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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全文)

时间:2022-08-19 10:20:1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以案说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以案说法(全文)

 

 个人租用房产后再转租, 取得的转租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

 小秦大学毕业后决定继续考研, 为了方便学习, 同时又能减轻经济负担, 他在某大学附近以每月 2000 元价格租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 并与房东约定他有权转租, 然后, 除自己居住一间外, 另外两间分别以每人每月 800 元价格出租给另外四名考研的同学, 小秦是个好公民, 他想知道他的转租所得应当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分析:

 国税函[2009]639 号《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 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 应按“财产租赁所得”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为: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所以, 小秦取得的租金收入 3200 元应根据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大房东应向小秦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扣除支付给房东的 2000 元租金, 剩余的 1200 元减除费用扣除标准 800 元, 适用 20%税率, 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80 元(假定小秦未发生修缮费用)。

  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价格优惠协议购买商店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

 马先生从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处 100 平米商铺, 售价 100 万元, 但协议规定, 马先生所购商铺只需要支付 70 万元, 附带条件是, 马先生收房后须将商铺无偿提供甲方使用两年。

 那么, 马先生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分析:

 国税函[2008]57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 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 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 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 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 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之所以要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铺给购买者个人, 目的是用优惠的价格, 以少收取的售房款为代价换取商店购买者一定期限内的房屋对外出租使用权, 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

 这里实际上存在两次房屋租赁行为, 即先是由商店购买者个人将所购商店回租給房地产开发企业, 然后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店对外转租。

 因此, 房地产开发企业少收取的售房款, 实际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店购买者租赁房屋而预支的租赁费, 对商店购买者个人而言, 其少支出的购房价款, 实质上属于预收的房屋租赁收入, 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案例:

 姬总所在公司正在接受地税稽查部门的纳税检查, 检查已经确认, 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0 万元。

 按照以前稽查部门的处理意见, 不仅要追缴相应的税款, 而且还要进行处罚, 这样会对企业的经营造成很大的影响。

 姬总听朋友说, 稽查部门查增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已经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而他的企业 2009 年经纳税调整后有 90 万元亏损, 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姬总想知道的是, 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规定。

 分析:

 稽查部门查增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政策在 2010 年发生变化, 原先

 的政策是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10 年,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2010 年第 2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的规定,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 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 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因此, 税务稽查部门对姬总所在公司进行纳税检查, 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 万元可以弥补 2009 年亏损, 弥补后剩余 1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应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 有关规定追缴其相应的所得税款 2.5 万元(假定姬总所在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并给予 50%到5 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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