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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时间:2023-08-24 09:15:07 来源:网友投稿

周叶中 闫纪钢

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来,始终坚持运用制度推进自我革命。因此,局部意义上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在党的历史上一直存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因而在原有制度规范基础上“形成了一整套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1],即比较成熟定型、比较完善、呈体系化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①本文讨论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是指局部意义上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而是指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最终形成的包括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民主集中制根本原则、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内问责制度、党的政治监督和政治巡视制度等在内的比较成熟定型、比较完善、呈体系化的一整套制度安排。。这套制度体系在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执政治国过程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特别强调,要“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2],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本文即对这套新时代的伟大制度成就、标志性制度成果,从形成、实践与效能的角度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

在某种程度上,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形成包括起点、过程和终点三个主要环节。而以下问题尤为值得讨论:一是党为何会迈出第一步并有持续推动自我革命制度建设的动力;
二是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形成过程有何特点;
三是导致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形成这一质变结果的关键条件是什么。对此我们认为,实现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是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形成的内在动因;
把治理大队伍作为基础工程、把保持大境界作为固本任务、把推进大事业作为重要使命是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形成的过程特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则是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形成的关键条件。

(一)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形成的内在动因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决不能有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2]这深刻揭示了推进自我革命的内在要求:自我革命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是一个长期不懈、持续不断的过程。而制度是满足这一内在要求的根本保障。因此,为实现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党必然且必须持续推进自我革命制度建设。

当今世界,除中国共产党外的其他政党很少能真正做到始终坚持自我革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3]这归根结底是因为“我们党除了国家、民族、人民的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4](P20)。没有任何私利、只为人民谋利益,是一个政党或政治力量做到自我革命的根本前提。只有满足该条件的政党或政治力量才可能做到自我革命。也就是说,推进自我革命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谋利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一直存在,支撑人民美好生活的社会发展也永无止境,这就决定了自我革命应该永远在路上,直至完成其历史使命,在国家与政党的消亡中完成自我革命的任务。而松劲歇脚、疲劳厌战情绪,本质上是把个人、利益集团、权势团体、特权阶层的利益置于人民利益之上的心理产物,是对自我革命精神的违背。

由于“永远”意味着永不终止、永不停息,因此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即永葆自我革命精神、不断进行自我革命;
“在路上”意指在路线、轨道上,因此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即沿着自我革命的正确道路、始终践行自我革命要求。而具有长期性、强制性、指引性、稳定性特点的制度,则能为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提供保障。具体来说,制度具有长期性,能成为推进自我革命的长远之策。自我革命的实践成果和经验总结能以制度方式加以提炼和固定下来,从而使之成为自我革命的长期遵循。自我革命在未来一段时间的目标使命、重点任务,也能通过制度规定明确下来,从而保证自我革命得到持续推进;
制度具有强制性,有强制力作为后盾保证实施。当今社会历史条件下,任何一个进行自我革命的政党或政治力量的内部都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而恰当处理这种情绪至关重要。尽管这需要主观上高度自觉,但也必须运用制度在客观上予以强制,以防止松劲歇脚、疲劳厌战情绪成为主流,甚至转化为有悖自我革命的现实行动;
制度具有指引性,对自我革命行为和思想具有指引作用。制度能明确规定推进自我革命应尽的各种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具体而非抽象地指引自我革命行为。同时,制度作为载体,能承载自我革命的精神和理念。因此,理解和遵循制度的过程,也是践行自我革命精神和理念、强化自我革命认同的历程。另外,制度能惩戒不符合自我革命要求的各种行为,切实保障推进自我革命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常态化奖励自我革命典型,以此在思想上形成震慑和引导;
制度具有稳定性,不以个人主观意志为转移。制度相当于铺设了一条稳定的轨道,能设置一系列自我革命的标准和规范路标,使人们能沿着自我革命的正确方向不断前进。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制度形式树立起自我革命的伟大旗帜,为党推进自我革命提供制度保障。比如,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其条款内容涉及党内监督、党的纪律等自我革命的重要内容,并强调“直到社会的阶级区分消灭时为止”[5](P6)这一时间节点。这体现了党以制度保障自我革命的优良传统和制度基因,以及实现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的制度追求。可以说,实现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作为内在动因,使党迈出第一步,并持续进行自我革命制度建设,最终形成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二)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形成的过程特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2]相较于其他政党,中国共产党“大也有大的难处”[4](P175),面临大党独有的难题。这些难处和难题,具体可概括为治理大队伍、保持大境界和推进大事业三个方面。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形成的过程特点,就是在解决这些独有难题过程中形成的,充分彰显了“大就要有大的样子”[4](P29)的大党智慧、大党境界和大党治理之道。具体来说,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形成过程主要有把治理大队伍作为基础工程、把保持大境界作为固本任务、把推进大事业作为重要使命三个特点。

第一,把治理大队伍作为基础工程。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历程中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拥有9671.2万名党员和493.6万个基层党组织[6],其人口和组织规模甚至远远超过很多国家。如何治理好这支大队伍,保证全党思想统一、步调一致,从而有效实现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中国共产党面临的独有难题。而解决这一难题,是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的基本条件。因此,党在推动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形成过程中,把治理大队伍作为基础工程,着力保证全党思想统一、步调一致。从保证全党思想统一来看,规模巨大的党组织和党员产生的多元思想,能通过自我革命制度规范的制定修订活动,被凝聚、提炼为统一的、符合党的性质宗旨要求和指导思想的,且必须被遵守的规范形态,并通过制度运行使其得到贯彻落实。从保障全党步调一致来看,大队伍决定了党内情况必定纷繁复杂。为更好运用制度高效、全面处理党内纷繁复杂的情况,党努力推动实现自我革命制度全覆盖,着力提高调节党员、党组织关系的制度规范体系化水平。党还具体推动制定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一系列制度规范。比如,党章规定全党要用党的指导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要做到“两个维护”;
我们党出台《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法规,等等。

第二,把保持大境界作为固本任务。中国共产党的大境界集中体现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而能否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事关人心向背和党的执政根基。党进行自我革命,就是在同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不良因素作斗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先进性和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我们加强党的建设,就是要同一切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问题作斗争,祛病疗伤,激浊扬清。”[4](P12)因此,党在推动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形成过程中,把保持大境界作为固本任务,着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从斗争实践来看,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包含党的性质宗旨、理想信念、奋斗目标等一系列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规定要求。这为党保持大境界提供了制度约束和制度环境。同时,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也是党不断同一切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问题作斗争的实践提炼、经验总结,是党保持大境界的长远之策、制胜法宝。从斗争形势来看,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提出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并强调它们将长期存在。这就决定了党需要一个长期稳定并具有针对性的制度方案,为应对长期存在的“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提供稳固依托。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把应对“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作为从严管党治党的应有之义,并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规范提供保障。

第三,把推进大事业作为重要使命。对中国共产党来说,人民的事业就是最大的事业。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民的事业。只有把人民的事业办好,才能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而人民的事业发展得如何,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到什么阶段,全面从严治党就要跟进到什么阶段,坚持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着力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管党有方、治党有力、建党有效。”[4](P12)相较于推进大事业的现实要求,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不可避免地会在某些时空存在主观和客观上的不适应、不匹配之处,甚至存在个别突出问题,必须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加以解决。因此,党在推动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形成的过程中,把推进大事业作为重要使命,着力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设计一整套包含党的初心使命、战略安排、谋划部署、实施办法、追责机制等在内的制度方案,为推进大事业提供有力保障。比如党章规定了“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7]的初心使命,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时代新征程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等。又如多年来,党一直在自我革命制度轨道上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提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8](P363)的重要原则;
强调“要严格用制度管权治吏、护蓝增绿”[8](P363),“要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考核问责”[8](P364),等等。党章还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并强调要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同时,我们党还出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法规。

(三)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形成的关键条件

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形成是多种主客观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比如自我革命制度规范的百年积累、自我革命战略思想的正确指引、自我革命决策部署的有力支撑,等等。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2]作为新时代伟大成就之一,为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关键条件。

首先,提供了统摄性制度框架。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最高政治领导力量。这决定了一个基本政治事实: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执政活动,必将深刻影响党、国家和社会事业全局。党不仅以自我革命精神管党治党、从严治党,还以自我革命精神推动国家和社会各领域事业发展。与之对应,自我革命制度规范的类型必然是多元的,且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影响整个国家与社会。因此,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不能只囿于党内,而应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予以定位、布局和推进。这就需要一套能覆盖全局的统摄性制度框架,为党和国家、社会中不同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类型相互耦合、有机统一,从而形成独立、体系化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提供必要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9]这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大法治”格局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包括国家法律体系,也包括党内法规体系,能有效统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在不同治理场域呈现出的多元类型。这就为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形成提供了统摄性制度框架。

其次,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把自身淬炼成先进的、始终为人民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始终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主心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是党坚持自我革命的重要价值追求,也是自我革命之所以能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发挥引领作用的基本前提。而党内法规作为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的专门规章制度,是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遵循,是党达成这一价值追求和基本前提的有力保障。因此,党内法规必然是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主要构成、核心构成。形成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首先就要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经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加快建设,党实现了这一目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坚持依规治党、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3]

最后,形成了与党的自我革命相呼应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监督作为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内在治理要素,在管党治党、执政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与此同时,我们党的执政是“全面执政”[4](P401)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内在地具有高度一致性。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督国家公务员正确用权、廉洁用权是党内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4](P401)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4](P401)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明确把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为自我革命的应有之义。正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10]可见,形成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仅需要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还需要与党的自我革命相呼应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对此,党作出重大政治决断,深入推进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国家监察体制等领域改革,不仅在制度层面完善了相应的党内法规体系,还着力建构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等,并在把握监督治理内在一致性基础上,推进不同制度类型之间衔接协调、有效融贯。这在战略层面则体现为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也就是说,党既依据宪法法律又依据党内法规推进自我革命,并在国家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制度的联动互补中,形成有机统一推进自我革命的强大合力。这为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助力。

中国共产党在运用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管党治党、执政治国的过程中,探索出了一套独特的实践模式。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三个相统一”,即坚持政治意识和法治思维相统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两个答案”相统一、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统一。

(一)坚持政治意识和法治思维相统一

自我革命常被称之为党的政治品格、政治勇气等,因此显然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作为党运用法治思维进行自我革命的具体实践,理应体现和保障这种政治属性。比如习近平总书记对第二次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作出的重要指示,就贯穿着强烈的政治意识[11]。为此,党坚持把政治意识和法治思维统一于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实践全过程,从而指引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建构,确保党自我革命的政治优势在法治轨道上得到顺利发挥。

一方面,政治意识引领法治思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守自我革命根本政治方向”[12]。党的政治建设作为统领,在党的各项建设中处于根本性地位,决定着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建构方向和实践效果。具体来说,党的政治建设内涵丰富。但从根本政治方向的意义上讲,大致可以概括为“两个有利于”,即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第一个有利于是“最大的政治”[4](P115)。这是党自我革命以及建构和运行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根本力量和根本目的。第二个有利于是“首要任务”。这是全党团结统一、步调一致坚持自我革命、建构和运行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根本保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绝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4](P126)可以说,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正是在“两个有利于”政治意识引领下来具体实践的。

另一方面,法治思维彰显政治意识。从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实践方向来看,党章明确强调,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两个维护”、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作为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这是以党的总章程、党内根本法的形式彰显“两个有利于”,使党的自我革命和根本政治方向在制度层面紧密联结起来。从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实践重点来看,党把政治纪律作为“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4](P89),把遵守政治纪律作为“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4](P89),明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要做到“五个必须”[4](P99-100),并把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监督执纪问责的首位,重视其作为“纲”对其他纪律规矩的带动作用。从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实践战略和策略来看,在制度设计方面,把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以及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各项制度等作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重点任务;
在制度建构方面,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保证党的领导具有合法合规性,并通过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方式,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
在制度运行方面,把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强调发挥和突出政治巡视利剑的作用,等等。

(二)坚持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两个答案”相统一

中国共产党探索出了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两个答案”,即接受人民监督、推进自我革命。两者有所不同,前者是外力,是党的根脉所在;
后者是内力,是决定性因素。同时,它们又在根本目的、切入点、实施路径、判断标准等方面具有内在一致性[13]。这种和而不同为“两个答案”相统一提供了可行性。事实上,党正是在“两个答案”的合力下,成功跳出了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百年来,党外靠发展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内靠全面从严治党、推进自我革命,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保证了党长盛不衰、不断发展壮大。”[12]可见,两者相统一不仅可行,而且必要。这就决定了在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实践中,也理应坚持“两个答案”相统一,其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精要概括:“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2]

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主导即是指“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制度中,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4](P415)。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和执政党地位决定的。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运用制度监督党的权力。进一步说,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因而相较于其他监督,归根到底主要依靠党内监督。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4](P399)只有党内监督起作用,其他方面对党的监督才能有效;
党内监督失灵,其他各项监督必然失效。可见,党内监督不仅是党自我革命的应有之义,也是坚持“两个答案”相统一的实践前提和逻辑起点。“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4](P406)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推进一系列党内监督制度实践,用制度保障党内监督的主导地位、发挥党内监督的带动作用。一方面,实现党内监督制度全覆盖。这是党内监督实现无死角、无禁区、无空白的必要基础。比如,在建章立制方面,党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党内监督法规;
在完善和创新制度手段方面,党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改革,出台《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等一系列文件,以设置派驻纪检组实现了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全覆盖,等等。另一方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党内监督处于主导地位、具有带动作用,在制度层面必然体现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一是坚持党纪严于国法。相较于其他监督,党内监督制度不仅蕴含的监督手段严密、监督内容严格,更规定了更加严厉的监督责任。比如,党内监督制度并没有按照国家法律制度模式,严格遵循所谓的“时效”规定,在必要情况下允许终身问责,即使当事人死亡也不影响党纪处分。二是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4](P329)。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着力扭转过去存在的“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采取一系列制度举措确保纪在法前。比如,党构建和完善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形成一套包括预防提醒、违纪处理、违法立案审查在内的制度体系。

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党自我革命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发现自身问题。尽管我们党具有高度自觉性,但具体到一些党组织和党员,不可避免会存在当局者迷的情况。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往往对党内的突出问题看得很清楚。而且人民是党服务的对象,人民的评价和判断是衡量党自我革命成效的根本标准。因此,党推进自我革命,不仅要做到高度自觉,更要接受人民监督。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不能关起门来搞自我革命,而要多听听人民群众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14](P168)这就要求在党内监督主导下,进一步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一方面,着力构建和完善各类监督制度。比如,通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监督,通过构建新型政党制度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监督作用,通过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优化审计监督,通过出台《信访工作条例》、优化信访体制方便群众监督,等等。另一方面,把握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这个关键,着力在制度上形成常态长效的合力监督机制。比如,党运用巡视制度促进党内各项监督有效结合,促进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贯通协调。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28条、29条可知,在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在作出分类处置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给纪律检查机关、有关组织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见,巡视制度有效提高了党内不同监督方式处置问题和线索的效率和水平。又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4条规定,巡视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17条规定,巡视组可以与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第20条规定,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32条规定,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37条规定,对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等。可见,巡视制度为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紧密结合提供了途径和保障。

(三)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4](P32)重要论断,并把它贯彻成了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实践中的一个突出特点和显著优势。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既具有实践必要性和可行性,又在实践中呈现出丰富类型。

相统一的实践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既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4](P32)一方面,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新时代党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既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又处在相较于过去更加复杂的社会环境之中。因此,制度只有与其他手段相结合,才能更好应对自我革命的复杂局面,更好发挥推进和保障自我革命的作用。其中,不仅思想与制度存在密切联系,而且思想建党也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显著优势。因此,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是回应党自我革命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和制度逻辑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思想建党需要制度治党来保障。当今社会,主体多元、行为多类、关系多面、思潮多样,为思想建党带来严峻挑战。保证党思想上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红色基因代代相传,从而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仅仅依靠以往的思想教育、思想改造等手段已远远不够,还必须充分利用制度的保障作用。

相统一的实践可行性。首先,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提出思想建党。制度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提出的。然而,无论是运用思想手段加强党的建设,还是运用制度手段管党治党,都长久存在于党的历史实践中。也就是说,党具有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传统和能力。这为两者相统一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制度是思想的载体和结晶,思想是制度的内核和内涵。两者在属性上相通、在功能上互促。这为实现两者相统一提供了基本条件。最后,政策支撑有力。党历来重视思想建党和运用制度手段管党治党。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不仅明确提出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并把它放在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实践的重要位置,作出一系列谋划部署。

相统一的实践类型。从具体实践来看,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在相统一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程度、比例、次序,在不同时空下有所不同。正因如此,两者相统一在实践中呈现的类型多样。其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种,即融合型、递进型和引领型相统一。需要指出的是,两者相统一的实践极为丰富,三种类型必然不能展现“实践全貌”,而只是描绘一幅“实践缩影”的尝试。

其一,融合型相统一是指在党自我革命过程中,思想和制度总体处于融合运作的实践类型。其中,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是典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明确提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战略命题,运用一系列举措确保党组织和党员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其中,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是最主要的方式。从党实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相关活动的周期来看,前期主要体现为思想教育,但制度手段贯穿其中;
后期把制度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但思想学习仍处于核心环节,即总体上处于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融合运作的状态。

其二,递进型相统一是指在党自我革命过程中,思想和制度的作用发挥呈现递进特点的实践类型。其中,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就是典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既可以同时存在,又可以体现为层层递进的有机整体,即从被动演进为主动的递进状态。从目前反腐败斗争现状来看,三者主要呈现出递进状态。前两个层次正在加快完善,第三个层次稍显薄弱、正在努力构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4](P24)同时,三者又在层层递进基础上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而在实践中实现三者层层递进,从而达到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理想状态,主要就是靠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只有稳步推进反腐败制度建设,才能有力支撑不腐的思想自觉;
在制度保障下逐步培养的思想自觉,又能反过来助力反腐败制度建设。

其三,引领型相统一是指在党自我革命过程中,思想作为内核引领制度的特点尤为突出,思想与制度形成的合力对国家和社会产生显著引领作用的实践类型。其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是其典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只有承载中国价值共识,才能被中国人民所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公民价值准则,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因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党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作出的重要论断,同样是思想建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度治党的重要价值内核,可以说是两者相统一的价值纽带。比如,《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就提出了运用党内法规制度推动党员干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15]。同时,又由于党的领导党和执政党地位,决定了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基础上实现的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能对国家和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产生极大引领作用。

坚持和完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更好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必须深化对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效能的规律性认识。我们认为,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之所以能够且顺畅发挥党管党治党、执政治国的强大效能,主要是因为党创造了“三个有机统一”的有利条件,即制度现代化共性特征与中国特色有机统一、党的自我革命与社会革命有机统一、党的自我革命世界观与方法论有机统一。

(一)制度现代化共性特征与中国特色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2]。现代化是一个综合发展过程,其中包括制度现代化。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作为中国制度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在符合制度现代化共性特征的同时,更有基于自己国情、契合中国特色的个性要求,从而有力打破了“现代化就是西方化”的迷思。这是发挥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效能的基本前提。

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符合制度现代化的共性特征。从各国现代化发展的普遍规律来看,“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16](P130)。制度作为“规则之治”,同法治密切相关,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然而并非所有制度都蕴含法治精神,但现代化的制度必然且必须在法治精神指引下建设。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在形式和实质上都符合现代法治的一般要求。从形式上来看,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包含的制度规范结构完整、逻辑严谨、规范完备、程序正当,体系化水平较高,具有明确性、稳定性、普遍适用性的特点,并在党的纪律或国家强制力保证下具有高度可行性。从实质上来看,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包含的制度规范,本质上是在党的群众路线基础上形成的党自我革命的统一意志,或者是党的自我革命主张与人民民主监督意志的高度统一,并被党组织和党员深刻认同,被人民群众广泛认可。

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契合中国特色的个性要求,打破了“现代化就是西方化”的迷思。西方现代化具有先发优势和长久积累,在客观上创造丰富现代化物质和文明成果的同时,也构筑起一套维护自身现代化利益的话语体系,提出了“普世性”的现代化标准,营造出“现代化就是西方化”的迷思。比如,他们提出西方政治制度具有唯一性、终结性,只有按照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建构现代化体系的国家,才是真正拥有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的国家。这对人们的认知产生严重误导,对他国现代化造成严重危害。实践证明,照搬照抄西方政治制度的国家,无不陷入各式各样的危机,甚至发生颠覆性错误。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上既不存在定于一尊的现代化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17]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就是基于自己国情、契合中国特色个性要求形成和发展而来的。

一方面,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在宏观上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个性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2]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的最大国情,也是我国推进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必须符合的最大个性。因此,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是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的根本内容。同时,社会主义是我国现代化的根本方向,是保证现代化建设依靠人民、现代化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命脉所在。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本身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构和运行全过程贯穿着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另一方面,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在微观上符合自我革命的个性要求。自我革命作为中国特色、中国共产党特色,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依靠自己的力量,而不是依附于他人。这就决定了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也必定符合自我革命的个性要求,而不能跟在他国政治制度后面亦步亦趋。实践中,党基于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各方面现实需要,“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14](P18)。

从比较视角来看,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具备的治国理政新效能,有力突破了西方国家政治制度下的形式主义监督困境,是一条不同于西方现代化制度模式的新道路。目前,西方国家坚持和推崇的三权鼎立、多党轮替等政治制度模式,既不能保障真民主,也无法厉行真监督,还造成一系列治理困境。比如,美国政党政治已经陷入“否决政治”的泥潭,党争纷沓、相互倾轧是常态,充斥着为了监督而监督、为了反对而反对的形式主义,而无法将目光真正聚焦于关乎人民美好生活等事项。这与中国共产党运用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营造的政治生态形成鲜明对比。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些人迷恋西方多党轮替、三权鼎立那一套,认为一党执政无法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实际上,纵观各国政党,真正像中国共产党这样能够始终如一正视自身问题,能够形成一整套自我约束的制度规范体系,能够严肃惩处党内一大批腐化变质分子的,可以说少之又少。”[14](P12)面对一些人的质疑、对西方政治制度的非理性吹捧、不清醒认知,“中国共产党勇于自我革命的实践给了他们响亮有力的答案”[14](P20)。

(二)党的自我革命与社会革命有机统一

党的自我革命与社会革命紧密相连。人民利益是根本连接点。党推进自我革命不是为私利,而是为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社会革命推动的生产力发展和由生产力带动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进步,是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的动力、基础和保障。因此,自我革命必须以社会革命为目的,并与它实现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2]。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则为实现有机统一淬炼了革命力量、明确了革命谋划、描绘了革命愿景,保障自我革命和社会革命在良性互动中不断维护人民利益。这是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发挥效能的核心要求。

第一,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淬炼了有机统一的革命力量。社会革命的发生必定需要先进政治力量的引领。对中国来说,引领社会革命的先进政治力量无疑就是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是天生的,而是在不断自我革命中淬炼而成的。”[18]可以说,中国共产党是在自我革命淬炼中保持先进性,以此成为人民进行社会革命的政治引领力量。而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作为党自我革命的制度化形式,是党推进自我革命的路径方法,更是确保党始终自我革命的有力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既淬炼党能自我革命的革命力量,又淬炼党领导人民推进社会革命的革命力量。这两种革命力量的滋生与成长在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中高度统一。

第二,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明确了有机统一的革命谋划。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为党明确了符合社会革命需要的远大理想、总体布局、战略布局等一系列谋划。从远大理想来看,党章规定:“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7]社会革命推进人类社会不断向更高级的阶段演进。人民在不同阶段所处的地位及其利益保障程度不同。其中,共产主义阶段是人民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历史阶段。可以说,确保党始终具备领导人民朝着实现共产主义方向迈进的主客观条件,是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谋划远大理想的重要目的之一,即党必须持续愿意且有能力领导人民推进社会革命。从总体布局和战略布局来看,社会革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党、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目前,党领导人民系统推进社会革命集中体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在党章中有明确体现。党不仅把自我革命精神贯穿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也推动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成为相关领域的制度构成,明确规定相关目标任务,从而在制度运行中切实推进总体布局和战略布局。可见,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把党的自我革命与社会革命谋划为一体,并保障它们整体性推进。

第三,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描绘了有机统一的革命愿景。当今的革命愿景集中体现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领导人民不断进行社会革命的过程,贯穿于党的百年奋斗之中。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创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3]。同时,实现民族复兴并非遥不可及。这是党领导人民实现共产主义历史进程中的一个阶段,是党结合中国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描绘的人民可感受、可预期的动态愿景。具体来说,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描绘出一幅党以自我革命引领人民实现民族复兴的美好愿景。党在重要文件、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甚至在一些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向人民许下的实现民族复兴必须兑现的政治承诺。比如,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描绘的“革命愿景”是:“在新世纪新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建党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19](P4-5)伴随着作为民族复兴阶段性任务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新任务的出现,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作出相应调整:“新时代新征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7]前后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这有力证明党对人民许下的政治承诺能够兑现,也为党通过自我革命进一步引领社会革命提出新的制度要求。可见,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描绘的这幅有机统一革命愿景,使党提升主观能力与社会革命客观需要形成有机互动,并在制度执行中彰显出改造客观世界、造福人民生活的强大效能。

(三)党的自我革命世界观与方法论有机统一

历史经验和教训表明,党自我革命必须实现世界观与方法论的有机统一。否则自我革命目标可能无法达成,甚至会在客观上违背初衷、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党不仅要有自我革命“过河”的任务,还必须解决推进自我革命的“桥和船”的问题。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既可以承载“过河”任务,又能充当“桥和船”角色,实现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有机统一。这是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释放效能的有力保障。

自我革命概念是在党的十八大以后提出的。但作为实质意义上的自我革命早已蕴含在马克思主义政党长期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之中。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不仅具有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更蕴含一系列践行这个哲学基础的有效方法。比如马克思指出:“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20](P22)这种批判的和革命的辩证法,把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都作为它批判和革命的对象。而对主观世界的批判和革命,就是自我革命的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党自我革命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又如毛泽东同志开创性地提出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并把它作为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有无认真的自我批评,也是我们和其他政党互相区别的显著的标志之一。”[21](P1096)批评与自我批评就是党自我革命的过程。相较于当下自我革命这一明确提法,批评与自我批评更加具象化,更多是从方式方法层面来讲。同时,毛泽东同志也意识到现实中存在不懂党的纪律或明知故犯的党员。对此,他从制度层面提出“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22](P528)。这就推动了党自我革命哲学基础向有效方法转变,其中即初步包含制度因素。还如邓小平同志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23](P333)他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23](P147)此时,党已经把制度作为解决自身问题、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继承已有自我革命思想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自我革命重大命题,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观点新论断,最终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战略思想。在这一战略思想指导下,党打造出一套全方位、立体化的自我革命战略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阐述了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中蕴含的“六个必须”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守自我革命根本政治方向;
必须坚持把思想建设作为党的基础性建设,淬炼自我革命锐利思想武器;
必须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严明纪律整饬作风,丰富自我革命有效途径;
必须坚持以雷霆之势反腐惩恶,打好自我革命攻坚战、持久战;
必须坚持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凝聚力,锻造敢于善于斗争、勇于自我革命的干部队伍;
必须坚持构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为推进伟大自我革命提供制度保障。”[12]和“九个坚持”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坚持发扬钉钉子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纠正一切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坚持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12]核心要义。一方面,“六个必须”深刻回答了什么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包括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反腐败斗争、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其中,第六个必须是“必须坚持构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为推进伟大自我革命提供制度保障”[12]。另一方面,“九个坚持”深刻回答了党如何在新时代推进自我革命。其中,第九个坚持是“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12]。可见,相较于以往构造抽象或单一的思想和方法,党的自我革命战略体系是一套包括人民立场、政治原则、目标任务、建设重点、斗争精神、主要基调、主体要求、方式方法等在内的全方位、立体化战略体系。这全面充实了中国共产党关于自我革命的立场观点,完善了推进和深化自我革命的方式方法。

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在“六个必须”和“九个坚持”核心要义中,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内容,而且处于压轴地位,发挥着托底和保障作用。同时,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制度实践,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仅总要求是“坚持自我革命”,重点强调“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四大任务,而且在各领域、各位阶、各环节系统安排了党自我革命的人民立场、政治原则、目标任务、建设重点、斗争精神、主要基调、主体要求、方式方法等,从而把党自我革命的突出问题与解决方案、推进过程与预期结果、正当程序与实质效果、革命意志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讲,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贯穿于党的自我革命战略体系,是党自我革命战略体系的骨干工程和集中表现形式,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保障性功能,实现了党自我革命世界观与方法论的有机统一,不仅确保党的自我革命初心不变、目的不改,更保证党能在正确、可操作的轨道上深入推进自我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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