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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2-08-19 10:2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以案说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以案说法(全文完整)

 

  猜疑引 发的离婚 -------婚姻家庭纠纷常见问题 【案情】1989 年原被告经熟人介绍认识, 于同年 3 月3 日 在登记结婚, 双方都是再婚, 被告带着与前夫生育的两个女儿与原告一同生活。

 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并共同抚育两个女儿长大, 建立起了 较好的夫妻感情。

 2011 年因家庭经济开支问题引 发双方矛盾, 至 2013 年夫妻猜疑愈演愈烈, 外遇、工资收入开支不正常、 只 重钱忽略夫妻之间互相抚养等一系列猜疑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最后起诉离婚。

 2014 年 1 月 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之间婚姻关系, 家庭财全部归原告所有。

 原告理由有五:

 一被告以各种理由多次提离婚; 二原告已 80 有余, 而被告只重金钱, 不尽抚养义务; 三被告用谎言制造矛盾, 伤害原告与亲人之间感情; 四被告有外遇行为。

 被告答辩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婚姻长达 25 年, 夫妻感情深厚, 家庭生活幸福、 融洽; 二原告离休后月 平均工资 4500 元, 每月 给被告 1500 员家庭伙食开支, 被告毫无怨言; 三 2008 年被告因患严重妇科炎症被迫切除子宫, 且已属年老妇女, 不存在外遇; 四被告年来体弱且无职业, 无任何经济来源, 提出离婚, 不和情理; 五原告为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多次赶被告出家门, 并对被告女儿进行辱骂, 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遂同意离婚。

  【审判】

 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配钥匙机一台归被告所有, 其他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 洗衣机、 如水器、 电冰箱、 消毒柜、 电视机及高低柜、 沙发床归原告所有; 原告给被告一次性适当帮助 20000 员 。

 【评析】

 离婚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议、 调解、 起诉离婚等方式解决。

 离婚纠纷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 共同财产的分割、 子女抚养等一些列问题。

 婚姻关系解除: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 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的; ( 三)

 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条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依据, 也是判决离婚的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共同债务的承担: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工资、 奖金; ( 二)

 生产、 经营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继承或赠与 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其他应当 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一)

 一方的婚前财

  产; (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三)

 遗嘱或赠与 合同中确定只 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所有, 所负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双方有协议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 如一方生活困难, 另 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抚养权归属:《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

 1、 两周岁 以下的子女, 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存在不利于子女情况的, 可随父方生活。

 2、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 一方存在特殊情况的, 可予优先考虑。

 3、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 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4 随着双方情况的变化,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或诉讼的形式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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