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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4篇

时间:2022-09-03 17:25:07 来源:网友投稿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4篇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1 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着力解决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假合伙”、管理制度不完善、合伙人管理意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4篇,供大家参考。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4篇

篇一: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 部管理, 着力解决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假合伙” 、 管理制度不完善、 合伙人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 是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重中之重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

 国资所的设立 (二)

 合作所的设立 (三)

 合伙所的设立 (四)

 设立分所 (五)

 设立外国分支机构 (六)

 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中国办事处 二、 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物质条件 三、 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程序 (一)

 提交申请材料 (二)

 审查批准 (三)

 办理开业登记 (四)

 申领执业证书 四、 律师事务所工商登记的问题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年检 一、 律师事务所的年检 (一)

 年检对象 (二)

 年检内容 (三)

 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年检, 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2. 律师事务所主任年度述职报告。

 3. 司法局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律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一式二份。

 4.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5. 有效的合伙协议。

 6. 《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

 (四)

 暂缓年检和不予年检的情形 1. 未按规定提交年检材料或材料不合格的;

 2. 经审计年资产不足 10 万元的;

 3. 律师事务所被投诉, 正在受到查处的;

 4. 未缴纳团体会费的;

 5. 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的;

 6. 因人员调转、 资产变动, 已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7. 弄虚作假,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 年检的程序 三、 其他

  2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与律师名片 一、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 律师名片 1. 名片规范

 2. 对律师名片规范的不同意见

 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 一、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概述 二、 案卷的收集、 整理和排列顺序 三、 案卷编目和装订 四、 归档 五、 档案管理制度 (一)

 目的、 意义与职责

 (二)

 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三)

 档案的借调与查阅 (四)

 档案的保管期限 (五)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六)

 档案的统计和移交 (七)

 档案的清理 (八)

 档案的保护和防护

  从加强教育、 严格管理、 完善监督、 强化自 律等方面入手, 建立健全学习 教育机制、 行业准入机制、 自 律机制、 监督惩戒机制、 保障机制和评价机制, 建设一支“坚持信念、 精通法律、 维护正义、 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行政岗位职责、 权利和义务 一、 律师事务所的人员构成与岗位 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基本上分为两大类:

 (1)

 律师; (2)

 行政辅助管理人员。

 二、 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职责 (一)

 工作管理 (二)

 业务管理 (三)

 承担本所人员违法执业和违法违纪行为的领导责任。

 三、 合伙人的职责、 权利与义务 (一)

 合伙人 (二)

 合伙人的权利

 (三)

 合伙人会议制度

 (四)

 合伙人的义务 (五)

 合伙人的变更

 1. 增加新的合伙人 2. 合伙人退伙 四、 合作人的职责、 权利和义务 (一)

 合作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二)

 合作人享有下列权利:

  (三)

 合作人承担以下义务:

  3五、 业务管理与行政部门的岗位职责 (一)

 业务管理部门 (二)

 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业务岗位职责 一、 律师职务 二、 任职条件

 三、 岗位职责 四、 评审和聘任 第三节

 律师执业 一、 律师执业条件 二、 律师执业证的申领 (一)

 填写申请书 (二)

 提交申请文件 (三)

 审核 三、 律师执业证注册 (一)

 律师执业证的注册 (二)

 暂缓注册 (三)

 注册的有关事项 四、 律师执业证的管理 第四节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一、 律师职业道德 (一)

 为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服务 1. 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 2. 服务于人民利益 (二)

 忠于法律和事实 1. 以事实为根据 2. 以法律为准绳 (三)

 坚持真理、 维护正义 (四)

 道德高尚、 廉洁自律 (五)

 诚实信用、 尽职尽责 (六)

 保守职务秘密 (七)

 尊重互助、 公平竞争 (八)

 勤于学习、 提高素养 二、 律师执业纪律 (一)

 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1.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2.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3.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4.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 挪用、 私分、 侵占业务收费。

 5.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

 律师在诉讼、 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三)

 律师与委托人、 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四)

 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41. 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 公平竞争, 自觉维护执业秩序, 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2.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 相互学习, 相互帮助, 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不应诋毁、 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3. 律师、 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4.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

 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 招揽业务;

 (2)

 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

 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

 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 学历、 非律师业职称、 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

 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律师不是商品, 但律师的服务具有商品的特征, 就是品牌, 品牌是以质量作保证。

 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 制定法律服务质量标准, 是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节

 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一、 概述 二、 收案与结案

 (一)

 收案

 1. 接受委托 2. 办理委托手续的时间 3. 办理委托手续的阶段 4. 办理委托手续的内容 5. 其他 (二)

 结案

 三、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一)

 接受委托

 (二)

 与侦查机关联系

 (三)

 会见犯罪嫌疑人 1. 律师会见权

 2. 会见手续 (1)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2)

 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

 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3. 会见时注意的事项 (四)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五)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六)

 代理申诉和控告

 四、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一)

 收案

 (二)

 查阅、 摘抄、 复制案件材料 (三)

 会见和通信

 (四)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5(五)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五、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一)

 收案

 (二)

 审查管辖

 (三)

 查阅、 摘抄、 复制案件材料 (四)

 会见被告人 (五)

 调查和收集证据 (六)

 出庭准备 (七)

 法庭调查 (八)

 法庭辩论 (九)

 休庭后的工作 六、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七、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八、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一)

 担任自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1. 自诉人身份证件 2. 刑事起诉状 3. 证据材料及目录 4. 授权委托书;

 5.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6. 律师执业证。

 (二)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九、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一)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二)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十、 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十一、 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二节

 办理民事、 经济案件的规范 一、 概述 二、 收案与结案 (一)

 收案 (二)

 结案 三、 调查和收集证据 (一)

 一般规定 (二)

 向委托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三)

 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四)

 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五)

 向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 (六)

 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

 (七)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 (八)

 证据保全

 (九)

 证据的审查和整理 四、 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6(一)

 审查管辖及诉讼时效 (二)

 代理起诉和应诉 1. 代理原告起诉 2. 代理被告应诉和反诉 3. 担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 (三)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的律师代理 (四)

 出庭准备 (五)

 参与法庭调查 (六)

 参与法庭辩论 (七)

 参与调解、 和解 五、 简易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六、 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七、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下列案件律师不得代理申请再审:

 1.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2. 按照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八、 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一)

 接受委托

 (二)

 执行代理 第三节

 律师、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规范 一、 概述 二、 法律援助范围 三、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四、 法律援助的实施 五、 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督体系, 强化惩戒职能, 完善惩戒工作程序, 认真做好违法违纪律师的查处工作, 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督, 逐步构建起教育、 制度、 监督查处有机结合的律师队伍建设体系。

  第一节

 律师法律责任 一、 律师法律责任的定义 二、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 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四、 律师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 概述 二、 行政处罚的种类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停止执业

  74. 吊销执业证书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停业整顿;

 4. 吊销执业证书。

 三、 行政处罚的内容 第三节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的行业处分 一、 概述 二、 行业处分的种类 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

 1. 训诫;

 2. 通报批评;

 3. 公开谴责;

 4. 取消会员资格。

 三、 行业处分的内容 四、 行业处分的实施机构 五、 回避 六、 受理和立案调查 1. 虽有违法、 违纪的事实, 但不符合该惩戒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2. 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3. 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4. 匿名投诉的。

 七、 处分的决定及程序 (一)

 处分决定 (二)

 处分程序 八、 复查 (一)

 复查机构 复查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受理复查申请;

 2. 审查申请复查事项;

 3. 作出复查决定;

 4. 其他职责。

 (二)

 复查申请 申请人申请复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该申请复查的决定必须是惩戒委员会作出的;

 2. 申请复查的决定必须是尚未实际执行的;

 3. 申请复查应包括具体的复查请求、 事实和证据;

 4. 申请复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复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内容包括:

 1. 申请人的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地址及电话等;

 2. 作出原决定的惩戒委员会名称;

 3. 申请复查的具体事实、 理由、 证据和要求等;

 4. 申请复查的日期;

  85. 惩戒委员会决定书。

 (三)

 复查程序和决定 复查机构自收到申请复查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应作如下处理:

 1. 对符合申请复查条件的, 复查机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

 2. 下列情况不予复查:

 (1)

 不符合申请人主体资格;

 (2)

 申请复查已超过规定期限;

 (3)

 申请复查的事项不属于原决定书的范围;

 (4)

 申请复查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

篇二: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州 市 律 师 事 务 所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范 本

  温州市律师协会推荐

 目

 录

 一、 综合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检查制度 8. 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 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业务)

 岗位责任 10. 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管理)

 岗位责任 11.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 业务管理制度 1.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 待 、 咨 询 、 代 书

 ⑶担任 法 律顾 问 操作 规程 ⑷办 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 含涉外)

 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 理刑 事案 件操作 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 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 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 客户 投诉及客户 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 行政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人员 工作守则 2. 律师事务所员 工招聘、 录用、 辞退管理制度 3. 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 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 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 律师事务所公函、 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 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 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 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11. 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 岗位职责 12. 律师事务所文印人员 ( 档案管理员 )

 岗 位职责 13. 律师事务所接待员 ( 图书管理员 )

 岗位职责 14. 律师事务所网络管理员 岗位职责 15. 律师事务所文书资料管理办法

 四、 财务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2、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 差旅费管理办法 3、 律师事务所退费规定 4、 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

  一、 综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 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 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 首席合伙人)

 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 主持, 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 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 制定、 修改、 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 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 首席合伙人)

 提名 的部门负 责人, 决定合伙人的退伙、 增补;

 3. 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5.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 分立、 合并;

 6. 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 审议批准财务报表, 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8. 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 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 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上述 1-5 项( 重大事务)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 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必要时, 应形成会议纪要。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 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 参加, 旨在沟通信息, 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 提高办案质量。

 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 主持, 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 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

 二、 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 一次, 一般在每月 □□□□召开, 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

 三、 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汇报各律师一月 来收案、 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 的工作打算、 工作安排和设想。

 四、 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 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 汇报力求简明扼要, 条理清楚, 有理有据。

 五、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 , 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 以便会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

 六、 所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参加会议成员 均有权发表意见, 由主持人最终决定。

 七、 所务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一、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 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服从所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 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表彰奖励:

  ( 一)

 忠于职守、 积极工作, 成绩显著的;

 ( 二)

 坚持精神文明建设, 成绩突出的;

 ( 三)

 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尽职尽责, 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

 ( 四)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 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

 ( 五)

 刻苦钻研业务, 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

 ( 六)

 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

 ( 七)

 在履行职务中, 刚正不阿, 坚持正义,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著的;

 ( 八)

 主持正义,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 九)

 拒收当事人馈赠的财物的;

 ( 十)

 其他应予表彰、 奖励的。

 四、 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以违纪论处, 予以惩戒, 并责令其改正:

 ( 一)

 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二)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 三)

 以诋毁其他律师、 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 争揽业务的;

 ( 四)利用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

 ( 五)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 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

 加诉讼、 仲裁的;

 ( 六)

 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七)

 私自 接受委托, 私自 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 八)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向承办案件的法官、 检察官、 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馈送财物的;

 ( 九)

 违反规定, 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传递信件、 物品的;

 ( 十)

 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十一)

 在履行职务中, 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

 ( 十二)

 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

 五、 律师在执业中, 如有违纪行为出现, 视情节轻重, 进行批评教育, 责令检查、 予以警告、 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业处分、 行政处罚, 直至解聘或除名 。

 六、 受惩戒人员 如对律师事务所惩戒决定有不同意见的, 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 起 3 日 内向所务会议提出意见, 所务会议应在 10日 内进行复议, 然后作出决定。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 可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诉。

 律师事务所和受惩戒人对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执行。

 七、 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办法进行。

 对违纪行为即时查处。

 八、 对律师和工作人员 的表彰、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一、 根据《律师法》 和《法律援助条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二、 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 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 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三、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应当统一登记及收、 结案, 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 必须附卷。

 四、 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 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 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 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并报告所领导。

 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 可以决定受理, 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五、 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 包括:

 ( 一)

 法律咨询、 代书法律文书;

 ( 二)

 刑事案件辩护;

 ( 三)

 民事、 行政诉讼代理;

 ( 四)

 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 五)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应尽职尽责, 注重质量, 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如需二审的, 原则上应继续办理, 负责到底, 不必再另 行指定。

 办理一、 二审案件的, 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七、 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 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为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 文印费等费用, 由本所据实报销。

 八、 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 表彰先进, 改进不足。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民主管理, 完善运作机制, 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 避免工作差错, 结合本所实际, 依据本所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所律师在承办各类案件中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向本所主任或副主任汇报:

 ( 一)

 办理刑事案件中拟提出无罪、 改变罪名 辩护的;

 ( 二)

 办理群体性诉讼或提供重大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

 ( 三)

 办理行政诉讼、 被诉主体为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

 ( 四)

 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标的在 1000 万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的;

 ( 五)

 办理案件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

 ( 六)

 案件涉及国家安全、 外交、 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 或案件涉及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

 ( 七)

 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件;

 ( 八)

 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案件。

 二、 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制度, 由律师事务所内勤统一登记,由所主任监督实施。

 三、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向全体律师和行政人员 进行通报:

 ( 一)

 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或近期发展规划;

 ( 二)

 律师事务所年终工作总结

 ( 三)

 律师事务所名 称、 住所地的变更;

 ( 四)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增减情况;

 ( 五)

 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变更;

 ( 六)

 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重大专项研讨活动、 法律咨询活动或庆典活动;

 ( 七)

 律师事务所年终创收情况及重大财务开支情况;

 ( 八)

 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 的处理决定;

 ( 九)

 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

 四、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 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报告

 ( 一)

 律师事务所名 称、 住所地、 组织机构的变更;

 ( 二)

 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代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非诉讼或诉讼案件;

 ( 三)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了 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

  ( 四)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加的重要活动;

 ( 五)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 以及已经遭投诉、 举报的事件;

  ( 六)

 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 的处分;

 ( 七)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根据《律师法》 的规定, 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良好的社

 会形象, 保证律师服务质量, 做到优质、 高效服务, 特制定本制度。

 一、 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

 ( 一)

 律师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

 ( 二)

 由于律师的过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 三)

 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

 ( 四)

 律师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 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其赔偿责任由 律师事务所和该承办律师承担, 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承办律师追偿但如该承办律师系 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 事人损失的, 可以减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

 。

 三、 律师过错赔偿的金额:

 ( 一)

 律师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 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用;

 ( 二)

 由于律师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损失的, 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 三)

 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 四)

 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四、 上述赔偿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先予赔偿, 事后由律师事务所向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并按有关规定对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

 五、 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 由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负责调查, 并提出处理意见, 经本所所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 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有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的, 赔偿的范

 围和金额按保险条款规定办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检查制度

 为增强本所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 觉性与自 律性, 提高律师自 身素质和执业水平, 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特制定本制度。

 一、 律师事务所应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和执业管理, 对纪律松弛、工作涣散的现象, 及时进行批评、 教育。

 二、 加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发挥党员 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带动全所律师树立良好风气。

 三、 律师在参与 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 如出现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正当手段妨碍司法公正的, 应及时予以批评指正, 并根据情节轻重, 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

 四、 积极开展律师诚信建设, 建立健全律师诚信保障制度, 提高律师诚信服务意识。

 五、 健全业务收费管理制度, 对私自 收费, 索要额外报酬, 以及借办案之机敲诈、 勒索当事人的律师, 予以严肃查处。

 六、 健全并强化自 我管理、 自 我教育、 自 我监督、 自 我约束的自 律机制。

 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一、 认真贯彻司 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 坚持法律服务的社...

篇三: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

  为加强律所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XX 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1、律所设置投诉协调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处理、回复投诉。

 2、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律所投诉个人的,先由被投诉人进行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被投诉人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协调办公室投诉。

 3、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确认。

 4、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5、投诉协调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被投诉律师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被投诉律师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7、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8、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7 至 10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9、事务所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1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1)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上级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2)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3)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4)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12、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律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4、律所将投诉管理纳入事务所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

 (1)投诉协调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律所管理和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各部门和律师及时整改。

 (2)律所应当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

 15、律所律师及工作人员有权对律所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律所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16、律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1)投诉人基本信息;

 (2)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3)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4)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17、律所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及《律师管理条例》做好执业过失行为报告的工作。

 18、律所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规范律所投诉管理工作。律所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律师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等结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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