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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心得体会6篇

时间:2022-09-01 18:30:16 来源:网友投稿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心得体会6篇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心得体会 1学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心得体会日前,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心得体会6篇,供大家参考。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心得体会6篇

篇一: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心得体会

学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心得体会 日前,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规则》对应当给予教育惩戒的情形作了具体化,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不服从,指学生主观不完成其基本的学习任务,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要求;扰乱秩序,包括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即学生的个体行为已经在一定范围产生了不良影响;行为失范,主要指吸烟、饮酒以及其他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指学生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侵犯权益,指学生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外,《规则》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规定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规则》采取概括式表述,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

 2 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同时,《规则》为学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即“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公开、民主、科学的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校规校纪包括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学校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内容的限定性。考虑到实践中各地、各校、不同教育阶段实际存在较大差异,《规则》规定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学生特点,通过制定校规校纪规定相应教育惩戒措施,但相关措施限定在实施一般教育惩戒和较重教育惩戒,其严厉程度应当与《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措施大体相当。严重教育惩戒措施,仅有《规则》第十条明确规定的措施,学校不得自行增加或者超越,比如规定超过一周的停学。二是规范的可操作性。《规则》要求,学校校规校纪中应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校规校纪应清晰明确、科学合理、易于操作,防止出现各种“奇葩校规”。三是程序的合法性。《规则》强调,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

 3 和学生家长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应当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规则》同时规定,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篇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心得体会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心得体会

 【仅供学习参考,切勿通篇使用!】

 学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心得体会【一】

  多少年来,教师惩罚不听话的孩子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作为我们八十、九十年代出生的人来说,哪一个不是从小在父母和教师的“棍棒”之下成长起来的?我清楚记得小时候家长会以诚心诚意的口吻请求我的老师:“李老师啊,孩子不听话就辛苦您使劲打,要一直打到听话为止……”老师是真的听取了家长的意见。但是我很感激我的家长和我的老师,是他们精心的付出才有了今天健康完整的我。

 后来,不知是谁提出所谓的“赏识教育”,说什么“好好子都是夸出来的”,孩子在家要父母夸、爷爷奶奶夸、姥姥姥爷夸、七大姑八大姨夸,在学校要老师夸、同学夸……我认为这些言论都是没有科学的理论依据的,但是很多家长都信以为真了。您试想,一个孩子整天被夸赞声音包围着,他的心智能健康地发展吗?他们得到真正的快乐吗?他们能独自承担现实生活给他们带来的压力吗?他们能成为顶天立地的祖国栋梁之材吗?他们一旦在校遇到挫折或者被老师批评就会抑郁,就会寻死觅活,更有甚者,家长会追到学校问责教师,甚至殴打老师……这样荒唐至极的事情屡见不鲜。导致广大教师们整日“提心吊胆”,不敢充分自主管理学生,生怕给自己招来“祸患”……这一切都是不良教育风气造成的,为什么会有这些

 不良的教育风气呢,因为教师的手中没有了“戒尺”,教师说话变得不“硬气”了,教师俨然成了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了。

  2021 年 12 月 23 日,教育部颁发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则中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对于广大教师朋友来说,真是“教师拥有惩戒权,翻身农奴把歌唱”了。

  针对规则的颁布,我表示赞成。这条规则让广大教师朋友在行使惩戒权时有据可依,有法可依。而且此规则所称的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由此可见,规则的制订是以为了“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行为”而制定的,真正做到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但是“惩戒”不等同于“惩罚”。我认为“惩戒”的重点应该落在“戒”上,是教育者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手段或者方式让学生引以为戒,“戒”掉坏毛病,养成好习惯。而“惩罚”的落脚点是在“罚”上,如体罚、变相体罚、身体上的惩罚和心灵上的惩罚等。

  规则的第十二条中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等八条不当行为”。这也是在给“惩戒”与“惩罚”之间划出了一条清晰的分界线。我们广大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也得严格把二者区分开来,不要混淆二者。

  就算教师对规则的内容烂熟于心,那么在行使惩戒权的时候就不会再一次的“引火上身”了吗?是否会有家长为了护短再一次的“强词夺理”呢?比如把教师对孩子的“语言劝导”说成“当众侮辱”他的孩子,把教师让孩子做的“书面检讨”说成是对孩子的“千字文变相体罚”等。

 从这一点出发,我觉得在规则正式执行前还得扭转家长的育儿观念。要让家长明白老师都是全心全意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才这么做的,要让家长明白我们成年人的世界要遵纪守法,孩子从小更是要有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自己孩子在校违反了校纪校规就要按照规定进行惩戒,孩子必须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起应有的责任。“规则意识”“法制意识”不仅要深入孩子们的心灵,更要让它深入家长们的心中。这才是教师能够有效顺利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可靠前提。

  规则中的第四条说到“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其中“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这句话让我想到了一个影视片段,大致内容是这样的:

  老和尚带着小和尚过着安静的生活,一天小和尚在水边玩耍,看到青蛙,就把一块石头绑在青蛙的身上,看到青蛙挣扎游水,小和尚开心极了;小和尚看到小鱼,又把石头拴在小鱼的背上,看到小鱼艰难地游着,小和尚开心极了;小和尚又看到一条小蛇,又把石头绑在小蛇的身上……老和尚在高处的岩石上打坐,目睹了小和尚的一切,却没有说话。

  晚上小和尚累得呼呼大睡,老和尚用一块十来斤重的石头绑在了小和尚的后背。第二天小和尚醒了,背着大石头太沉,请求老和尚把石头解开,老和尚问小和尚:“难受吗?”小和尚说:“难受。”“那青蛙、小鱼和小蛇呢?”“和我一样。”……

  老和尚命令小和尚:“背着你身上的大石头上山去解救这三只无辜的小动物,如果有一只小动物因你而死,你的心里会永远背负着一块大石头。”最后只有青蛙奄奄一息,生命尚存,小鱼和小蛇早已死去。

 小和尚因为自己的顽劣让小动物无辜送命,自己的内心受到了很大的谴责,他坐在一边陷入了深深的思考,这是他人生第一次深思。这场深思直达他内心的裂变处。

  老和尚是多么高明的智者,他是我们教师的榜样,他在小和尚犯了错以后“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小和尚)过错程度相适应”,达到了良好的育人效果,这是正确有效运用教育惩戒权达到的良好效果。

  教育不是万能的,没有惩戒的教育的不完整的教育,教育是需要惩戒的。教育是一门艺术,而教育惩戒权又是教育中尤为特殊的一部分,既要遵循教育规律、规则,又要灵活运用、重视实际方式与方法。学校和教师要会用、善用、慎用教育惩戒权。我们坚信,在社会、家长的配合下,一定能形成良好的教育生态。

 学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心得体会【二】

  学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心得体会 日前,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2019 年 6 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对制定教育惩戒有关实施细则提出明确要求。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指示批示,“两会”代表、委员提出许多有关建议、提案,基层学校校长、教师普遍希

 望国家明确规则,解决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这一突出问题,大多数家长也对此表示支持。教育惩戒问题是一个小切口,却关系到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大战略,关系到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的大问题。教育部自 2019 年开始组织研究《规则》的起草,开展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并广泛听取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等各方面的意见,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受到了高度关注,共收到 6400 余条具体修改意见,其中对《规则》持支持态度的超过八成。在委托中国教科院开展的一项全国家长问卷调查中,收到 123820 份有效问卷,赞同国家出台教育惩戒相关政策法律的家长达 84.13%。起草部门全面梳理了相关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现在的《规则》。因此,《规则》出台是建立在科学研判、广集民意、慎重决策基础上的,有利于将教育惩戒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实施处分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教师法》规定,教师有评定学生品行的评价权,并提出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法律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教育惩戒的概念,但这一概念已经约定俗成,被社会和教育界普遍认同,符合我们的文化传统和教育实践,也是教育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制定《规则》是确权、也是限权,出发点就是

 将法律规定的学校、教师的教育权进一步细化,对法律禁止的体罚等教师不当管理行为划出红线,推动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则》名称叫“规则”而不是“办法”,也是考虑不是简单规定怎么实施教育惩戒,而是着力健全规则,细化法律规定,强化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各方行为,寻求最佳平衡点。同时,考虑到有关教育法律如《教师法》可能做出修改,教育惩戒的实施也要不断通过实践健全完善,《规则》将在一段时间后适时进行评估,并进行修订、完善。

  《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这一规定,首先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属性,其是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的一种具体方式,而不是单独赋予学校、教师一种权力。其次,明确了实施的对象和方式,是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管理、训导和矫治。第三,强调了行为的目的性,即是要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而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关于《规则》的适用范围,高校学生已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规范,而学前幼儿认知和行为控制能力较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身心发展存在障碍,都不适宜实施教育惩戒,因此《规则》将教育惩戒的实施范围限定在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规则》明确,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一是强调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坚持育人为本。要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注重人文关怀,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基于这

 一原则,《规则》规定,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二是明确实施教育惩戒要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合法合规。要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规则》要求,校规校纪中的行为规范和教育惩戒措施应当明确,并应事先公布,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还规定实施较重或者严重教育惩戒,要事前听取陈述申辩、事后给予救济。三是要求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规则》要求要综合考虑学生的一贯表现、主观认识、悔过态度以及家庭环境等因素,以求最佳育人效果 学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心得体会【三】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

篇三: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心得体会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

 试行)

 》 》

 心得体会· ·

 精选 (三篇)

 篇一

 日前,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规则》 )

 , 将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规则》 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 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 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 程序、 措施、 要求等, 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 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央关心、 社会关注、 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

 2019 年 6 月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对制定教育惩戒有关实施细则提出明确要求。

 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指示批示, “两会” 代表、委员提出许多有关建议、 提案, 基层学校校长、 教师普遍希望国家明确规则, 解决老师不敢管、 不愿管、 不会管学生这一突出问题, 大多数家长也对此表示支持。

 教育惩戒问题是一个小切口, 却关系到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

 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大战略, 关系到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的大问题。

 教育部自 2019 年开始组织研究《规则》的起草, 开展了深入的理论研究, 并广泛听取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 教师等各方面的意见, 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受到了高度关注, 共收到 6400 余条具体修改意见, 其中对《规则》 持支持态度的超过八成。

 在委托中国教科院开展的一项全国家长问卷调查中,收到 123820 份有效问卷, 赞同国家出台教育惩戒相关政策法律的家长达 84.13%。

 起草部门全面梳理了相关意见, 经反复修改形成现在的《规则》 。

 因此, 《规则》 出台是建立在科学研判、 广集民意、 慎重决策基础上的, 有利于将教育惩戒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教育法》 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实施处分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 规定,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 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教师法》 规定, 教师有评定学生品行的评价权, 并提出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规定,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依法加强管教。

 法律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教育惩戒的概念, 但这一概念已经约定俗成, 被社会和教育界普遍认同, 符合我们的文化传统和教育实

 践, 也是教育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制定《规则》是确权、 也是限权, 出发点就是将法律规定的学校、 教师的教育权进一步细化, 对法律禁止的体罚等教师不当管理行为划出红线, 推动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规则》 名称叫“规则”而不是“办法”, 也是考虑不是简单规定怎么实施教育惩戒, 而是着力健全规则, 细化法律规定, 强化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 规范学校、 教师、 学生、 家长各方行为, 寻求最佳平衡点。

 同时, 考虑到有关教育法律如《教师法》 可能做出修改, 教育惩戒的实施也要不断通过实践健全完善, 《规则》 将在一段时间后适时进行评估, 并进行修订、 完善。

 《规则》 第二条明确规定, 教育惩戒是指“学校、 教师基于教育目的, 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 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 促使学生引以为戒、 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这一规定, 首先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属性, 其是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 学校、 教师行使教育权的一种具体方式, 而不是单独赋予学校、 教师一种权力。

 其次,明确了实施的对象和方式, 是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管理、 训导和矫治。第三, 强调了行为的目的性, 即是要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 而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

 关于《规则》 的适用范围, 高校学生已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予以规范, 而学前幼儿认知和行为控制能力较低, 特殊教育

 学校学生身心发展存在障碍, 都不适宜实施教育惩戒,因此《规则》 将教育惩戒的实施范围限定在普通中小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

 《规则》 明确,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 合法性、 适当性的原则, 主要体现在:

 一是强调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 注重育人效果, 坚持育人为本。

 要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 注重人文关怀, 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 增强自律、 改过向上的目的。

 基于这一原则,《规则》 规定,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 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 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 鼓励;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 能够诚恳认错、 积极改正的, 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二是明确实施教育惩戒要遵循法治原则, 做到客观公正、 合法合规。

 要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 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

 《规则》 要求, 校规校纪中的行为规范和教育惩戒措施应当明确, 并应事先公布, 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还规定实施较重或者严重教育惩戒, 要事前听取陈述申辩、 事后给予救济。

 三是要求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选择适当措施, 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规则》 要求要综合考虑学生的一贯表现、 主观认识、 悔过态度以及家庭环境等因素, 以求最佳育人效果。

 篇二

 日前,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规则》 )

 , 将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规则》 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 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 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 程序、 措施、 要求等, 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 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规则》 对应当给予教育惩戒的情形作了具体化, 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 学校、 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 扰乱秩序、 行为失范、 具有危险性、 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不服从, 指学生主观不完成其基本的学习任务, 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学校的教育、 管理要求; 扰乱秩序, 包括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即学生的个体行为已经在一定范围产生了不良影响; 行为失范, 主要指吸烟、 饮酒以及其他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 具有危险性, 指学生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 侵犯权益,指学生打骂同学、 老师, 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此外, 《规则》 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相衔接, 规定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

 行为的, 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 加强管教。

 《规则》 采取概括式表述, 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 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 包括点名批评、 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课后教导等; 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 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 承担校内公共服务、 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 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 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 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 包括停课停学、 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 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同时, 《规则》 为学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 即“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按照《规则》 规定的程序,采取公开、 民主、 科学的方式, 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校规校纪包括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是学校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

 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过程中, 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内容的限定性。

 考虑到实践中各地、 各校、 不同教育阶段实际存在较大差异, 《规则》 规定学

 校可以结合本校学生特点, 通过制定校规校纪规定相应教育惩戒措施, 但相关措施限定在实施一般教育惩戒和较重教育惩戒, 其严厉程度应当与《规则》 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的措施大体相当。

 严重教育惩戒措施, 仅有《规则》 第十条明确规定的措施, 学校不得自行增加或者超越, 比如规定超过一周的停学。

 二是规范的可操作性。

 《规则》 要求, 学校校规校纪中应明确学生行为规范, 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校规校纪应清晰明确、 科学合理、易于操作, 防止出现各种“奇葩校规”。

 三是程序的合法性。

 《规则》强调,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充分发扬民主, 广泛征求教职工、 学生和学生家长意见, 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并应当报主 管教育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 班会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规则》 同时规定,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 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 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 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篇三

 日前,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规则》 )

 , 将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实

 施。

 《规则》 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 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 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 程序、 措施、 要求等, 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 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规则》 注重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正当性, 以程序规范行为, 减少恣意和任性。

 首先, 由教师判断学生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程度, 实施《规则》 规定的一般教育惩戒的, 可以由教师当场实施, 且可以事后根据情况告知学生家长; 实施《规则》 规定的较重教育惩戒, 教师应当报告学校, 由学校决定实施, 且学校应及时告知家长; 实施《规则》 规定的严重教育惩戒, 只能由学校实施, 且必须事先告知家长。同时, 《规则》 规定在实施严重教育惩戒和给予纪律处分时, 应当把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作为必经的前置程序, 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 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对于一般教育惩戒和较重教育惩戒则没有规定事前告知家长和听取陈述申辩, 主要考虑是这两种教育惩戒对学生的影响相对较小, 且即时实施, 不会造成持续性影响。

 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为了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

 《规则》 专门对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作了明确和细化。

 一是身体伤害,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是超限度惩罚,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 反复抄写, 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 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 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是言行侮辱贬损,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 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是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是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六是因个人情绪、 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是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通过划定这些“红线”, 有利于教师规范行为、 把握尺度, 也有利于学生、 家长和社会监督。

 教育是一门艺术, 教育惩戒是这门艺术中尤为特殊的部分, 既要遵循教育规律原则, 又要灵活运用, 重视方式方法和实际。

 《规则》为此作了多层次的规定。

 首先, 要求学校、 教师提高能力, 会用善用。《规则》 专门规定,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 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 改进教育方式方法, 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教师应当审慎使用教育惩戒, 与鼓励、 劝导、 积极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结合, 确有必要再合理使用。

 其次, 强化保障, 保证能用敢用。

 由于舆论压力、 安全风险压力等, 实践中教师往往顾虑重重, 不敢实施教育惩戒。

 《规

 则》 明确, 学校应当支持、 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 教育惩戒是教师的职务行为, 教师正常履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应由学校承担。

 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教师无过错的, 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即使因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与家长产生纠纷, 也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正当渠道解决, 家长威胁、 侮辱、 伤害教师的, 学校、 教育部门、 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追究, 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最后, 健全监督, 避免滥用。

 《规则》 明确了教育惩戒后的救济渠道, 包括校内申诉、 向主管部门申诉, 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还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明确教师不当实施管理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规则》 健全了监督机制, 畅通了救济渠道。

 教育是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职责, 家长的理解、 支持和配合是学校、教师正常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方面。

 《规则》 从多个角度对家校协作进行了规定。

 首先, 明确了家长在学校制定教育惩戒具体规则, 以及教育惩戒实施、 监督救济等过程中的参与权、 监督权。

 规定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 并应当利用多种途径向家长进行 宣讲, 有条件的还可以吸收家长加入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 监督教育惩戒实施。

 要求实施教育惩戒前后, 学校、 教师应当要根据情况告知家长,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时

 要吸收家长代表参加, 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要向家长公布。

 同时强调,学校、 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 积极与家长沟通, 争取家长理解、 支 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 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 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 配合学校、 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按照《规则》 规定, 主管教育部门对学校、 教师实施教育惩戒...

篇四: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心得体会

学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心得体会

  在实施教育惩戒前,无论实施何种程度的教育惩戒,教师都应先采取正面方式进行教育引导,教育引导无效后再考虑实施惩戒。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教师都应关注学生的情绪和状态,避免发生意外。实施教育惩戒后,教师和学校应当履行好告知义务。除了口头批评等相当程度的教育惩戒可由教师视情况决定是否告知家长,其他惩戒措施实施后,都必须告知家长。教师在对学生开展惩戒教育时,一定要按照学校的惩戒办法,不能擅作主张而越界。

 教育惩戒目的是育人,那么如何掌握教育的艺术,达到最佳育人效果呢? 在《我的老师》这篇课文里,作家魏巍回忆了自己的老师蔡云芝,里面有这样一幕:有一次,先生的教鞭好像要落下来,“我”用石板一迎,教鞭轻轻敲在石板边上,大伙儿笑了,她也笑了,她爱“我们”,没有存心要打的意思。“教鞭举在我的头顶,然后轻轻划过”,我觉得惩戒就是这样一个分寸。尽量用春风化雨的方式解决是最好的。悬而不落,有而不用,是最高境界。

 有时学生的行为已经达到可以请家长的程度了,但是你通过与他的交流,没有请家长,而是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

 会,学生就会感激你。当我们在做选择的时候,不一定非要选择最锋利的那把剑。

 教育是一门艺术,教育惩戒是这门艺术中尤为特殊的部分,既要遵循教育规律原则,又要灵活运用,重视方式方法和实际。所以教师在实施惩戒时要有理有据,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做到教育和惩戒的有机融合,以教育为主,做到手中有“戒尺”,心中有分寸。惩戒前后的沟通很重要,惩戒前告知原因,惩戒后说明目的,让学生避免重犯。

 处在成长过程中的学生,就是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认识规则,在不断改错的过程中逐步成长的,我们教师要担起帮助学生成长的责任。教育的艺术,要体现在教师的职业性、专业化上。良好的师生关系、家校关系,是教育成功的法宝,老师要在其中起到主导和引领作用,老师要与家长常沟通,让家长全面了解自己的孩子,同时感受到老师对自己孩子的关注与喜爱,与家长结成教育同盟。此外,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手段,与赏识教育是相辅相成的。奖惩并施、刚柔相济、严慈合一,才能达到好的育人效果。

篇五: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心得体会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心得体会

 近日,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教育惩戒权成了热议话题。

  的确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由于片面强调赏识教育,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处于不能管、不敢管,动辄得咎的尴尬境地。由于缺乏保护自己的合法武器,只要因为学生管理问题发生了纠纷,学校和老师几乎都是处于弱势地位,屡屡被送上被告席。即使是学生家长无理取闹,学校和老师也不得不牺牲自己的利益一再做出让步。很多教师感到非常无助,甚至“谈管色变”。《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出台,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撑了腰、壮了胆,使大家扬眉吐气。

  面对即将被赋予的教育惩戒权,教师应该如何正确运用,确实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入法的提案,大部分教育工作者还是非常认可的,而且呼声很高,普遍有些教师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是真正为教师代言,以后惩戒学生就有法可依了,可以理直气壮,不再怕家长和公众的说三道四。不过个人认为,教师对教育惩戒权,不要有那么高的期望,教育惩戒权,并不是什么尚方宝剑,也不是灵丹妙药,教师即使有了教育惩戒权,也不能任性地使用。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1 条明确规定:学校、幼

 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可见,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惩戒权,教师如何去用好是个难题,一旦操作不当,就会因为惩戒失当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教师而言,并不是靠加持惩戒权就可以让学生服你,即便以后立法允许教师可以使用惩戒权,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使用,而不是任性而为。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运用教育惩戒来达到教育的目的呢?我想,这也是每个教育人应该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首先教育是出自于“爱”的, 对学生的惩戒一定要出于“爱”的目的,并且事后要让学生知道。如果为了惩戒而惩戒,让学生感受不到你的关心、爱护,你的惩戒不仅取得不了良好的效果,反而会引起学生反感,造成师生敌对,达不到教育的目的。

  再者对学生的惩戒一定不要在自己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进行。教师一定要学会克制自己的情绪,做到学生着急老师不急,等情绪冷静下来再进行处理。这样处理时就会更理智,更能把握分寸,不至于有过激行为,不会造成不可控的后果。

  另外对学生的惩戒要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我们的古人说过“扬善于公堂,规过于密室”。这也应该是我们惩

 戒学生的准则。对学生惩戒尽量单独进行,惩戒目的是教育学生遵规守纪,使其知错能改。如果在公开场合对学生实施惩戒,会使学生失去颜面,容易造成师生敌对、冲突,或者学生干脆“破罐子破摔”,越来越难管。

  教育惩戒实施方案,它就像一把戒尺、一根标杆树立在哪里,使得教师能够真真正正地站起来管理学生。在教师社会地位日益低下的今天,对于那些品质恶劣的学生管不得,教师的人身安危甚至缕缕被学生侵犯,这就需要制定一定的管理方案,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保证教师的人身安全。对于那些品质恶劣、道德败坏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惩罚,让他们知道有一些底线是不能触碰的。

  教育是循序渐进的,是需要“耐心”、“感化”、“引导”、“说服”的。教育惩戒权的意义主要在于教育,而非惩戒,因此,教育惩戒的目的是更好地促进学生成长,而不是把学生治服。还有一句话,学生犯点错误是很正常的,这就需要教师的教育和引导。如果一个教师能走进学生心中,让学生真正服你,那么,这个教师也无需用教育惩戒权来为自己壮胆。因此,对于教师而言,还是用平常心来看待教育惩戒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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