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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优秀范文】

时间:2022-09-10 12:5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县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全县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优秀范文】

 

 xxx 县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基层党建工作, 不断深化和巩固创先争优活动成果, 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 五中、 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着眼于构建责任明确、 领导有力、 运转有序、 保障到位的基层党建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 和监督作用, 引 导基层党组织认真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职责,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推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 制度化和规范化, 为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分级负责、 分类指导, 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注重实绩和党员 公认的原则, 综合运用专项述职、 平时考核、 集中考核、 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 镇党委、 县直机关、 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驻 xxx 单位党组织的考核评价。

  第二章

 专项述职

  第五条

 落实乡 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述职和考评制度, 每年乡 镇党委书记要向县委全委会就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专项述职, 述职的主要内容:

 1、 制定基层党建工作规划, 履行“第一责任人” 的职责,落实基层党建工作目 标任务情况;

 2、 开展“三级联创”、 创先争优活动, 抓点带面, 树立和推广典型, 推进基层党建工作整体上台阶情况;

 3、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选好配强村( 社区)

 领导班子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情况;

 4、 转变工作作风, 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整顿转化后进党组织, 协调指导基层党组织负 责人落实基层党建工作任务情况;

 5、 探索推进基层党建工作的有效载体和办法, 建立定期分析研究、 督促检查、 考核评价等基层党建工作制度, 落实基层党建工作机构、 人员 、 经费等保障制度情况。

 第六条

 参加乡 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专项述职大会的人员 范围是:

 县委委员 、 候补委员 , 县纪委委员 , 基层党建领导小组成员 和部分市、 县党代表。

 专项述职大会由县委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

 第七条

 述职后, 组织参会人员 进行评议。

 评议主要采取面对面直接评价的形式进行, 肯定成绩, 指出 不足, 提出 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同时, 进行量化评分, 作为考核乡 镇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平时考核

 第八条

 平时考核结合督查调研或观摩交流进行, 每半年考核一次, 采取实地观摩、 听取汇报、 民主测评、 查阅资料、个别谈话和考核组评价等办法, 对乡 镇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得分年底按权重计入年度考核总分。

 第九条

 平时考核民主测评参会人员 范围为:

 乡 镇全体职工、 站所负责人、 村( 社区)

 党组织书记、 村( 居)

 委会主任、部分“两代表一委员 ”。

 第十条

  考核组评价评分。

 考核组综合实地观摩、 民主测评、 个别谈话、 查阅资料等情况, 对乡 镇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分。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得分=平时考核民主测评得分× 50%+考核组评价得分× 50%。

  第四章

 集中考核

 第十二条

 集中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采取大会述职、 民主测评、 个别谈话、 查阅资料等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召开述职测评大会, 按照落实党建责任制、 基层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 党员 队伍建设、 基层党内民主建设、建立保障机制五个类别, 分别设置乡 镇党委、 县直部门单位党组织和驻 xxx 单位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民主测评科目 。

 民主测评表内容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任务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参加乡 镇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民主测评大会的

  人员 范围是:

 党委委员 、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纪委委员 、 站所负 责人、 村( 社区)

 党组织负 责人和村( 居)

 委会主任, 部分市、 县党代表。

 第十五条

 参加县直部门单位党组织和驻 xxx 单位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民主测评大会的人员 范围为:

 领导班子成员 和科级职务领导干部; 中层干部及下属单位党组织负 责人; 部分党员 和干部职工代表。

 县直部门党组织考核时, 原则上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参加; 县直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考核时, 参加党员人数要占到单位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驻 xxx 单位党组织考核时, 根据需要, 灵活确定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人数。

 非公企业党工委考核时, 参加的非公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要占到党工委所属党组织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的基本方法是:

 会议述职后, 组织参会人员 填写民主测评表, 民主测评表项目 评价意见分为好、 较好、 一般、 差四个档次, 评价结果量化为分值。

 民主测评得分= “分项评价得分” × 80% + “总体评价得分” × 20%。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主要深入了 解乡 镇党委、 县直部门党组织和驻 xxx 单位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 一般在民主测评结束后进行。

 第十八条

 个别谈话评价内容、 评价要点与 民主测评内容相同。

 第十九条

 个别谈话人员 范围与 年度考核谈话人员 范围一致, 主要突出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和党代表。

  第二十条

 个别谈话情况作为综合评价评分的参考依据,不再进行量化得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评价。

 在全面掌握考核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考核组集体研究分析, 客观公正地对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作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

 集中 考核得分=集中 考核民 主测 评得分×50%+考核组评价评分× 50%。

  第五章

 实绩分析

 第二十三条

 实绩分析主要通过自 我评价、 相关职能部门评价和奖惩评价等途径, 分析乡 镇党委、 县直部门党组织和驻xxx 单位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的实际效果。

 第二十四条

 自 我评价。

 乡 镇党委、 县直部门党组织和驻xxx 单位党组织对照基层党建工作年度目 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分。

 第二十五条

 职能部门评价。

 由基层组织建设成员 单位对乡 镇党委、 县直部门党组织和驻 xxx 单位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分。

 第二十六条

 奖罚 评价。

 基层党建工作被县委、 市委部门表彰的每项加 1 分、 被市委、 省委部门表彰的每项加 2 分、 被省委、 中央部委表彰奖励的每项加 3 分、 被中央表彰的每项加 5分; 基层党建工作在全县范围内推广交流的每项加 1 分、 全市范围内推广交流的每项加 2 分、 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交流的每项加 3 分、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交流的每项加 5 分, 以最高级别加

  分为准, 不重复加分。

 基层党建工作没有完成任务或出现工作失误, 被中央通报批评的减 10 分, 被省级通报批评的减 6 分,被市级通报批评的减 2 分, 被县级通报批评的减 1 分, 奖罚得分为加分项和减分项抵消后的最后得分。

 第二十七条

 乡 镇党委、 县直部门党组织和驻 xxx 单位党组织实绩分析结果量化为分值, 考核计分方法是:

 实绩得分=自我评价得分× 50%+ 职能 部 门 评价得分× 40%+ 奖罚 得分×10%。

  第六章

 综合评价和结果评定

 第二十八条

 综合专项述职、 平时考核、 集中考核、 实绩分析结果, 并征求县直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 乡 镇党委、 县直部门党组织和驻 xxx 单位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综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考核结果评定方法为:

 乡 镇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综合得分=专项述职得分× 20%+平时考核得分× 25%+集中 考核得分× 25%+ 实绩分析得分×30%。

 县直部门单位、 驻 xxx 单位党组织和非公企业党工委综合得分=集中考核得分× 40%+ 实绩分析得分× 60%。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定性与 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评定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好、 较好、 一般、 差四个等次。

 综合得分 90分以上评定为“好” , 81—90 分评定为“较好” , 60—80 分评定为“一般” , 60 分以下评定为“差” 。

 第三十条

 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分别对乡 镇党委、 县直

  部门党组织和驻 xxx 单位党组织进行排序, 形成全县基层党建工作考核报告, 考核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考核工作情况; 二是基层党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是综合评价结果; 四是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是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建议。

  第七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乡 镇党委、 县直部门单位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综合得分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 根据权重, 量化为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具体分值。

 驻 xxx 单位党组织和非公企业党 工委综合得分反馈给上级主管 部门 党 委( 党组)

 , 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结果报县委批准后, 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情况通报。

 第三十三条

 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结果评定为“好” 等次的,作为确定“好” 班子的主要依据, 连续两年评定为“好” 等次的, 作为评选先进党组织、 班子成员 评选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 的重要参考依据; 考核结果评定为“一般” 等次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好” 班子, 班子成员 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等次, 并对班子成员 进行集体谈话诫勉;考核结果当年评定为“差” 等次、 连续两年评定为“一般” 等次的, 对班子成员 进行全面整顿和组织调整。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考核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进行, 由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第三十五条

 考核工作一般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也可根据需要单独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组要认真履行职责, 坚持公开、 公正、公平, 严格考核纪律, 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被考核单位要客观反映党建工作情况, 严禁弄虚作假, 严禁突击应付检查。

 对提供虚假数据或虚假成绩造成考核评价结果失真的, 一经查实, 严肃通报批评, 造成恶劣影响的, 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 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 xxx 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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