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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企业管理制度中的包工制与把头制形态探析

时间:2023-08-17 17:15:06 来源:网友投稿

张赫名 于春雨

(黑龙江工业学院,鸡西 158100)

余明侠、王小嘉明确提出,包工制度与把头制是异名同指。这类观点并不属于个例,吴小沛、王慎、莫晸认为,把头制度,即工厂内部的包工制。王处辉从企业劳动组织制度的视角出发,着重以开滦煤矿为例进行分析,辅以江南造船厂、荣氏企业、外资企业等为佐证,提出了“工头包工制”和“买办包工制”的分野,认为工头包工制存在契约形式,买办包工制不存在契约形式。赵入坤认为,学界将雇佣关系的包工制与属于工资制度范畴的包工相混淆。《旧中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编写组认为,把头制并不是包工制的一种,工头制才是真正的劳动雇佣制度。高超群也认为,在研究近代企业的组织形态时,怎样厘清概念问题是一个难题,“表现在对于包工制概念的使用和理解上”和“包工制的具体形态”及名称的复杂性上。要想厘清上述问题,需要解决三点:一是简要追溯封建把头制度形成的历史脉络;
二是包工制与封建把头制的本质区别;
三是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废除封建把头制度的同时,包工制是否萎缩消失。

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特别是到了明清时期,已经产生了把头制;
包工制则是在鸦片战争之后,由英国资本家带来的。19 世纪末至20 世纪初,剧烈的政治、经济变革时期,两种制度通过政府和企业的主导,在“中国关系网”的特殊作用下,完成了初步结合。为了管窥蠡测传统社会把头制,避让预设前提的目的论,减少“过度诠释”的概率,笔者从历史关联性的路径出发,以明清时期的铸币局个案作为考察对象。

(一)封建军队的管理方式

(二)封建特权地位

1.工匠与炉头、匠头,形成人身依附关系

工匠在局应役,完全依靠炉头、匠头,如若炉头、匠头违反铸钱法,还要承担连坐之责。“各小匠有招自匠头者,有募自炉头者,即令本人举保”,如若发生“侵冒私铸”案件,则“一体治罪”。工匠必须向炉头具结担保,他们仍然受人身和人格上的压迫。“择炉头之殷实者十人常川在局总理其事”,炉头在政府授权下,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此时,炉头既有官府眼中的役,又有所辖工匠眼中的官的双重身份。

2.利用特权地位,对工人进行超经济的剥削和封建性的压迫

宝泉、宝源两局设立刑具,如板子、枷号、皮鞭。若炉役人等玩法情弊,则分别惩处,用暴力的方式督促工匠做工。炉头上可以侵蚀国家的财产,下可以剥削匠役的工资。乾隆六年(1741 年),宝泉局所属四厂铸钱工匠,因户部核减工价及炉头屡年侵扣,“养赡无资”,遂“俱各停炉,不行鼓铸”,掀起了反抗斗争。统治者为制止类似“停铸”事件发生,采取高压政策,因为弹压力度不够,被政府视为“办理殊怯矣!此等刁民,即枪伤一二何妨?彼见空枪,所以益无忌惮也”。统治者对“停铸”事件的处理和对工匠的镇压态度,必然助长炉头对工匠政治权、人身权和经济权的侵犯。

(三)分层分级管理的组织形式

“各炉头许管账一人在内监守匠作,各小匠务听匠头约束。……凡匠头人等能检发私弊得实者,准顶炉头名役。”管账可能属炉头雇役,代替炉头监督工匠做工,起到监督的作用。匠头率领工匠做工,属工匠领导者。从匠头能够升为炉头可知,匠头都归炉头管理。虽然账房和匠头的关系没有得到实证,但是宝泉局监督管理匠役的层次,至少由炉头统领账房和匠头,对工匠实施管理。18 世纪至19 世纪上半叶,云南铜矿采用“七长治厂事”的封建把头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较为明确:“管事管镶头,镶头管领班,领班管众丁,递相约束,人虽众不乱。”

(四)家族式的封建把持

宝泉局初建时,为防止“侵冒私铸”,将170 名备查父子兄弟的炉头“汰革”,存留98 名。在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生产方式的封建社会里,并不能根除这种家族式的行业把持。在清代,铸钱局的实际权力掌握在75 名炉头手中,炉头之间具有各种亲属关系,实际由10 余个家族掌管。这十余家炉头,形成了封建把头式的铸币制度。

(五)对其他特点的推断

虽然笔者囿于资料所限,没有炉头与帮会的相关史料,但是根据现有史料分析,二者之间有着必然联系。①铸币局与工匠之间属于计件付酬的“雇役”形式。“一炉之役,百斤之冶,八口之工,一日之间可得工料三两八钱四分。”不同于劳役制,不但上工之日不给报酬,而且往返京师的路费也得自筹,廪食于官。②工匠雇佣于封建手工业行会。各小匠皆受炉头、匠头招募,他们都属于手工业者,完全受到行会的控制束缚,是不能作为商品的劳动。事实上,行会已经实现了对其各个行业的巨大的、几乎是不可抑制的控制,包括垄断手工业者劳动力市场。我们完全有理由推断,炉头、匠头都是通过行会来招募工匠的,他们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③在官府和民间组织作用下的承袭性。明代工匠“役皆永充”,独占着某种手工业技术的血缘团体,实际是行会的前身。为维持家庭成员生活,行会自始具有承袭性,并具有牢固的政治根基。

年轻人正确的消费心理是其成长、进步的重要因素。无论是我们的民族美德,还是我国的社会发展水平等,都要求其形成正确的消费心理。大体上看,主要有以下要求:1.要树立生态、绿色的消费理念,尤其是在日常消费的过程中,更要积极坚持实行这些理念。从经济影响上看,只有从心理认同上升到具体行为上,这才算真正意义上的做到了绿色经济的相关要求。

包工制是一种体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企业制度。马克思认为包工制是计件工资的一种基本形式,“资本家和工头,缔结一种按件计酬的契约,使工头按照契约所定价格,负责去招集助理的工人和支付工资”,“劳动的质量和强度在这里已经由工资本身的形式控制着,所以劳动的监督就大部分可以不要了”。上述理论观点,引导我们蠡测包工制形态之时,应从两点考察:一是包工制中的工资是否属于资本,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产品质量是否靠资本进行调整;
二是包工制的主体是否为契约关系。期望随着界定元素的转换,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由模糊随意变为明确严格。

(一)包工制中利用资本控制的考察

《旧中国开滦煤矿的工资制度和包工制度》一书记载,包工本身的开支除雇佣员工、查头子和工人工资外,还包括煤0.010 元/工、灯0.015 元/工、工具0.025 元/工。可见,近代中国包工制的工资中,包括可变资本和极少费用的不变资本。这种计件工资成为资本家控制成品必须具有的平均质量和劳动强度的主要手段。其本质特征是资本家利用“工资”的调节作用,强迫工人必须完成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总和。

包工价格靠契约倍数调节,保证资本投入的总量不变,维持资本家的利润。契约倍数是随着生产效率而定,二者成反比例关系。据1949 年的史料记载,煤价/尺价=原价×契约倍数×物价因素,而原价×契约倍数=底价。契约倍数是矿方控制包工利润的法宝,视工人的生产效率而定,效率高时倍数低,反之亦然。计算方法如下:

工人效率0.5 吨,一吨煤的原价是0.280 2 元。工人每班生产原价是0.5×0.280 2 元=0.140 1 元。工人平均工资为1.46元,即原价必须乘以元才能够本(工资)。现在还必须加上经营成本及利润,假设各为工资的20%和5%,由此推算出契约倍数。如果生产率提高至600 公斤, 契约倍数即改为:。如果生产效率降低至400 公斤,契约倍数即改为。

包工制以维持资本投入总价为基础,降低投入成本,保证资本家利润,利用包工头的中间人作用,实现对工人的剥削。除去中间剥削的方式,还是存在吃回扣、克扣勒索、开锅伙、放高利贷等非官方认可的额外剥削,以及人身管控和暴力监督劳动。显然这超出了资本主义的“用饥饿维持商品产出”,而是用“农奴制的社会劳动组织”的“棍棒纪律来维持”。

(二)以契约关系为基础厘清包工制的界限

包工制的工人与雇主之间没有契约关系,不过雇主与包工头之间、包工头与工人之间,都是一种自由契约关系,两种契约关系合成此种制度。强调契约的遵守和规定的双方责任,有无人身依附关系。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自由契约关系,已经成为学界的普遍共识,但是包工头与工人之间是否属于契约关系有待进一步考证。

契约自由的根源在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或意愿,而不是来自外部力量的干涉。从法学理论来讲,当事人之间具有同等地位,未有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能力或权力。其本质之一是以平等为基础,即主体平等、权义平等,没有平等就没有契约,这决定了契约与身份的对立。最后,契约必然产生经济强者和经济弱者、有产者和无产者、富人和穷人。这是从经济视角来分析契约不是绝对的平等,“讲自由实际上就是有产者运用私有财产的自由,有产者剥削无产者的自由”。这里的不平等是指资本的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因素。所以,包工头与工人之间不属于自由契约关系。

1.从外界干预视角考量

包工制在实际雇佣劳动力过程中,帮会、行会、帮口等社会组织把持劳动力市场,不遵守规定的雇工很难觅得雇主。中国工人阶级诞生之后至辛亥革命之前,由于主、客观条件影响,只能采取中外反动当局和社会习惯所允许的组织形式,即传统的行会、帮口、秘密结社。行会变形为公所、会馆或帮会,具有把持就业功能、各划地界、垄断工价、不准外人受雇的特点。“包工头垄断了劳动力的雇佣,帮派又成为包工头垄断的工具,不入帮的工人很难找到工作。工人入帮要纳费,还要‘孝敬’包工头。上海木工人入帮费为每人三十元,以后每年要缴纳会费。帮有帮规,对工人的工资,升级都有限制。”各帮占有一定劳动领域,倘有越界侵权之事,必定兵戎相见。安徽芜湖码头各帮派所谓“打码头”,就是为争夺劳动领域而发生的械斗。这种行业把持雇佣特定劳动对象的行为,应该属于外部力量的干涉。劳动者是否“能够摆脱行会的各种支配”,是“划分非自由劳动力和自由劳动力性质的界限”。在上海,国民政府、企业与包工头群体在废除包工制的博弈过程中,都以失败而告终,只好将牵涉帮会势力的租界与华界的劳资争议的调节与仲裁之权均托付帮会。由此可见,包工头依靠帮会的势力,可以左右政府的决定。

2.以主体平等为基础的考量

注重地缘关系是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虽然血缘关系和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家族结构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结构单位,但是地缘往往与血缘融合在一起,并以乡村共同体的方式构建起基层秩序。受传统社会宗族、宗法观念的影响,工头基于血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网,构建了招募工人的招工体系。招募同乡同宗同帮成员及其子弟,实行封建性的宗法式统治。包工制移植了宗族族长制庇护与依附的运作模式,工头充当了大家长的角色,包工工人既受到工头的庇护,又受到工头的控制和盘剥。同时,包工头与工人的依附庇护关系,满足了工人求职生存和寻求归属感的需要。宗法制度原则的本质就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严整的礼俗制度维持的是不平等的社会秩序。英美烟公司的“总拿摩温让工人在他组织的关帝会、都天大会、拳社等帮会组织里当他的‘徒弟’或‘小爪牙’”。中国近代的人身依附更以变种的形式存在于资本主义大工业中,并不以对财产的依附为前提。他们“从未获得像西欧农村雇工那样的经济盈余和生活自由,仍旧带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严重残余,挣扎在糊口的死亡线上,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冲破传统的封建经营营盘,在许多情况下甚至将其当作自己的前提予以维持”。

3.包工头取代了雇主对雇工的“人格从属”

中国有种说法叫作“衣食父母”。在传统社会,雇主“供衣食给养”视为对雇工人的最大恩惠之一,用不可量化的恩义掩盖劳动价值,使雇工人对雇主具有最强的“人格从属”。吕景琳、郭松义对彭泽益的《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一书记载的16 个手工行业和132 条雇佣劳动资料进行整理,只有两条资料有契约保障,由于“绝大多数摘自清代刑部钞档”,可信度较高。这是因为“雇主与雇工之间在建立雇佣关系之前,往往具有地缘或血缘上的联系。正是这种地缘或血缘上的联系,使得雇主与雇工双方都觉得没有必要再以契约的形式来替雇佣关系作法律上的保障”,当时手工业中的雇佣关系基本上还没有完全摆脱地缘关系或血缘关系的初级社会群体的纽带。企业将招雇和解聘工人的权力交给包工头,包工头为工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工人所得工资也是包工头统一发放,取代了雇主对工人“施恩”的机会。1920 年,费斯克在《关于煤矿劳工情况的报告》中说:“矿务局由于对工人不能直接管理以致事事受到阻碍,……没有机会在工人中间树立‘好感’,这项无形的财产价值是无法估量的。”此时,劳动力并未完全以商品的形态进行流通,其同时是工人换取依附庇护关系的一种手段。这种身份权和人格权的不平等,决定了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自由契约关系。

4.包工制中两种“契约”的区别

资本主义生产以自由雇佣劳动的方式进行,而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是以人身依附关系为基础。高家龙审视了在保持大企业控制权的“同时让企业的经营‘方式’适应中国的‘文明’”,通过西方国家和在华大企业的考察,认为中外公司在华期间,在“不同阶段甚至同一时间里受到了源于自身的等级体系和中国关系网的主动性的引导”。它们并未“一刀切”地将两种经营管理方式彻底分开,而是通过“这种或那种方式实现了长期的动态互动”。这种互动是“依照它们各自的自身情况以及当时的社会和经济状况而定的”。社会关系网皆来自宗族及地域关系,并注意了“帮”的作用。外国企业初入中国,由于言语不同、相习甚浅,不得不将西方企业管理方式与中国已有的文化相融合,但是它们之间并非不可区分。包工头与企业订立的契约关系,属于中间产品的提供,当事人双方具有平等主体地位,这里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产品质量是靠资本调整和维系。包工头与包工工人之间所谓的契约,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又与“帮会”存在不解之缘,双方并非平等主体,并采取了超经济剥削方式,应该属于把头制的劳动管理。

《鸡西矿务局志》记载:“1947 年,鸡西矿区民主改革后,取缔了封建把头制度。……矿厂派人计算工资,将劳动所得直接发到工人手中,包工头按合同规定给予报酬。”这则史料说明,在废除封建把头制度之时,包工制还在一定范围存在,只不过在包工制中,取缔了封建把头制度的管理作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封建把头势力依然强大,在全国三分之二的城市中,仍然存在封建把头制度。1950 年3 月,燃料工业部发布《燃料工业部关于全国各煤矿废除封建把头制度的通令》,规定“兹特明令全国各矿凡对包工把头制度业已表面废除而其残余仍有保留者,应即彻底肃清”。1950 年4 月,政务院发布《政务院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办法》,其中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分别规定:废除包工头、把头、帮头、脚行头等封建把持制度;
高价勒索强行搬运等不合理现象;
对搬运工人的残酷剥削、义务劳役等封建压榨;
霸占码头地区实行行帮垄断的封建割据制度。这两个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废除封建把头制度、解放工人阶级的决心。从中不难看出,主要废除封建把持、剥削、压迫及流氓行为。

彭庆恩、任焰、贾文娟等学者都关注了现代建筑行业中包工制的再次兴盛,证明了现代社会建设过程中,包工制依然存在于社会建设当中。正如王小嘉所说:“外包工制度在当代也非常流行,仍然活跃在经济生活之中。”可是把头制度却消失在历史长河中了。

近代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学者所讨论的中国近代企业中的包工制,正是国家性质在厂矿企业中的缩影。包工制是依靠资本实现剥削目的,把头制的主要剥削手段,是围绕着人身依附关系为中心展开的,这是划分把头制与包工制界限的基础。正如马克思经典著作所说:封建制的“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和其上建立的各个生活领域,都以人身的依赖作为特征……人身的依赖关系形成这个社会的基础”。包工制和把头制,是两种对立的生产方式,把头制限制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也是20 世纪20 年代,中外企业掀起废除包工制的运动的原因。把头们在各方势力夹缝中摇摆不定,极力维护现有的制度体系,具有深层次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我们可以从把头制存续的因素进行分析,继续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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