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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招投标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与对策
摘要: 招投标是一种应用技术、 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 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标报价和施工方案最优的投标人, 从而加强了对工程的投资、 质量和进度的控制。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由于部分程序上的疏漏和监管机制的原因, 导致招投标过程出现一些违规现象。
本文阐述了 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各种违规操作的表现形式,
并提出了 防范措施及建议,
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以促使工程招投标的公平、 公正、 公开和良性循环。
关键词:
水利工程; 招标投标; 违规行为; 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23. 2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产生和发展招标投标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它伴随着商品经济的标是一种竞争性的市场采购方式,
即发包人通过公告等形式, 招引或邀请具有能力的企业参与投标竞争, 通过一发展而发展。
商品经济的发展, 带来了大宗商品交易, 交易市场的竞争便产生了招标。
招定的招标程序,
从所有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者。
招标是最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能给招标者带来最佳的经济利益,
所以它从 200 年前诞生起, 就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在世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和世界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 欧盟等国际组织的采购中, 招标采购已成
为一项事业, 不断发展和完善,
现在已经形成一套较成熟的可供借鉴的管理制度。
1 招标投标的内容
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
是指招标人(采购方或业主)
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单,
提出准备交易的项目, 说明需要采购商品的具体内容, 邀请成交方在规定的时间、 地点
投标, 从中择优选出最有利于招标人的成交方, 并与之签订合同, 使交易得以实现的交
易活动。
投标(to submit tender)
是指投标人(卖方或工程承包商)选取适合自身的招
标信息, 响应招标人的邀请, 根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 地
点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以争取成交的交易行为。
实际上招标、 投标是一种交易方式的
两个方面。
一般的招标程序是:
招标公告—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授予合同。
按照招标活动的内容, 通常的程序包括: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书;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编制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 合格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编制; 开标; 评标与定标; 评标报告; 中标通知书。
2、 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它
的质量与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 我们必须从工程源头开始, 从招投标过程对施工单位的选择开始, 充分认识现状, 理性分析问题, 做好对工程可靠性的合理把控。
现行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2. 1 分标不合理
分标是招标前期的重要内容之一,
分标合适与否将影响到招标、 投标和合同管理全过程能否顺利实施。
从便于施工的角度出发, 分标应根据工程的规模、 技术复杂性、 专业性、 施工交通与场地条件、 工期要求、 质量要求等进行。
但实际操作中, 往往出现各种违规行为:
一是存在“量身定标” 现象, 即针对某施工单位的特点划分标段以便让其中标;
二是为了照顾关系单位, 将大标划小, 以便人人有份; 三是有的单位利用标段划分将不同类型的工程划分在同一标段内, 从资质上排斥潜在中标人。
这些现象都严重影响了 招标活动的公平性,
不利于优选施工队伍和保障工程质量。
2. 2 规避招标
在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 中, 第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另外,《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某些建设单位, 为了自身的利益, 利用不法手段将项目化整为零, 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 如肢解项目、 调整变更项目或者是签订小额合同等, 从而把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给有利益关系的施工单位, 或仅在较小的范围内发
布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 为工程建设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
2. 3 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主要表现形式有:
①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
一致地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②投标人之间虽然不一致地抬高或压低标价,
但彼此之间已约定好在类似的工程项目 中,
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③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
3、 加强招投标中违规现象的对策
3. 1 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积极组织机构
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 平等竞争,
不得为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条件,
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
要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水行政监督部门、 项目法人、 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稽查部门等必须健全机构,
明确职权。在招标过程中要将招标标段审定权、 标底确定权、 评标权和决标权相分离,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加大行政监督、 社会监督的力度,
不给招投标活动中任何不正当行为留有生存空间,
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客观公正。
3. 2 严格执行招投标信息公开透明制度
在水利工程招标过程中, 由于信息渠道的原因, 使得某些招标信息无法大范围扩散, 信息公开度不高。
另一方面, 某些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变相降低信息公开度等问题也比较突出, 这都会导致某些潜在投标人不能及时、 全面、 真实地了解招投标信息, 从而为串标、 陪标、 围标等违规操作留下空间。
有些招标人不愿意招标信息公开, 因为招标信息的发布面越
广, 投标人就越多, 自己中意的投标人竞争压力就越大, 一旦“意中人”没有中标, 个人目的就难以实现。
因此, 要加强招标信息的公开化程度。
3. 3 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力度
作为项目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 监察部门一定要对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督促项目 法人严格执行有关制度, 达到标准规模的项目 必须进行招标, 不得将项目任意肢解发包、 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后, 项目法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招标请示, 对招标方式、分标方案、 投标人资质(资格)
条件、 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标方法等进行申请批准。
经批准后, 项目法人方可按程序开展招标活动。
确实无法进行招标的项目, 如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或采用特定专利技术等特殊项目 , 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定,
并履行完报批手续后方可不进行招标。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不招标应视为违规行为并进行相应处罚。
4、 结束语
水利工程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 更和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 而水利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建设的重要步骤之一, 只有选好了 施工单位, 工程的投资、 质量、 安全才能得到合理保障, 因此, 我们有必要客观认识已经存在的问题, 理性的分析, 从而不断改进, 维护好建设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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