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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2-08-23 17:2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2007 年 8 月 27 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驻省外机构)。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按出差、 参加会议和调动搬迁等不同情况分类管理。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出差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 一 )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

 理。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 二 )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表一。

  ( 三 )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乘坐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 80% 给予补助 ,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 四 )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表一: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 他

 交通工具

 (不包括

 出租车)

  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一级演员; 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座、

  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

  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住宿费

 ( 一 )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具体标准见表二。

  表二 :

 区别

 级别

 省 外

 省 内

  市 州

 县

  厅局级人员

 300

 250

 200

  其余人员

 200

 150

 100

 ( 二 ) 住宿费标准为出差住宿的最高限额。

  省外出差,应在财政部公布的定点饭店住宿。

  省内出差,在省财政厅通过招标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定点饭店的名单由省财政厅招标确定后另行公布)。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 三 )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 四 ) 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 :

 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 50 元,省内每人每天 40 元。

  公杂费省外每人每天 30 元,省内每人每天 20 元,用于补

 助市内通讯、 交通等支出。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不得再另外报销通讯、 交通费。

  ( 二 ) 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应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三章 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

 第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

 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其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 锻炼、 挂职、 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队)等工作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在 30 天之内的(含 30 天),按出差标准报销; 超过 30 天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15 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在途期间的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四章 调动与搬迁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

 所发生的行李、 家具等托运费, 在每人每公里 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调动工作,一般

 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二条 工作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 配偶、 未满18 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均为非公职人员,下同),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 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家属搬迁到本人单位所在地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本部门(单位)批准,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 调动、 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单位只报销直线交通费,其多开支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甘肃省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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