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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时间:2022-09-23 14:4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供大家参考。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市信访工作,整合信访工作资源,促进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在常委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常委会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召开联席会议应当在会前一周左右通知与会成员。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第五条 联席会议特邀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办、信访局、公安局、司法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参加会议单位。特邀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参加会议的特邀成员。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讨论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听取常委会的来信来访情况汇报; 听取特邀单位、被邀请单位关于办理常委会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和信访督办室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情况的汇报;分析信访工作形势,研究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办法,确定信访工作任务,提出做好信访工作的意见;决定和通过信访工

 作的有关事项;提出下一次会议研究讨论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力求在会议上形成协调和改进意见;重大问题须报常委会会议或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常委会信访督办室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

 第九条 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和通过的有关事项需要保密的,不得外传和泄露。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负责整理联席会议材料,形成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后,在十五日内发至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和特邀单位以及其他与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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