并记录离退休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情况; 建立离退休党员参与社区活动情况反馈卡, 对离退休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情况每半年向原单位党组织反馈一次。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党员是城市繁荣和稳定的重要力量, 离退休党员的教育要按照“政治坚定, 思想常新, 理想永存” 的总要求, 建立离退休党员参加学习教育制度, 每月至少组织集中学习或教育活动一次, 方式要多样, 次数要适当。

 要经常组织形势报告会和情况通报会, 加强离退休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使离退休党员保持和发扬革命传统, 做到退岗不褪色。

 第二十二条

 建立联系离退休党员制度。

 各单位党组织要制定专门在职党员干部联系本单位离退休党员, 及时了解离退休党员的思想、 学习和生活情况, 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关心他们

 的生活, 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让他们时刻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第二十三条

 根据离退休党员的身体状况和需要, 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多方面培养他们的爱好和兴趣, 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 把他们的思想和精力引导到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娱乐活动中来。

 第二十四条

 根据离退休党员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按照“适时、 适宜、 适度” 的原则, 多形式、 多渠道、 多方面发挥离退休党员的作用, 鼓励和支持他们发挥余热, 为社区做贡献。

  第五章

 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流动党员是指组织关系在我市, 连续外出达三个月以上的党员; 党组织关系没有转入街道社区或临时转入的转业、 复员、 退伍军人党员和学生党员; 劳动关系、 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的下岗失业党员; 组织关系在外地, 由异地进入我市城镇务工经商的党员。

 第二十六条

 由社区党组织牵头, 建立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

 站长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 对流动党员实行属地挂靠和分层管理, 服务站主要职责是:

 1、 建立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及参与社区活动记录卡, 对社区内的流动党员和流出党员进行登记、 建档, 实行动态管理;

 2、 办理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进出接转手续;

 3、 协助社区党组织对流动党员进行教育、 管理和监督;

 4、 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信息、 就业门路和有关务工经商手续的政策咨询和服务等。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和社会组织中的流动党员, 通过在具备条件的企业、 行业内部建立党组织, 实行归口管理; 对没有党组织的企业、 新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中的党员, 建立活动证制度和定期报到制度, 实行动态监督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流出党员, 建立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登记联系制度、 驻地报到制度、 亲属联系制度。

 原则上, 流出党员分三个层次管理:

 1、 连续外出时间达一年以上的, 联系其本人或亲属转出组织关系, 到流入地社区或务工单位党组织报到;

 2、 外出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 并由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详细登记流入地、 联系方式、 务工单位等信息;

 3、 季节性流出、 时间不足半年的, 指定专人与其本人或亲属联系, 经常掌握其思想、 工作、 生活情况, 每次返回时, 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主动听取党员本人的思想和工作汇报

 第二十九条

 根据流动党员分散、 流动性大的特点, 按照 “业余、 小型、 分散” 的原则, 合理安排流动党员组织生活的时间、内容和形式。

 第三十条

 引导流动党员经常采取电话联系、 书面汇报等形式向社区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 自 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后, 市直机关工委和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街道社区党组织配套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公布之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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