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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我国海洋碳汇交易机制进展、面临的挑战及发展策略

时间:2023-08-22 20:25:04 来源:网友投稿

李明昕,徐丛春,王 涛,胡 洁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 300171)

2020 年9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中提出“双碳”目标,体现了我国的大国担当与责任,极大提振了全球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热情与信心。海洋在增汇方面有巨大的潜力,巩固提升海洋碳汇固碳能力将有力助推“双碳”目标实现,加快发展海洋碳汇交易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全社会低成本、高效率减排增汇。近两年,随着对海洋碳汇的研究认识不断深化、碳交易市场建设的推进以及海洋碳汇交易实践的探索开展,关于海洋碳汇交易的研究成为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热点,但是总体而言,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相对具象的路径探寻方面,对全球多元化的海洋碳汇交易机制缺乏全面剖析,对海洋碳汇交易核心市场要素、运行逻辑、关键环节的研究较少。本研究对海洋碳汇交易有关概念和理论依据进行梳理,立足国内外最新进展和有关经验,深入探讨海洋碳汇交易的市场要素组成和交易机制构建思路,结合问题挑战研究提出海洋碳汇交易的发展策略和政策措施建议,试图为国家构建实现“双碳”目标的“1+N”政策体系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

1.1 海洋碳汇的科学内涵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将“汇”定义为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活动或机制[1]。国际上在官方层面尚无关于海洋碳汇的直接定义,但各种政府文件中常见“海洋碳汇”提法,可以认为海洋碳汇的概念即为海洋从大气中清除CO2气体或其前体的任何过程、活动或机制。根据国内外学者研究共识,如焦念志[2]、王誉泽等[3]指出,海洋吸收大气CO2的已知机制主要包括溶解度泵、碳酸盐泵、生物泵、微型生物泵等。特别地,2009 年,联合国《蓝碳:健康海洋固碳作用的评估报告》中提出了“蓝碳”这一概念,并确认了红树林、盐沼等重要滨海生态系统在全球碳循环和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作用[4]。2019 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51 届全会接受和批准了《气候变化中的海洋与冰冻圈特别报告》,其中将蓝碳定义为易于管理的海洋系统所有生物驱动碳通量及存量,并指出红树林、海草床、滨海盐沼和大型海藻4 类海岸带蓝碳是相对易于管理的[5]。因此,蓝碳的概念更加强调生物驱动的特征及易于管理的性质,是海洋碳汇的重要领域。

1.2 碳交易的理论基础

碳交易是基于市场的节能减排工具,用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6]。碳交易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庇古的外部性理论和科斯的产权理论。第一,根据外部性理论,个体经济单位的行为对社会或者其他部门造成了影响却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获得回报即为外部性。第二,根据科斯的产权理论,在产权界定明确且可以自由交易的前提下,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法律如何判决最初产权属于谁都不影响资源配置效率,资源配置将达到最优,此为科斯第一定理;
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此为科斯第二定理[7]。因此,通过明确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用一定方式进行合理分配,并允许对其进行交易,可以促进社会成本的最小化,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在此基础上,戴尔斯[8]提出排放权交易,即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的权利,将其通过排放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令环境资源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

1.3 海洋碳汇交易的概念和类型

经过多年实践和发展,碳交易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交易对象,可分为基于“总量控制-配额”的碳交易和基于项目的碳信用交易。碳交易市场以配额型市场为主,项目型市场是其灵活性补充,交易对象分别为基于“总量控制-交易”原则直接分配的配额以及减排增汇项目产生的碳信用,即经核证的减排量。根据是否具有强制性,可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碳交易市场。因此,结合有关分类特征和交易性质,海洋碳汇交易是指基于项目的交易,交易对象是海洋碳汇项目产生的碳信用。在规则许可下,海洋碳汇项目产生的碳信用可与配额等效用于履行配额型碳交易市场的履约义务,与配额型市场衔接遵循抵消机制;
此外,也可通过其他自愿减排渠道进行交易。现阶段,海洋碳汇交易主要聚焦于红树林等海岸带蓝碳项目,并积极探索具备易于管理属性的渔业碳汇、微生物碳泵等固碳增汇领域。

2.1 国际层面将发展海洋碳汇及碳交易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

气候变化是人类的共同关切。1992 年,《公约》的达成标志着全球政府间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纲领性文件的诞生;
1997年,《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为30 多个附件一中包含的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并创建了清洁发展机制等3 类灵活机制;
2015 年,在《公约》框架下,近200 个缔约方通过了《巴黎协定》。自此,全球气候治理进入了以《巴黎协定》为核心的新阶段[9]。《巴黎协定》明确规定了1.5℃的全球温控目标,并提出国家自主贡献的应对方式,强调按照不同的国情体现平等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

海洋碳汇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价值获得国际社会普遍认可。海洋碳汇被纳入国家自主贡献履约机制。2013 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了《2006 年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的2013 年补充版:湿地》,提出红树林、滨海盐沼和海草床三大蓝碳生态系统的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方法,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已将蓝碳相关内容纳入了本国温室气体清单和国家自主贡献报告。2021 年,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适应气候变化战略》,提出保护和恢复湿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将有助于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适应气候变化。2021 年,澳大利亚政府就《碳信用(农地保碳倡议——蓝碳生态系统的潮汐修复)方法下蓝碳项目的实施指南》进行公众咨询,拟将蓝碳项目纳入减排基金支持。此外,发展海洋碳汇还符合《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拉姆萨尔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等多项国际公约和原则。

自《京都议定书》提出清洁发展机制等碳交易机制以来,碳交易在全球范围蓬勃发展。根据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CAP)发布的《全球碳市场进展2021 年度报告》,碳交易市场覆盖了全球16%的温室气体排放,在不同的层级运行,包括跨国家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国、德国、韩国等8 个国家级交易市场,18 个省份或洲以及6 个城市[10]。碳信用交易方面,根据世界银行《碳定价机制现状与未来趋势2021》,2020 年,全球注册碳信用项目超过1.8 万个,全球范围内现阶段应用最广泛的碳信用机制主要包括基于《公约》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独立机制核证碳标准(VCS)、黄金标准(GS)[11]。此外,国际上还有“维沃计划”(PlanVivo)等小范围认证机制,专注于农林领域,为碳汇项目交易认证拓宽渠道。近年来,国际上对海洋碳汇交易的关注度和支持力度持续上升,清洁发展机制、核证碳标准等推出了《退化红树林的造林和再造林》《在湿地实施的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沿海湿地创建方法学》《潮汐湿地和海草恢复方法学》《“REDD+”方法学》等方法学,截至2021 年年底,上述碳信用机制约有十余项海洋碳汇交易项目。

2.2 我国国家层面高度重视海洋碳汇固碳作用并探索海洋碳汇交易

我国将推动海洋固碳增汇、促进海洋碳汇交易纳入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规划体系,政府部门采取了加强政策规划引导、实施增汇措施、促进科学研究等一系列举措。一是加强顶层设计。2017 年8 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建立蓝碳标准体系和交易机制;
2021 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要求整体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升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固碳能力;
国务院印发的《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研究制定碳汇项目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则。因此,为实现“双碳”目标,加快推进海洋碳汇能力巩固提升是固碳增汇的重点任务之一,推动碳汇项目在全国层面参与碳交易已纳入国家总体战略考虑。二是持续推进蓝碳生态系统保护修复。2020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部署实施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
同年,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 年)》,提出推进市场化红树林保护修复举措。三是支持海洋碳汇科学研究和标准制定。近年来,自然资源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等资助了大量蓝碳研究项目,有力推动了蓝碳基础科学研究。在大量监测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政府部门持续推动蓝碳领域的标准制定完善,已经发布了《养殖大型藻类和双壳贝类碳汇计量方法 碳储量变化法》(HY/T0305—2021)等行业标准。

我国持续开展碳交易市场建设,对接国际市场,从试点起步,构建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一是对接国际市场,参与清洁发展机制。2005 年,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发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并于2011 年进行修订,对我国项目参与清洁发展机制进行了规范。我国是全球最先开展碳汇项目的国家之一,在全球67 个清洁发展机制造林和再造林项目中,有5 个项目来自我国。二是试点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1 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了在北京等两省五市开展碳排放权的交易试点;
2017 年至今,持续推动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2021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市,主要开展配额交易。三是探索构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2012 年,国家发改委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5 个事项实施备案管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在履约时允许排控企业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许可的抵消比例大多为5%~10%;
2017 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暂停备案,允许交易持续,这一阶段尚无海洋碳汇相关方法学和项目备案;
2021 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提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2021 年,《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推动北京绿色交易所承担全国自愿减排等碳交易中心功能,标志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重启提上日程,目前碳汇交易相关工作尚处于筹备过程中。

2.3 国内沿海地方层面积极创新开展海洋碳汇交易实践

我国沿海地方积极探索海洋碳汇项目开发和交易,在交易机制、方法学研发、金融支持等领域积累了诸多经验。一是建立海洋碳汇交易平台,推动海洋碳汇项目开发交易。2021 年,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设立海洋碳汇交易服务平台,拟打造两岸海洋碳汇交流合作的新平台、新机制,探索开展泉州洛阳江红树林生态修复项目交易和连江县海水养殖渔业碳汇项目交易。2021 年,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成功开发湛江红树林项目,获得核证碳标准和气候、社区和生物多样性标准双重认证,并通过场外自愿交易渠道获得交易收益。威海市成立了以海洋碳汇为主题的海洋负排放研究中心,推动实施浅海贝藻碳汇示范项目,发布《威海市蓝碳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5)》,提出推进海洋碳汇研究和碳汇交易。2022 年,海南省获批成立海南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拟开展蓝碳产品的市场化交易。二是探索海洋碳汇核算和方法学研发。核算方面,2021 年6 月,深圳大鹏新区发布《海洋碳汇核算指南》,针对海洋生物和滨海湿地的碳汇总量构建了核算体系。方法学方面,威海市与清华大学等探索研发海带养殖碳汇方法学;
厦门大学探索研发红树林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三是创新碳金融工具支持海洋碳汇项目。2021 年以来,我国沿海地区涌现一批金融机构为海洋碳汇项目授信的海洋碳汇贷实践,例如兴业银行青岛分行以胶州湾湿地碳汇、唐岛湾湿地碳汇为质押,向有关企业发放贷款近4 000 万元。

3.1 海洋碳汇交易市场要素分析

结合国内外碳交易有关运行经验,海洋碳汇交易市场要素主要包括政府部门、交易对象供给方和需求方、交易机构和信息登记机构、科学研发单位、第三方审定和核证机构以及海洋碳汇项目利益相关者(见图1)。根据以上分析,海洋碳汇交易对象是海洋碳汇项目产生的碳信用,海洋碳汇交易市场需要将政府和市场的力量结合、以科学理论为基础、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共同发力推动海洋碳汇交易形成“科学研究—方法学研发—项目开发—审定核证—交易结算”的发展路径。

图1 海洋碳汇交易市场要素组成

(1)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是海洋碳汇交易市场运行中“有形的手”,制定规则和秩序,规避市场失灵带来的挑战,化解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风险[12]。政府部门主要发挥管理和支持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明确海洋碳汇交易管理机制。从国内外碳交易市场运行经验来看,政府部门有必要制定碳信用项目认证的规范化流程,确保碳信用核证减排量可计量、可报告、可核查。一般而言,政府部门需要通过制定政策、构建管理机制,打通海洋碳汇项目设计、审定、监测、核证、交易的渠道,保障海洋碳汇项目开发所遵循的方法学科学有效,确保第三方审定和核证机构具备充足的资质,引导交易平台为海洋碳汇交易提供完备的交易服务,交易发展过程中需要采取监管举措防止发生恶意炒作、无序竞争等行为。特别地,海洋碳汇交易作为碳信用交易,通过抵消机制与政府强制性配额型市场进行连接,需要政府部门规定抵消比例和条件。在这一过程中,推动交易信息和数据的准确和实时记录、信息化管理也是管理机制中的重要环节。二是为海洋碳汇项目开发及交易提供政策支持引导和法律法规保障。例如,海洋碳汇项目开发可能涉及土地、海域使用权等确权和流转,需要确保开发活动符合政府部门相关经济规划、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部署,以及可能需要政府在项目开发初期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等等。

(2)海洋碳汇项目碳信用供给方。供给方是海洋碳汇项目开发方。目前,海洋碳汇项目主要涉及固碳机理较为明确、技术上较为成熟的海岸带蓝碳生态系统碳汇以及探索中的渔业碳汇等项目;
此外,陆海统筹减排增汇、珊瑚礁生态系统增汇方案、海洋地质碳封存技术方案等也是未来海洋碳汇发展的方向[13]。海岸带蓝碳生态系统方面,根据自然资源部披露数据,目前我国红树林面积约2.9 万hm2,滨海盐沼面积约11 万hm2,海草床面积约1 万hm2,与20 世纪60 年代相比,有大量修复提升空间。近年来,我国实施的“南红北柳”“蓝色海湾”等一系列推动海岸带蓝碳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由于其公共属性,政府部门承担了主要的资金投入,社会资本的投入则不足,海洋碳汇交易的推进,有望为这些重大工程引入多元化资金投入。

(3)海洋碳汇项目碳信用需求方。海洋碳汇项目碳信用需求方涉及强制性和自愿性减排单位。一是强制性配额市场中的履约单位,基于政府部门规定的减排配额和抵消比例,在市场中购买所需的碳信用。此需求相对刚性,是海洋碳汇交易的主要需求方。在我国,强制性配额市场则主要体现为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二是“自愿加入+强制减排”配额市场中的履约单位,例如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的运营,排放企业的减排承诺基于自愿基础上作出,但一经承诺便具有强制约束力,类同强制性配额型市场的运行,这些自愿控排的单位也可以通过购买碳信用进行履约。三是其他自愿性市场中具备减排意愿的单位,包括企业、公益组织、个人等,特殊情形为政府部门,例如,澳大利亚政府出资设立减排基金购买碳信用。目前,我国许多未纳入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控排计划的企业也具有减排意愿,拟通过购买碳信用抵消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碳排放。

(4)交易机构和信息登记机构。在履约机制下,海洋碳汇交易所需的交易机构和信息登记机构一般为政府部门指导建设,在部分自愿性机制下,交易机构和信息登记机构可以由市场自发形成,但是政府的监管也是必要的。交易机构应当具备设备等基础设施及人才队伍,制定交易细则,为服务海洋碳汇项目提供快捷高效的交易服务。在交易量大、条件充分的情况下,建立线上交易平台将有助于大幅提升交易对接效率;
对于部分自愿性交易活动,一些提供区域性场外交易服务的交易机构也可以发挥重要的投融资接洽功能。交易机构有必要构建风险管控机制,配合政府部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参考有价证券等金融交易活动开展经验,信息登记机构需要进行核证减排量的持有、变更、注销等信息登记,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确保与交易机构之间进行信息的准确、及时交换,作为判断有关权益归属的基本依据。为增进海洋碳汇交易活动的透明性、公正性和可靠性,提升社会参与积极性,交易机构和信息登记机构有必要做好信息披露,配合完善公众监督机制。

(5)科学研发单位。海洋碳汇交易的重要根据是明确公认的固碳机理以及科学可行的方法学,在海洋碳汇固碳作用的基础科学研究结论明确的前提下,可以开发适用于海洋碳汇交易的方法学。方法学一般由基准线方法学和监测方法学两部分构成,为项目减排量估算、开展监测等提供方法依据,涉及项目边界的确定、海域等权属合格性、碳库和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选择、项目期和入计期的确定、基准线情景识别与额外性论证、碳层划分、基准线碳汇量和项目碳汇量计算、减排量计算以及项目活动的监测、生物质碳储量监测、精度控制等内容。目前,国内外海洋碳汇领域已探索开发的方法学主要涉及红树林、海草床、盐沼三大海岸带蓝碳生态系统,涵盖海洋生态系统修复、避免破坏及保护等类型。科学研发单位开展海洋碳汇相关科学研究和方法学研发,前期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投入和支持,后期可能通过为市场化的海洋碳汇项目开发提供技术支撑而获得成果转化资金支持。

(6)第三方认证机构。海洋碳汇交易一般需要第三方认证机构对项目增汇成效进行审定和核证,审定和核证工作需要遵循相应的方法学。海洋碳汇审定和核证机构需要具备专业人才及审定核证经验,并进行相应的资质认定。根据国内外相关机制运行经验,审定过程中,审定机构应确认项目的基准线确定和减排量计算的准确性、项目的额外性以及监测计划的合理性;
核证过程中,核证机构应确认项目活动实施和运行情况、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减排量的计算过程及结果。目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等单位已经具备海洋碳汇项目审定和核证经验。

(7)海洋碳汇项目利益相关者。海洋碳汇项目开发过程中,可能涉及当地社区及居民等利益相关者。在马达加斯加等国际海洋碳汇项目开发和交易的运行经验中,充分动员和组织当地社区的力量对于项目的成功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当地居民和有关组织可以对项目决策提供意见,为项目运行提供人员保障;
项目的开发应充分保障当地居民的利益、考虑可能造成的机会成本。海洋碳汇项目交易获得的相关收益对当地居民的反哺和支持是项目长久推动的重要动力。同时,海洋碳汇项目开发可以考虑与海水养殖、生态旅游等产业活动结合,更好地形成综合效益,更好地推动利益相关者支持和参与。

3.2 海洋碳汇交易机制构建策略

(1)项目认证机制。海洋碳汇项目认证是交易机制构建的基础性环节,也是基于碳信用的各类衍生性金融服务的前提。构建海洋碳汇项目认证机制应当坚持科学性原则,包括对方法学的科学评定、对审定和核证机构的资质审核和规范管理、对海洋碳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估及实施过程的有效监督、对海洋碳汇项目减排量的监测和核算。关于海洋碳汇项目认证规范和程序,根据国内外经验,项目设计、项目审定、项目运行及监测、项目核证、签发减排量为必要的认证环节。同时,也可对海洋碳汇项目的生态价值等进行附加认证,如参考核证碳标准(VCS)与气候、社区和生物多样性标准(CCB)双认证模式,从而推动科学提升海洋碳汇项目的市场价值,获得更加充分的交易收益。

(2)基于多元化渠道的交易机制。海洋碳汇交易可以从强制性和自愿性市场两个渠道发力,从强制性配额型市场履约、经济活动单位自行抵消碳足迹、政府购买等多个层面推动(见图2)。第一,与强制性配额型市场进行衔接是海洋碳汇交易的重要渠道之一,有必要尽快将海洋碳汇项目纳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消机制,产生的碳信用按照抵消比例限制用于全国控排企业履约。这一过程中,可以在北京、天津等各地方级试点配额型市场中先行试点开展海洋碳汇交易,逐步向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过渡。需要指出的是,国际履约方面,2013 年起,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要求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碳信用项目必须来自最不发达国家,对我国推动相关交易形成极大限制,这一渠道基本不再畅通。第二,探索组织未被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具有减排意愿的涉海企业等排放企业,以“自愿加入+强制减排”模式,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促成企业完成自愿约定的减排任务,引导企业购买海洋碳汇项目的碳信用履约。第三,拓宽多元化自愿性海洋碳汇交易渠道。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升社会各界对支持海洋碳汇项目、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认识,鼓励海洋碳汇项目通过多种自愿性碳交易渠道获得资金支持,借助互联网等平台、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将交易单位调整为“kg”甚至更小单位,引导公益组织、企业单位乃至个人积极参与购买海洋碳汇项目产生的碳信用,抵消自身碳足迹,促进形成全社会投入减排增汇行动的氛围。第四,参考澳大利亚政府减排基金运行经验,探索设立海洋碳汇发展基金、财政出资与社会公益性投入结合,探索拍卖等交易模式,基金的运行可以与上述多元化自愿性海洋碳汇交易渠道同步开展,当市场中缺乏企业等自愿性买家时,可以由政府出资购买海洋碳汇项目产生的碳信用。上述市场的构建,可以考虑与其他自然资源碳汇项目、可再生能源减排项目等结合,逐步扩大市场交易范围和规模,提升减排增汇的成效。

图2 海洋碳汇多元化交易渠道

4.1 海洋碳汇交易组织管理和技术支撑体系有待健全

一是从我国现行管理政策情况来看,国家层面的碳汇交易等待进一步重启和完善。前期试点过程中,海洋碳汇项目未被明确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与各地碳配额交易市场缺乏衔接,现阶段海洋碳汇交易渠道有限,更多在自愿碳市场进行交易,缺乏系统性组织和管理,影响了各方参与开发海洋碳汇项目的积极性,不利于海洋碳汇交易经验积累和进一步发展。二是海洋碳汇项目开发和交易技术支撑体系不足。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运行期间,缺乏经过政府部门备案、具有公信力的海洋碳汇项目方法学,国内相关科研机构目前研发的海洋碳汇方法学涉及领域并不全面,国际上海洋碳汇项目方法学也尚不完善,难以直接进行转化,可能需要结合国内沿海地方实践进一步试算检验。我国科学家提出的渔业碳汇、微生物碳泵等领域科学研究有待持续深入,相关科学机理需要进一步明确,为海洋碳汇交易相关活动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14]。公允性、低成本、便利化的碳汇项目第三方服务机制较为缺乏,第三方认证机构对海洋碳汇项目认证经验不足。

4.2 海洋碳汇交易财政金融支持和法律保障有待提升

一是海洋碳汇项目面临成本效益问题。海洋碳汇项目开发一般涉及生态系统修复、管理维护等高昂成本,可能涉及机会成本、面临自然灾害等现实问题,开展海洋碳汇交易可能需要进行野外调查监测工作以确保计量精度;
同时,现阶段碳汇项目价格不高,交易活动的收益有限,难以支撑海洋碳汇项目开发。二是财政金融支持和保险保障相对缺乏。政府部门对海洋碳汇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有待提升;
碳金融工具处于探索创新的过程中,海洋碳汇项目相关监测机制、核算标准等尚未健全[15],碳信用流转渠道尚未畅通,进行价值评估存在不确定性,金融机构提供融资的难度较大。三是海洋碳汇交易法律保障存在不足。海洋碳汇交易涉及的利益相关方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公私利益分配等事项,海洋碳汇项目产生的碳信用的法律属性尚存争议[16],多元化纠纷和争议解决机制相对欠缺;
同时,海洋碳汇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新领域,现行法律规章缺乏专门规定,对于海洋碳汇损失和破坏的相关责任尚不明确[17]。

4.3 海洋碳汇交易助力减排面临多重争议和风险

一是逆转风险。由于自然条件变化或人为活动等因素,海洋碳汇项目实现的减排在以后的某个时间点可能被无意或有意逆转,因此仅提供短暂的、非永久的气候收益。二是碳泄露风险。碳泄露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采取碳减排措施,该国或地区碳排放源可能转移到其他未采取碳减排措施的国家或地区[6]。海洋碳汇项目可能通过转移活动等产生碳泄漏,例如,在大型红树林生态系统区域,保护部分区域的红树林可能因项目活动对其他地区碳汇造成损害。三是额外性规则争议。进行海洋碳汇项目开发和交易时,由于需要评估减排相对于在未实施抵消激励措施的情况下产生的减排是否是额外的,这要求准确预估基准线情景,但由于项目基准线排放量估计较为复杂,因此存在所产生的碳信用可能不代表真正减排量的风险。

促进海洋碳汇交易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分步实施,从理论、技术、资金、机制、法律、社会层面全方位推进,处理好国家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升海洋碳汇项目的增汇效益、生态系统服务效益以及社会效益,探索与国际规则对接、适应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现实情况,提出以下发展策略建议。

5.1 建立行动计划,完善法律保障

国家层面,建议研究制定统筹推进海洋碳汇交易发展的有关行动计划,从组织管理、科学研究、标准规范、重点领域、交易渠道等方面明确海洋碳汇交易发展的方向。海洋碳汇项目开发和交易遵循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管理,涉及用地、用海,涉及当地既有产业和居民活动,可能需要协调诸多利益相关者,因此,有必要将海洋碳汇纳入海岸带发展规划、海洋空间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等规划体系,将海洋碳汇交易发展与海洋空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程项目、海洋生态系统监测评估、海洋产业优化布局和低碳发展等事项结合起来,系统谋划、统筹推动,优化各方面资源配置,提升海洋碳汇交易发展成效;
同时,进一步完善海洋碳汇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关注海洋碳汇交易相关产权、收益权、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规定等焦点问题,探索相关规范化合约制定,积极引入仲裁,探索丰富和强化海洋碳汇交易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

我国沿海各地海洋生态资源禀赋各有特色,分布有“南红北柳”、沼泽湿地等,建议积极开展海洋碳汇交易试点示范,推动沿海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实践,加强海洋碳汇相关调查评估、监测、核算工作[18],重点推进增汇潜力较大、条件相对适宜的区域积累海洋碳汇项目开发、交易机制、方法技术等方面的经验,推动出台相关保障措施,保护和发掘海洋碳汇项目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促进项目及周边区域生物多样性发展,完善海洋碳汇项目生态补偿机制,保障和增进当地民生福祉,探索拓展渔业碳汇等领域,逐步将试点示范经验进行推广拓展。

5.2 研究科学方法,加强技术支撑

海洋碳汇有关科学研究有待持续推进,如蓝碳生态系统的碳汇效应有待进一步研究明确;
某些渔业活动碳源、碳汇属性仍存争议,有必要进一步深入开展海洋碳汇科学机理和核算方法研究。针对典型的红树林、盐沼、海草床生态系统构建滨海湿地碳通量监测网络,查明自然循环中的碳通量、时空演变与受控机制,深入开展互花米草等外来物种碳汇效应研究,系统性推进贝类、藻类等海水养殖固碳机理研究,查明各环节碳足迹、建立有效的碳计量方法[13]。研究完善国家、区域、项目不同尺度下海洋碳汇核算方法,加快制定相关标准。

作为海洋碳汇项目认证的技术要件,建议加快研发适用于交易认证活动的海洋碳汇方法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科研单位研发方法学进行鼓励和支持,组织专家对海洋碳汇项目的方法学进行严谨地审核论证,类比国家标准的管理模式进行公众咨询及征求意见,对科学性获得公认的方法学予以认可备案。现阶段,建议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基于科学研究共识,结合国际上已有的清洁发展机制、核证碳标准等海洋碳汇项目方法学,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研发完善适用于红树林、海草床、盐沼、大型藻类等不同类型海洋碳汇项目的方法学,对于海洋生态系统创建和修复活动增汇、渔业碳汇等分别研究,明确识别基准线、判定额外性、确定项目边界、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的科学方法,充分考虑逆转风险、碳泄漏风险的影响,为海洋碳汇项目审定与核证提供方法遵循。

成熟的第三方认证体系是海洋碳汇交易发展的支撑要素之一,有必要加强培育发展具有海洋碳汇项目审定与核证技术能力的机构,建立专家库,鼓励相关机构参与方法学研发和实践检验,支持具有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核证碳标准等认证资质的机构参与海洋碳汇项目开发,提升海洋碳汇项目审定与核证效率、科学性和公信力。

5.3 强化财政支持,创新金融服务

财政支持和引导是海洋碳汇交易发展的重要助力,建议中央政府通过科研项目支持、创新示范资金、设立基金、开展重大工程项目等方式为海洋碳汇项目开发和交易提供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激励社会资本投入。鼓励沿海地方政府加大对海洋碳汇项目财政投入力度,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促进增汇活动,探索高效的财政资金利用模式。鼓励公益组织积极参与海洋碳汇项目,推动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等提供资金支持。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建议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碳汇交易的支持力度,创新发展碳金融工具,推动信贷、基金、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多元化金融服务。发挥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引导作用,促进商业银行持续优化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海洋碳汇碳信用抵质押贷款等特色金融产品[19]。近年来,蓝色债券快速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符合条件的项目添加蓝色债券标识,金融机构纷纷在国内外金融市场发行蓝色债券,建议探索通过蓝色债券支持海洋碳汇项目开发和交易,提供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同时,应持续拓宽多元化海洋碳汇项目融资渠道,探索碳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20],丰富海洋碳汇交易产品。海洋碳汇项目抗风险能力有待加强,应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为海洋碳汇项目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探索气象指数等创新型保险方式,建立巨灾保险机制,推动“政银保”合作开展政策性保险和银行信贷支持“一站式”服务[21]。

巩固提升海洋碳汇能力、有序开展碳交易是体现国家自主贡献成效的重要领域及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海洋碳汇的价值和多重效益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国家层面高度重视。目前,海洋碳汇交易在起步发展阶段,我国沿海地区在认证交易程序设置、方法学规范编制、交易模式构建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但由于成本效益等方面的问题和制约,高效推进市场化交易仍然任重道远。为促进我国海洋碳汇交易高质量发展,应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强顶层设计,以政府力量为牵引,激发市场要素活力,完善项目认证机制和基于多元化渠道的交易机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标准、建立和优化制度,确保海洋碳汇交易收益安排的合规性以及减排效益审定核证的科学性;
在此基础上,尽快将海洋碳汇交易纳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拓展自愿渠道的交易活动,引导财政及金融保险力量支持,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海洋碳汇交易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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