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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XX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时间:2022-09-11 15:20:10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XX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供大家参考。

2021年XX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2021 年 XX 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工委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党工委议事的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党工委决策水平和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工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事关全局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

 笫三条 党工委议事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党工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各级政令畅通。

 (二)实事求是原则。党工委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各位委员要畅所欲言,态度鲜明地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集体决策原则。党工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工委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工委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对于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工委议事要把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和克服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集思广益,听取不同的意见、建议,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五)相互平等原则。党工委委员人人平等,每位委员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责任。如遇到复杂情况意见难统一需要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四条 街道党工委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讨论研究街道党的建设,包括街道本级班子、社区、机关事业、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研究街道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党建工作、街道重点或中心工作等情况的汇报。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任免、调整及奖惩事项。讨论决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优推荐等事项。

 (五)研究议定大额资金使用和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对人大工委、办事处和纪工委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武装部等组织的工作汇报。

 (七)讨论研究法治建设、综治平安创建、信访维 W 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并就有关问题作出相关决议和决定。

 (八)研究决定党工委、人大工委、办事处、纪工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措施;研究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九)讨论通过党工委的重要文件和党工委负责人代表党工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审定以党工委名义召开重要

 会议的有关事项;审定党工委向区委、区政府作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十)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发展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一)其他需要党工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二)对有关全局性重大事项的决策,党工委讨论决定后须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待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可随时召开。党工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党工委会议由书记召集。根据议事需要可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参会人员为党工委委员,列席人员由书记办公会议决定,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 党工委会议议事,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应在相关党工委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并征求不是党工委委员的领导成员的意见,然后由书记与兼任办事处主任的副书记及专职副书记进行沟通,

 达成初步意见后,由书记决定是否上会,无特殊情况,不得搞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会议材料。各党工委委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必要的调研,做好发言准备。

 (三)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和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原则上由党政办公室在召开会议 1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应到会人员。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

 (四)会议讨论。会议由党工委书记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先由分管领导介绍会议材料及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由各党工委委员发表个人的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后再表达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工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工委委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并将

 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严格实行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或受其委托主持会议的领导末位表态制。

 (六)会议决策。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可通过。讨论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时,以党工委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七)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的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要由党政办公室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八)形成纪要。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如需要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的,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事项会议纪要除发给党工委委员和有关股室外,还须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九)归档立卷。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党工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参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执行。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七条 党工委会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并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八条 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表明意见。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第九条 党工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条 党工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及相关保密规定,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讨论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十一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党工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工委会议研究及表决的,经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党工委汇报

 第十二条 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落实,书记、副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党工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区委反映。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工委重议,但在党工委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工委的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的表现。

 第十四条 党工委应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纠正整改;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党工委会议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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