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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与全球贫困治理的国际法实践及其贡献

时间:2023-08-26 09:10:05 来源:网友投稿

陈红艳

(宜春学院 政法学院,江西 宜春 336000)

在全球贫困治理中,世界各国无论发达与否皆在除贫领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也积极参与其中,如G20为确保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所有人”而进行了全方位的发展合作,又如有的国家组成“消除贫困联盟”共同发展,致力于提高联盟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较而言,中国在除贫方面为国际社会作出了举世瞩目而意义深远的贡献,尤其是从国际法视野来看,中国不仅遵守国际人权条约的规定,以人权促发展,更是将国际法的人本主义思想铭记于心,真正以人民为根本,以发展促人权,不仅做大做优了蛋糕,而且还在全球公平公正地分好了蛋糕,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强有力地回击了所谓“金德尔伯格陷阱”的谬辩①。对西方极端个人自由主义思想进行适当限制,秉持集体主义、共同富裕思想是中国消除贫困的保障。在冲破思维局限和理论束缚的基础上,中国着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出“一带一路”倡议和全球发展倡议,主动减免穷国债务,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进行发展合作与援助合作,并将成功的减贫经验与他国分享;
通过积极参与全球事务,努力促进国际经济秩序向好变革,并为新秩序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大力参与国际贸易与投资,推动WTO改革,使规则朝着有助于实现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方向发展。这些国际法规则可以穿透国家的外壳直接投射到具体个人,使条约中的抽象人权落实为具体人权,让全球发展的成果惠及世界上的每一个人。中国是如何利用国际法参与到全球贫困治理中,并推动国际法发展的?以下将通过中国的相关国际法实践来阐述其对国际法的贡献。

中国扭住解决贫困问题的“牛鼻子”,大力开展国内贫困治理,赢得了农村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并积极深度参与全球贫困治理,在国际合作理论上对标共赢,夯基于共益,直指命运与共的合作本质,体现出负责任大国应有的气度与担当[1]。

(一)中国深度参与全球贫困治理的利益考量

当今世界,地区武装冲突不断发生,恐怖主义、难民危机、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多点爆发,这些负面因素此起彼伏、交相叠加,使得全球贫困问题日益突出,亟待国际社会共同携手解决。全人类命运与共,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以上关乎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重要问题。

中国秉持人类命运与共的利益考量,倡导各国合力建设、远离贫困、共同发展,在减贫领域持续发力,通过双边、多边、诸边渠道搭建贫困治理合作平台,有效地推动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这也使得中国的国际影响力大为提升,国际制度性话语权有所建立。中国国内的贫困治理效果显著,所参与的全球贫困治理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力地向世界展现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就全球贫困治理问题而言,中国将国内的全民福利政策推广到全球贫困治理领域,所采取的国际减贫合作方式也从最初的赠与式扶贫演进到现阶段的发展式扶贫,不仅切实舒缓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压力,更促进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共同繁荣。就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全球性问题而言,各国基于共同利益而有合作的意愿,但其中一些国家没有将贫困问题作为全球性问题来对待,忽视或者不重视提供全球减贫公共产品,加之全球减贫公共产品收效不佳、收益甚微,致使各国对投资或合作投资虽有意愿却意愿不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不仅举全国之力来治理国内贫困问题,对于全球贫困问题也积极主动地参与治理,不但获得了发展中国家对中国治理表现的高度认可,也使得世界对中国形象的好感度增加,更是进一步让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深入世人之心。

(二)中国积极参与全球贫困治理的价值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之日起,就一面致力于消除国内贫困,一面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与全球贫困治理,通过对外援助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后,中国主张在平等互惠、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开展全球贫困治理,着重通过“一带一路”倡议进一步深化贫困治理国际合作,并明确治理的重点区域[2],帮助发展中国家走多元自主可持续发展道路。全球贫困治理模式由此前的“南北合作”逐渐转向为“南南、南北合作兼具”[3]。中国参与全球贫困治理的国内实践也具有了国际治理的向度。

1.保障人权是中国参与全球贫困治理的基本价值遵循。1991年中国第一部人权状况白皮书发布,将中国推向人权事业发展的新时代。中国政府一贯坚持经济发展要与人权发展相适应,人权保障水平和实践方式应不断调整以符合人民利益。从基本生存到美好生活,中国实现了奋斗目标的转变;
从积极参与到主动推动,中国实现了角色定位的转变;
从均衡发展到协调推进,中国实现了发展方式的转变;
从政治话语到法治话语,中国实现了话语表达上的转变。《宪法》《刑法》《民法总则》《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通过,使得中国人权有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法治保障。

正如2016年《中国的减贫行动与人权进步》所指出的那样,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显著进步,而其中最为瞩目的是中国的减贫行动。中国成了世界上贫困人口减幅最大的国家,极大降低了全球贫困人口数量,率先于全球其他国家完成了联合国的千年发展目标[4]。

2.实现共同富裕、共享发展成果是中国参与全球贫困治理的根本动力。中国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切实做到了以发展促人权,以人权促发展,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5]。中国在发展的基础上消除贫困,使全体人民的参与感和获得感更加饱满,社会整体发展动力得以提升,国家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不论国内还是全球,要实现共同富裕,就要建立一个权利更开放、制度更公正、机会更公平的秩序。国际人权法为共同富裕提供了人权逻辑依据,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发展援助为共同富裕提供了物质保障。共同富裕不可能也没必要消除所有个体或国家之间的收入或财富差别。在共同富裕思想提出之初,只要能确保处于经济发展劣势的底层人员也能与普通大众一样过上体面的生活,就意味着贫困治理工作取得初步胜利。在通往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有的人或国家会走得慢一些,走得艰难一些,但只要社会经济秩序是一种平等、公平、合理的秩序,终有一天能实现全球的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实现,要求个人和国家发展的能力得以共同提高,个人和国家共同发展;
在发展模式上不仅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更要强调发展共进、成果共享。

现行全球贫困治理机制主要由联合国主导,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被纳入其中,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全球贫困问题。该机制的初衷是通过发达国家展开与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合作、对外援助来帮助后者减少、减除贫困,但因该机制并未着眼于发展中国家发展能力的提升,最后的实施结果是发展中国家缺失发展动力,过分依赖对外援助,减贫成效过低,且因其迟迟未能找到适合本国发展的减贫道路而胶着于贫困中。中国国内的贫困治理,战略上走的是自力更生的道路,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调整减贫措施,不断推动治理决策、治理过程法治化,总结减贫的成功经验,为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减贫行动提供中国策略。

人类的不断发展,离不开各国的积极参与。各国命运与共、利益攸关,无论大国还是小国,在国际法上都是平等主体,都有资格参与到全球发展进程中,贡献本国智慧,并有权要求公平分配发展成果,共享发展权益。发展中国家的贫困问题或多或少地与发达国家早期的殖民运动相关,在全球贫困治理义务方面,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这样一种共有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成为全球贫困治理的基石。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贫困治理体系考虑的多为发达国家的利益需求,对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常视而不见,并非完全适合发展中国家。因此,发展中国家要抓住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契机,积极参与相关决策过程。作为新兴大国,中国通过对外开放主动与世界对接,深入参与全球发展进程,不断增强本国影响力;
在全球治理议程中,中国声音逐渐变强,中国的减贫经验通过“一带一路”等国际减贫合作辐射到世界各地。在对外援助上,中国一贯主张要尊重各国自主选择适合自身实际需求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中国应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致力于提升自身的发展水平和治理能力,增强全球话语权和国际规则制定权,为全球贫困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建议、支持和新的可能性[6]。

(一)中国在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与话语构建

与“酒香不怕巷子深”所不同的是,一国的发展成就并不必然地增益其国际话语权。获取国际话语权的重要前提在于,必须对自身发展成就详加阐释,从而得到国际社会的理解和信服。几乎垄断了当前国际话语权力的西方话语体系,正是建基于其对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所谓西式自由、民主等术语的极力标榜。尽管改革开放为中国赢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却并未自动获得国际话语权,甚至出现了“赞扬”不足而“挨骂”有余的奇状,可谓“君子无罪,怀璧其罪”。这当中不可否认存在一些别有用心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谬评谬断的外在消极因素,但也有内在的不足,其关键在于没有全面而准确、生动而深刻地阐释自身发展成就,从而严重制约了中国争取和构建国际话语权的进程[7]。

1.中国现在是,而且在很长时间内仍将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飞跃式发展,整体经济增长水平较快,综合国力持续增强,优势行业、产业日益增多,但人均GDP水平远远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目前,中国科技迅猛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增速明显,但国际竞争力不强,附加值较低,不管欧美国家愿不愿承认,中国的发展中国家身份并未发生改变;
若把视线投向经济较为落后的中国中西部地区,将目光转移到世界分工链条上,中国的发展中国家身份就更加明显[8]。即使中国在对外援助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那也只是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国际合作义务、在南南合作框架内的互帮互助[9]。

为避免因内容过多过杂导致议程偏离发展主题,中国在《2015年后发展议程中方立场文件》中坚持:议程应聚焦于消除贫困和促进发展,并进一步主张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实施机制;
在坚持成员国主导的前提下应注意听取相关利益方的建设性意见;
发达国家应兑现其所承诺的官方发展援助,各国也应调动其内部资源,增加发展投入;
在鼓励并支持南南合作框架下,发展中国家应继续相帮互助,分享发展经验,补充南北合作,实现共同发展[10]。中国本身归属发展中国家范畴,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事务的相关主张较为相近,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对相关国际规范的诉求相似。因此,发展中国家在中国的国际关系政策中占据着核心的地位,中国也一贯坚持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确保全球经济能够协调发展、共同进步。

2.积极推动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构建。中国坚持走和平、开放、合作、共同发展之路,一如既往地为建设世界和平、助力全球发展、维护国际秩序而努力。1964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召开及其他涉及发展的各种组织的出现,1975年12月,由8个发达国家、19个发展中国家参加的第七届特别联大会议的召开,都是发展中国家努力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体现。

足以遵守国际正义底线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理应得到维持,如果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属实未能或无法维系正义底线,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广大发展中国家自当同心协力打破旧制度、建立新秩序。但是,在正义底线能够得以遵守的情况下,中国面对纷繁复杂而内容各异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时,不宜简单、教条地“固化”南北矛盾,而应理性、灵活地化解其矛盾。中国参与到诸如WTO之类的多边经济法律组织当中[11],就是一剂灵活化解南北矛盾的“好处方”。中国强调发展议题,认为多哈回合是发展回合;
在对待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上,支持将具有“软法”性质的该条款硬法化[12],用实际行动推动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设。

3.强调对于国际规范的遵从与运用。中国在遵守WTO规范上是一名“模范生”。自2001年“入世”以来,中国按照《入世议定书》的规定接受WTO对中国进行的过渡性审议,并在预定的期限内提交报告至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接受其年度审议,认真执行DSB的建议。WTO规范为发展中国家设置了一些有利或不利的规则和制度。中国通过内修外炼,逐渐掌握并学会善用WTO规范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如在应对西方国家动辄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挑战的过程中,中国逐渐学会了灵活运用相应规则,主动起诉、积极应诉,切实保护本国公民利益。

4.积极投入国际经贸立法。中国的对外开放是一种市场主导型的开放,需要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中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本国经济立法,以更好地引进外资,深化开放,并紧随时代的变化而签订或修正双边投资协议、自由贸易协定等;
依托“七十七国集团”等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在国际经济法治中明确发展中国家立场,积极推动国际经贸法律规则的决策与制定,推动WTO“变法”,有力地促进了WTO体制内发展中国家南南合作的开展[13]。如在2013年WTO的巴厘岛部长级会议上,中国初次表明了自己的立场,为促成巴厘岛部长级决议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中国围绕贸易便利化议题,明确放弃对相关援助的要求,主动把援助资源留给有需要的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
围绕农业议题提出了关涉粮食安全的中间方案,以极大的诚意和灵活性展开了关税配额谈判。中国与WTO签订了第3期备忘录,为最不发达国家的“入世”提供了40万美元的捐助;
与非洲“棉花四国”(由贝宁、马里、乍得、布基纳法索组成)达成协议,自2013年起为其提供援助资金,并采取培训人员、援建设施等方式提升四个国家棉花的产、储、销等能力,促进其棉花产业发展。

(二)中国积极推动联合国减贫机制的落实

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的职能性作用在其创立之初并未显露出来,直到冷战结束后才日益凸显。联合国在处理全球事务问题上的地位与作用不容置疑,在全球贫困治理领域也是不可替代的。联合国提出的四个“消除贫困十年计划”以及《千年发展宣言》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全球贫困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国际法保障,使全球贫困治理有法可依。中国积极响应联合国的减贫倡议,率先完成千年宣言目标,支持联合国在全球贫困治理体系中的核心作用,成为该体系的有力推动者和忠实执行者;
积极参与全球贫困治理目标及方案的制定,逐渐由边缘角色向主要参与者转变,以实际行动促进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将中国的贫困治理理念推广至国际社会,如第71届联大在全球经济治理的决议中纳入了中国“共商共建共享”的发展理念,从而让该理念具备了全球性的公共特征。

1.助力消除贫困。全球除贫位列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所有目标之首。远离贫困、共同繁荣是各国人民心之所向,也是国际社会长期面临的共同任务与使命。中国在进行本国贫困治理的同时,以“一带一路”为平台,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援建基础设施,提供技术帮扶,帮助其转变发展观念,创新脱贫思路,并毫无保留地分享脱贫实践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发展中国家民生的改善。

2.推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联合国的全球贫困治理理念从最初的关注经济增长演进到关注可持续发展,这一转变使反贫困措施更具有效性,尤其是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提出,更是将目标直指贫困形成的原因。贫困的成因不仅包括经济因素,也涵盖基础设施、教育、卫生医疗落后等内容,甚至涵摄平等与安全元素[14]。单一的经济增长,只是简单增加了最不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财富总量,并未关注其国内的国民个人财富是否也随之增加。“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有些国家在联合国的贫困干预以及发达国家的对外援助中确实在经济方面上了一个台阶,解决了国家总体贫困问题,但因个体的贫困不在增长指标考察范围内,贫困人口因其缺乏发展的能力而不能享受经济增长的福利以至于仍处于或将长期处于贫困状态。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首要目标就是消除一切形式的贫困,这一表述自然包含个人的经济贫困,也包含卫生、教育等方面的贫困,而这些是单一的经济增长根本未虑及的问题。

中国的改革开放推动了经济的迅猛增长,贫困人口的数量、贫困发生率由1978年的7.7亿人、97.5%下降到2015年的5 575万人、5.7%。可持续发展议程提出后,中国将减贫与生态保护融为一体,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走包容性发展、普惠发展的道路,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在国内层面推动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在国际层面,中国为进一步对接可持续发展议程,不断深化共建“一带一路”,推进南南合作,拓展双边渠道,落实减贫合作举措,设立各类基金,如南南合作援助基金、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全面、系统地履行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国际义务,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力所能及地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落实议程。

联合国的减贫计划、方略、目标为全球贫困治理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思路、步骤,诠释了发展理念在贫困治理中的重要性。中国的国内贫困治理以人民为中心,国际贫困治理以发展合作为手段,强调个体、国家发展潜力的提升,完全契合联合国的减贫理念,遵循联合国的减贫方向;
坚持全球分配正义原则,秉持人道主义精神,全方位、多渠道地推动联合国减贫目标的实现。通过自身探索,中国提出了精准扶贫理念,向世人提交了现行标准下贫困人口全面脱贫的满意答卷。中国的减贫经验或多或少地为联合国完善其减贫理念提供了实践样本。中国在全球贫困治理方面经历了身份的华丽转变,由最初的单一受援者转换为受援者与援助者兼具再到现在的公共产品提供者。这一身份的转变向发展中国家传递了一个信息,一国的财富增长、经济实力的增强,为其提升国际地位、提高国际制度性话语权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与空间。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减贫机制框架下,通过千年发展计划和可持续发展议程,进行多方位的发展合作,共享发展红利,已经并将继续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有效落实。

(三)中国积极推动全球贫困治理的地区合作

古人云,与邻为善,以邻为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从相邻国家开始。全球贫困的亚洲版图主要集中在东南亚的澜湄地区。该地区包括中国以及位于中南半岛的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等五国,六国均为山水相依的近邻。该地区一般为发展中国家,贫困人口多,城市化程度低,国内生产总值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均处低水平。中国作为澜湄地区的主要大国,有责任推动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帮助区域内的国家减少贫困。全球化进程中,东南亚国家积极参与其中,大力发展经济,不断积累财富,极大地降低了本国的贫困发生率,但因各国爬上发展阶梯的速度不一、层次不一,发展的差距越拉越大,尤其是湄澜次区域国家,因没赶上快速发展的步伐而逐渐成为了贫困集中区。中国在该区域采取澜湄合作机制与中老缅泰黄金四角合作机制,以贸易投资为合作方式,在推动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建设中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使该区域成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试验田[15]。

(四)中国积极参与对外援助

对外援助属于一种资源转移,即将一国拥有的部分资金、货物和服务向另一国无偿转移,帮助受援国舒缓或消解经济发展中遭遇的困境或难题,推动受援国有效消除贫困。发展与外交是对外援助所有目标当中最为主要的两个。西方国家援助观也有“帮助别人就是帮自己”的原则,如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所言:“记住,美国对外援助的主要目标不是帮助其他国家而是帮助我们自己。”[16]

援助不仅是发达国家的义务,凡力所能及者皆应提供援助。但因贫困的发生多源于发达国家早期的掠夺以及不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基于矫正正义义务和人道主义要求,在对外援助方面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更多的义务[17]。20世纪以来,国际发展理念进入全球治理框架之中,并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
对外援助已不再局限于向受援国提供财物、技术等,其内涵已扩张到基于合作的国际发展援助[18]。

中国的对外援助也经历了一个理念转变的过程[19],从只对与中国有政治外交关系的国家进行直接援助,演进到发展合作援助。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对外援助主要受国家的政治目标主导;
与中国的中央集权政策架构相一致,主要流向中国的政治盟友,援助形式相对单一。中国的对外援助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政治色彩颇浓,援助对象主要是朝鲜、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1964年,中国政府宣布了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八项原则,其核心包括平等互利、不附任何政治条件等内容,由此确立了中国此后开展对外援助一贯坚持的基本方针[20]。这种情形在1978年之后的改革开放时代发生了改变,中国的对外援助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如:因为中国经济行政部门与为项目提供资金的政策性银行、负责落实项目的企业承包商利益一致,具有巨大经济潜力的国家(如埃塞俄比亚)通过整合援助、优惠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发展合作金融,获得了更多“经济实用”的援助;
与中国一样具有悠久合作历史的国家(如赞比亚),仍然具有历史传统优势,可以得到更多条件优厚的援助支持。

此后,随着软、硬实力日益提高,中国的全球贫困治理理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并推动援助规模逐渐扩大,援助方式更加多元,援助行为逐渐法治化,援助理念也由早期只注重物质资源的单一援助转变为以人民为中心、更注重一国未来发展的现阶段减贫理念,如中非减贫合作即见证了由单一援助减贫演进到经济增长减贫再到发展减贫的变化[3]。而西方,尤其是美国,对非洲国家采取的直接援助附加了政治条件,是一种支配性援助,不仅没有推动受援国经济发展进程,改善其民生,反而使其过分依赖对外援助,掉入对外援助的陷阱,贫穷状态更加恶化。西方的对外援助,并没有考虑受援国自身的发展规律和需求,而是将西方的经验完全照搬到非洲等受援国,致使援助“水土不服”。西方援助国认为经济现代化与政治自由化关联紧密,受援国要实现经济增长就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议其采用所谓的西式多元民主体系。政治体制发生改变,经济制度必然也要有所变化,即受援国的经济制度要采用西方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而这一经济制度可能并不符合该国国情。

纵观中国的对非合作援助,绝不存在要求受援国改变政治、经济体制的现象。中国对非的援助偏重减少贫困、发展经济,不以民主、善治及人权等为先决条件,旨在实现中非共赢,维护双方共同利益。中非发展模式具有互补性,在对外援助合作时,这一特性激发受援国去挖掘自身优势和潜力,推动其加快实现减贫目标。我国早期的对外援助确实带有一定程度的政治属性,不附加政治条件的原则也曾引发关注和争议[18],但后来采用的是合作性的援助模式,偏向于发展合作,强调受援国从自身的发展出发,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发展模式,不强求输出特定的发展模式,不附加任何条件,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国际援助格局。

(五)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发出的这些年间,中国依托国家发展需要,寻求机遇,创设条件,在不同区域内实施有关发展的合作,着力于沟通政策、联通设施、畅通贸易、融通资金,并尽力推动民心相通,努力为相关国家培育并提升发展空间、拓宽发展思路,创造并抢抓机遇,提升发展水平,推动高品高质地共建“一带一路”,助力推进贸易畅通,大力促进贸易便利化,提升贸易发展能力。互联互通可谓共建“一带一路”的关键点所在,中国基于这一认识,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路、桥、管、网、港等骨干通道建设,全面助推互联互通大格局的全力打造。铺设基础设施后,需要通过贸易来引领经济增长。中国又通过与“一带一路”参与国进行贸易合作来提供对外援助,千方百计地帮助贫困的贸易合作伙伴提升其贸易发展能力,改善其贸易条件,夯实其贸易畅通基础,促使“一带一路”减贫效应更加显著[21]。

中国的全球贫困治理进程包括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相应的理念与方式异质性较大。国内的减贫是从救助式扶贫到开发式扶贫再到精准脱贫的转变,国际的减贫是从输血式到造血式再到自身循环式的转变。这些减贫经验本应归纳总结并向外推广,但早期中国并没有搭建减贫的国际交流平台,减贫经验的对外传播经历了从无声到有声再到主动发声的转变。值得欣慰的是,201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消除农村贫困的决议,把中国倡导的“精准扶贫”等理念与实践写入其中[22]。

(一)推动了国际法的时代回应

为实现各国远离贫困、共同繁荣,中国加快共建“一带一路”,并推动其良性发展;
设立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等,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发展筹资问题。中国和平发展,就是努力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同时又回过头来以自身的发展来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全球发展[23]。中国的贫困治理经验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全球化可以为穷国带来巨大的福音;
中国的全球贫困治理实践丰富了国际法内涵,推动了国际法的时代回应。

(二)推动国际法向发展合作方向演进

一国政府是该国政策的制定主体,也是全球治理规则的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而全球治理规则的合理与否及其程度如何又取决于主权国家自身所具有的治理能力的强弱和参与程度的深浅。之所以这样表述,是因为不管前述规则归属于国际制度、条约或是国际习惯法又或者是有关国际组织所制订的相关决议,其效力自始至终都在体现主权国家的意志[24]。此外,主权国家制定政策是基于对有关情况的通盘权衡,合理规避全球治理所致或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从而不断提升自身参与全球治理的水平与能力的。总的来说,中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总体认同,坚信国际合作原则能够指导全球贫困治理的各项活动,并通过各种合作方式开展贫困治理,用实际行动助推国际法向发展合作方向演进。

中国通过各种论坛将贫困治理经验对外传播,并推动了多边合作机制的有效运作。2000年成立了中非合作论坛,这一论坛成为中非双方开展集体对话及务实合作的有效运行机制和重要活动平台;
2003年建立了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和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
2004年在上海举行了全球扶贫大会并组建中国国际扶贫中心,举办了中阿合作论坛;
2007年建立了中国-东盟社会发展与减贫论坛,与非洲坦桑尼亚、莫桑比克等多个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减贫合作协议或共建了减贫合作中心;
2015年正式成立了中国-拉共体论坛;
2017年中非进行减贫发展高端对话;
2018年建立了中拉媒体论坛等。这些论坛为国际法的实践提供了对话平台,丰富了全球贫困治理的国际法实践的内涵与外延。

中国遵循自主化这一原则参与到全球贫困治理当中,把重点放在激活并增强受助群体自力更生的能力上,力求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向国际社会提出的主张是,改革并调整与贫困治理相关的现有国际组织,通过增强其代表性,有力地提升其贫困治理的效能、效率,积极主动地履行国际减贫义务。

(三)证成国际法的人本位思想与全球正义理念

传统国际法注重对人类个体私权的尊重与保护,现代国际法则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演进为对整体人类利益的保护与促进[25]。国际法的人本位观点历经了从最初的个人到国家再到社会直至国际社会的一路转变,关注点从追求个人利益、国家利益转而投向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或者说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现代国际法关注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把全人类利益放在首位;
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向非传统安全领域延伸,从以维护和平为主扩大到包括当代国际生活的所有方面。国际法是实现全人类利益的重要工具,人类社会的价值目标如有效的国际合作、世界和平与繁荣等都依赖于国际法而得以实现。

全球化带来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全球贫富分化,由此产生的财富平等问题应该基于全球正义理论之上的除贫实践,建立针对全球贫困问题的全球分配制度加以解决。全球正义是在国际正义概念的基础上基于国家之间的合作而产生的;
国际正义包括互不侵犯或忠于契约的原则以及互助的义务;
分配正义被认为是对个人和国家施加了互助义务[26]。利用国际法进行全球贫困治理,其道德基础就是全球分配正义。只有财富与资源能合理、公平地得到分配,贫困问题的解决才算看到了希望。中国国内的贫困治理取得全面胜利,国际上的贫困治理取得阶段性胜利,有力地向世界证明了全球正义理念在全球贫困治理中的适当性、基础性。

(四)丰富了国际法实施方式

联合国将精准扶贫、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载入文件,这些都是中国宝贵的法律财富。国际法虽不足以制约侵略者的野蛮行径,甚至还遭受强权僭越,沦为殖民政法所凭借的工具,但近代国际法至少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道义与理性,即使面对西方殖民的汹涌浪潮,依然或多或少地承载了积贫积弱国家与弱小民族对于正义的稍许期待。当迈进新时代的中国邂逅摇摆不定、矛盾迷茫的国际法,当融入全球治理的中国契合理想主义的国际法时,中国始终以自身坚定的正义之举捍卫着国际法的严肃性与正义性[27]。中国与国际法的发展方向都是从霸权独断向规则主导演进[28],中国在促进和改造国际法的同时也在其中塑造着自身。中国只能调整观念和行为方式,不要以倾覆自身地位为代价来迎合国际法律规则。

作为一个全球治理领域的新的开放平台,“一带一路”倡议并没有采用传统的方式与有关国际组织发展项目简单地并入或转化,而是在注重与其对接的同时,强调与“一带一路”参与国的发展战略进行双边对接[29],这是现代国际法上国际合作的新形态。它推动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从而创新了国际法的实施方式,充实了国际发展援助制度[30]。

从中国的探索看,中国实现了贫困治理路径的突破,创设了包括政府、社会、民众在内的全民参与模式,打开了全民帮扶新格局,为国际社会的减贫治理创造了中国样本和中国路径,并为全球减贫事业目标、联合国千年发展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人类减贫史创造了绝无仅有、叹为观止的奇迹[31]。

(五)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国际法的实践互动

在全球疫情肆虐背景下,中国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践行国际法承诺,高度关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国家,采取各种及时且强有力的举措,减缓其债务,为其提供发展援助合作,真诚帮助他们克服困难[32]。载入联合国决议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也体现了中国参与全球贫困治理从“行动”到“发声”,从只做不说到既做也说的变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为应对全球治理困境贡献的优中选优之方案,是一种新型南南合作发展的战略布局。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最好的发展时期同步交织,为对外工作创造了极为有利的国际环境。中国一贯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张发展中国家应对自身合理定位。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向国际社会表明自己的理论观点与立场,分享自身的实践经验与成效,此即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33]。在此基础上,中国还需要进一步增强软实力的对外投射力度和效用,提升在国际社会的示范力、吸引力和说服力。

1.中国贫困治理的成功实践推动了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落实。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当中首要的基本规范,是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的扩展和延伸。《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肯定了确认和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正义主张,其第1、2、10条体现了当代国家主权原则最基本的本质内容。其中,第10条着重强调了本国在国际社会中平等地参与世界性经济事务决策的权利,即在世界性经济事务上享有完全平等的决策权。

不论是满目疮痍、百废待兴的国家建设初期,还是改革开放后的全面振兴时期,中国始终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经济建设和经贸往来,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繁荣发展;
中国与诸多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议与区域贸易协定,不仅吸引了大量外资,弥补了中国经济发展中的资金、技术短板问题,也能合法、有效地监督、管理境内的外商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这些经济自主行为反映了中国的依法治国能力和水平大为提升,法治中国建设迈出了坚实步伐,中国灵活利用国际法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也随之提升。

贫困治理离不开自然资源转化而来的民众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中国充分利用本国的自然资源,用法治的手段引导人民生态减贫,将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既体现了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又切实发挥出自然资源服务于人类的增值功能,人民的生活水平得以改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以真正实现,也履行了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国际义务。

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等机构加权表决制的限束,发展中国家因财力弱、认购股份少,发言权和表决权受限,平等的参与权与表决权从法律上就不可能得到保证,但这不能否认其经济主权的存在。发展中国家要联合起来,共同致力于推动国际法治的变革,建立能够真正公正合理地体现各国经济主权原则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国充分利用自身享有的完全平等的参与权与决策权,踊跃参与联合国的各项事务以及WTO经贸大政的讨论与磋商,并积极献言献策,坚决抵制“仗富欺贫”“恃强凌弱”的行为,不仅保障了本国经济主权,也让穷弱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和正当利益切实得到有力的保障。

2.进一步推动平等互利原则朝着公平互利原则发展。根据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发展中国家不时遭到强权侵害和霸权凌辱,政治上的主权平等形式成分多而实质成分少。在寻求经济领域实质平等的进程中,发展中国家主张赋予平等原则以新的时代内容,把互利与平等联结并融合形成平等互利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实行互利而非单方得利,方可实现实质性的平等。《联合国宣言》和《联合国宪章》既强调主权平等,也强调各国交往必须公平互利。这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希望国际法能改变世界财富分配不公的局面,并使之朝着公平互利的再分配方向发展。

中国参与全球贫困治理的共生共融体系和进程,将自身的发展融入全世界的发展进程中,为国际法的平等性注入了新的元素。无论是澜湄合作还是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抑或是中国的对外援助、“一带一路”建设,中国都注重在发展中与他国合作,各类事务由各国平等协商。中国不仅为援助国提供资金或减免债务,还帮助援助国进行修路建桥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当地居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帮助其实现生存权与发展权;
并注重维护生态环境平衡,助其实现可持续发展,保证了当地的代际公平。“一带一路”倡议使数以百万计的穷人摆脱了贫困,将全世界的人们更加紧密地联系到了一起[34]。

周边国家既为中国的发展给予了帮助和支持,也分享到了中国的发展成果。中国张开双臂敞开胸怀欢迎包括周边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搭乘中国发展的“快车”“便车”。由此足见,中国在全球贫困治理中,不仅追求平等互利的发展,更追求公平互利的发展,只有全世界共同富裕才是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与公平公正。

3.中国用实际行动践行有约必守原则。有约必守这一古老的民商法基本原则被引入国际政治经济领域的外交关系中,成为国际法上“条约必须遵守”或“条约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中国历来重合同、守信用。凡是参与缔结的国际条约,中国从不擅自退出;
签订的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中国决不随意更改协定内容,减损缔约对方利益;
不会因为自身状况发生改变,或继续履行条约或协定义务可能会对自己造成损失就随意“退群”,破坏条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全球贫困的蔓延程度因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扩散而加剧,贫困人口不降反升,贫困国家的减贫之路将更阻且长。就化解贫困治理现有的以及可能的风险而言,构建并完善、推进多元贫困治理体系应是较好的选择和努力的方向。基于联合国减贫机制下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方案,在秉承国际法追求人本主义和全球分配正义的同时,融入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建设远离贫困、共同发展的美好世界提供了有效样本。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的贫困治理,中国都在不断变革贫困治理方式。在国际贫困治理中,中国始终坚持平等、合作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立法,利用各种国际法方式,助推贫困国家的全面发展。中国通过减贫合作、对外援助、共建“一带一路”等方式助推全球贫困治理,时刻注重在发展中与他国合作,即便是对外援助也强调平等的互商互量,以受援国的发展需求来定位发展路径,帮助受援国减贫除贫。中国亮明自身在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发展中国家身份,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力争在全球贫困治理中的话语权,推动更为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成,促使多边贸易体制逐渐关注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凸显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减贫效应。

注 释:

①国外国际政治学者希望把崛起的中国排斥在作为全球公共品供给者的选项之外,经济学家却担心中国在全球公共品供给问题上成为一个纯粹的免费搭车者。参见蔡昉《金德尔伯格陷阱还是伊斯特利悲剧?——全球公共品及其提供方式和中国方案》第5页,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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