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皖电大〔2008〕 29 号
关于印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临时用工管理, 规范劳动用工,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 法规, 特制定《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 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 九日
主题词:
人事
劳动
用工
办法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2008 年 7 月 10 日 印发 打印:
金大伟
校对:
管阳
( 共印 40 份)
附件: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 规范临时用工管理, 维护聘用部门和临时用工人员 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
等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人员 ( 以下简称“用工人员 ” )
,是指根据部门工作需要, 在学校编制内人员 无法调配的情况下, 通过面向社会招聘等形式聘用的人员 。
第二章
用 工原则及类别 第三条
根据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要求, 按照需要、 合理、 规范的原则, 按需设置临时用工岗位, 招聘用工人员 。
第四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 规定, 临时用工主要分为全日 制用工和非全日 制用工, 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
全日 制用工由学校统一管理, 非全日 制用工由用工部门管理,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理部门。
另 外, 对于具有经营性的岗位, 可采取承包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章
用 工管理 第五条
组织人事部是学校劳动用工归口 管理部门, 负责对全校用工人员 宏观管理, 各用人部门负责对用工人员 具体管理。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负责的事项:
1、 宣传、 解释国家有关劳动政策、 法规;
2、 建立和健全用工人员 管理办法;
3、 审核用工人员 上岗资格;
4、 指导聘用部门考察选聘用工人员 工作;
5、 与用工人员 签订劳动合同;
6、 核定全校用工人员 名 额、 工资标准;
7、 办理用工人员 离校的相关手续;
8、 建立用工人员 名 册。
第七条
聘用部门负责的事项:
1、 根据本部门需要, 申报、 选聘用工人员 ;
2、 具体安排用工人员 的工作;
3、 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通报用工人员 增减情况;
4、 负责对用工人员 进行思想教育、 岗位培训、 工作考核等日 常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受聘人员 应遵守的事项:
1、 接受学校及聘用部门的管理, 并按合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服从工作安排, 遵纪守法, 恪守职业道德, 完成工作任务;
2、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维护学校的利益, 保证学校的知识产权及各种有形、 无形资产不受损失;
3、 缴纳国家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
第四章 聘用 要求及用 工形式 第九条
受聘人员 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领导, 遵纪守法;
2、 身体条件符合受聘岗位要求;
3、 年满 18 周岁以上( 男 性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 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
; 超过规定年龄的, 不再签定聘用合同。
4、 被聘为教师岗位的人员 一般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 被聘为管理和技术岗位的人员 一般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被聘为技术岗位的人员 还应具有所聘岗位的技术等级证明书。
对具有所聘岗位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 有应聘岗位相关经历的予以优先聘用。
5、 按照政策规定安置的人员 , 以及照顾性安置的人员 工资待遇等,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 下放用工招聘、 管理权限。
办学部门因工作需要, 可在组织人事部核定的用工计划、 工资标准内, 根据情况自 行招聘人员 , 所需经费列入办学成本。
超过用工计划或工资标准的, 报组织人事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聘用 程序 第十条
全日 制用工招聘。
聘用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要求,向组织人事部申报用工计划, 待批准后组织招聘。
招聘信息以学校或用工部门名 义对外发布, 报名 、 考核工作以用工部门为主组织。
第十一条
聘用部门负责审核应聘人的相关证件, 对拟聘人员 进行考核、 政审, 组织拟聘人体检, 商定工作岗位、 任务和工资待遇等,并填写《临时用工人员 登记表》 , 报送组织人事部审核、 批准。
第十二条
非全日 制用 工等招聘。
由部门提出 用 工计划和经费预算, 报组织人事部审批后, 自 行组织招聘( 招聘程序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
, 并将招聘结果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六章 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全日 制用工应聘之日 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从试用期起计算, 试用期时间按《劳动合同法》 有关规定执行。
非全日 制用工订立口 头协议, 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四条
签订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 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
书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组织人事部备案一份。
第十五条
学校授权组织人事部与用工人员 签订劳动合同。
初始合同一般签定一年, 若解聘或续聘, 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工资、 保险、 福利 第十六条
全日 制用工工资一般包括基本工资、 考核津贴等。
全日制用工工资按月 计发, 非全日 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
全日 制用工工资不低于合肥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 制用工劳动报酬不低于合肥市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因工作需要, 对辅导员 等与学生数挂钩的工作岗位的劳动报酬,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劳动报酬标准。
第十七条
全日 制用工人员 试用期满后, 学校以用工人员 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办理有关社会保障手续。
社会保障金由学校及用工人员 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
已办理社保缴费的, 不再重复办理。
第十八条
用工人员 工作时间应服从学校工作的统一安排, 以及岗位工作性质要求。
全日 制用工人员 享受学校寒暑假休息待遇的, 只 发给基本工资。
因病、 因事请假的, 按规定扣除相应比例的工资。
第十九条 学校和用工部门对用工人员 进行年度工作和任期工作考核, 根据考核情况给予适当奖惩。
学校建立与用工人员 工作状况相联系的工资晋升机制。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 用工部门向用工人员 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物品。
第二十一条
用工人员 参与本部门和全校性活动, 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 和共青团员 的, 聘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根据规定可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并参加所在部门的党团组织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下发之日 起施行。
1997 年 12 月 12 日 制定的《临时工考核录用、 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试行)( 皖电大字[1997] 67号)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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