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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

时间:2022-08-18 17:0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问责,供大家参考。

问责

 

  这是一个让人悲伤的多事之秋, 先是波及全国的奶粉事件, 后是山西溃坝事件, 上周末三起灾难又接踵而至:

 黑龙江鹤岗煤矿大火, 深圳龙岗特大火灾, 河南登封煤矿瓦斯突出事故——数百生命逝去让人痛惜, 暴露出的问题让人惊心, 曝光出的政府失职和官员渎职让人愤怒。

 惟一让人稍感欣慰的是政府迅速掀起的问责风暴:

 继孟学农引咎辞职和山西官场地震后,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引咎辞职了,石家庄市委书记免职了 , 深圳火灾相关责任官员迅速免职, 河南登封市市长矿难后第二天就被建议免职。

  舆论纷纷为这一史无前例的问责风暴叫好, 而这并非问题的关键。

 毕竟, 问责不是一种政治表演, 不是为了做给舆论看和讨好公众, 不是为了 安抚死难者家属和平息公众愤怒, 而是让官员为自己的失职承担代价, 在高调问责中震慑官员, 从而避免悲剧的重复发生。

 杀鸡骇猴以儆效尤, 问责更多是做给官员看, 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 所以我更关注官员对这场问责风暴的反应。

 媒体不妨做个调查, 以官员群体为对象, 看看这场史无前例的问责风暴有没有对官员产生应有的制度性震慑。

  如果我是一个官员, 孟学农、 李长江们的引咎辞职, 会对我产生怎样的触动?

  毫不隐讳地说, 我确实会从这场官场大地震中受到触动, 感觉当官比以前难多了, 当官的风险越来越大了 , 会彻夜难眠地担心本地会发生什么重大安全事故。

 公众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 媒体又对问题紧追不放, 问责制在舆论推动下日益制度化和常态化, 说不定哪一天问责就会落到自己的头上。不过细究起来, 这场问责风暴还没有真正形成制度性威慑。

  首先, 问责缺乏一种“违规即追究 ”、 “失职即问责” 的内在驱动机制, 而是依赖于媒体和舆论的外在驱动。

 确实, 许多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 已经成为一种惯例——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问责很多时候并非制度自 动驱动的, 而是外在的舆论监督驱动的, 是舆论关注的压力迫使问责制度运转起来。

 这种舆论依赖的表现是:

 只有某个事件引起强烈的舆论关注和激起很大的民愤时,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 相关部门启动问责制, 处理几个官员给舆论一个交待。

 如果缺乏舆论关注或压力很小, 问责程序很难会正常运转起来。

 在问责制成熟的国家, 问责与事件影响大小和民愤没有多大关系, 问责制的运转依赖的是“失职就必须担责” 这种责任伦理的驱动。

  这种“舆论依赖” 让官员对躲避问责心存侥幸。

 如果某种失职能够瞒过媒体, 也就能躲过问责。即使不幸成为舆论焦点而被问责了 , 当某一天淡出舆论视野的时候, 也许一样可以瞒着媒体悄悄地“带病复出 ”。

 其次, 问责并没有常态化, 并没有贯穿到日常政治的始终。

 发生了重大事故才会启动问责制, 而像被审计署审计出违规审批了 哪个项目, 违规乱花了纳税人多少钱, 错误决策造成了多大浪费, 乱设许可侵犯民权这些细琐、 庸常、 普通的“政误 ”,生, 只要不出大事自己就不会被问责。

 事实上, 许多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正源于日常问责缺乏下一点点问题的缓慢积累——一次违规审批不了 了之, 一次监管失职轻松过关, 一次乱设许可没有追究, 久而久之就给大事故埋下了隐患。

 大事故后再严加问责, 可能只有暂时的震慑, 好了伤痛忘了疤, 当风暴慢慢淡出舆论视野后官场会故态复萌。

  则很少被追究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毕竟不会经常发另外, 问责在制度设计上还有缺陷。

 问题严重到何种程度会撤职, 追究责任会追到哪个级别和何种程度, 除撤职外还须承担何种责任, 以后又如何复出——这些都似乎还没有制度化和规范化, 而只有这一切成为稳定、 必然的制度, 才能给官员确定的预期。

 否则官员只会对同僚被问责充满“碰上了就自认倒霉” 的同情, 而不会兔死狐悲地反思自 身的职责。

 被问责者也会对被撤职毫无愧疚之感, 满含“那谁谁谁怎么就没事” 的委屈和悲愤, 认为自己不过是一只平息民怨的替罪羊。

  只有问责成为日常政治中一种必然的制度宿命——就像机器一样, 当你触动了 违法违规的开关后, 问责立即自 动运转起来, 你立即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那才叫制度性威慑。

 风暴诚可贵, 制度价更高, 期待以这次问责风暴为契机, 中国的问责制能常态化制度化。

 三鹿事件涉案官员不能以免职顶罪

 2008 年09月 19日

 上海商报

 对于重大公共危机, 一些政府部门已经养成了 一种遮掩和压制的“本能 ”。够以免职顶罪, 这种“本能” 就不会得到真正改变

 随着三鹿奶粉事件调查的深入进行, 包括市长在内的多名石家庄市相关领导干部被免职。

 与此同假如让相关官员能时, 警方已对二十多人采取了 强制措施, 直接的犯罪嫌疑人——出售、 添加在牛奶中的有害物质的奶贩、 奶农, 自然是要逮捕的, 而三鹿集团原董事长、 总经理田文华, 则依据《刑法》 第 144 条、条和《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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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系列措施清楚地表明, 国家对三鹿奶粉事件是要动真格彻查的。

 我们殷切期待, 依法处理这起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同时, 中国的《食品安全法》 能否由此而加快速度出台? 说来具有讽刺意味的是,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田文华曾在“两会” 上疾呼要尽快出台《食品安全法 》,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 144 条指出:

 “在生产、 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现在她自己却成了由此看来, 田文华的罪不轻。

 然而更符合上述罪名的实际上是那些黑心的奶农和奶贩。

 田文华的最大罪孽是将其所产的婴幼奶粉有毒的事实隐匿不报。

  三鹿奶粉有问题, 公司方面在去年10月就已听到反映, 到今年 7 月份他们已经确知他们所产的婴幼奶粉确有问题。

 照理, 三鹿集团应该当机立断, 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布真相, 同时立即召回问题奶粉。

 可是, 就是在三鹿集团知道自 己的产品确有问题, 对外仍然坚称“我们可以肯定地说, 我们所有的产品都是没有问题的 。” 直到 9 月 11日 国家卫生部和质检总局发布公告。

  由于食用三鹿婴幼奶粉, 全国有6000多婴幼儿患肾结石病,几乎都是没有及时查出病因而致。

 足见三鹿集团不及时公告、 召回问题奶粉的可恶。

  从纯粹商业角度出发, 一般在公共危机发生以后, 作为企业当事一方无须请示政府, 应立即以主动、 客观、 坦诚、 负责的态度积极着手危机的处理和沟通。

 可是, 中国企业一遇危机, 经常是坚决否认, 百般抵赖。

 其心里倒不是真的否认自 己产品有问题, 而是怕影响自己当前的利益, 强调稳定, 自己私下偷偷改进工作, 以便混过难关。

 不过田文华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曾说过,家庄市政府和所属区政府汇报过问题奶粉情况。

  现在石家庄市市长被免职, 只能算受到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

 如果田文华所说属实, 而当时石家庄市政府接到报告后也是强调稳定, 并试图以重要的政治性原因为借口, 不向公众公开事实, 那么相关责任人负的责任就不光是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 还得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一部分第一条第 7 款中“弄虚作假, 不报、 缓报、 谎报或者授意、 指使、 强令他人不报、 缓报、 谎报情况, 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 扩大, 或者致使抢救、 调查、 处理工作延误的 ”,受到法律审判。

  其实, 中国的许多政府部门何尝不是以“隐瞒本能” 应对重大危机? 这里面的深层逻辑应该是这样的:

 公开危机将被追究责任, 很可能要被免职。

 而隐瞒并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则可能蒙混过关, 即便最终败露, 最坏的结果也不过是免职。

 如此, 一个“理性” 的官员自然首选隐瞒。

 推进依法行政的同时, 依法严究刑事责任可能是扭转官员这种“隐瞒本能” 的唯一办法。

 中国如何走向真正的问责制

 2004 年05月24日

  刘军宁

 4 名患儿因此死亡。

 而几例死亡病例8 月初他们曾经向石问责制度可望继党内民主和村民选举后, 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新看点。

 但如果不能跟进以根本的制度保证, 问责制也有可能扭曲、 变形, 沦为选择性惩罚以防止责任范围扩大、 甚至掩盖更大责任的工具

 自2003年非典时期两位政府高官因未能恪尽职责而去职以来, 问责制度开始在中国露出一角。

 最近从中央到地方又有多位官员因失职而丢掉原有职务。

 可以预见, 如果能够走向健全成熟并能在制度上加以配套, 问责制度将继党内民主和村民选举而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新看点。

  但是, 在中国, 要求发展出一套真正的问责制度, 首先必须对问责制度有深入的了解。

 在目前的讨论中, 对问责制度还有不少的误解:

  第一个误解是把问责制度简单等同于引咎辞职。

 其实, 引咎辞职仅仅是问责制度的一个方面, 问责制度的内容不止于此。

 也不能把问责制度仅仅理解为责任追究制度, 问责制度的确涉及到追究责任, 但又不是简单地表现为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

 就像有人已经指出的那样, 引咎辞职(包括被免职)

 和追究失职者的责任, 在中国的古代乃至现行的制度下, 都早已有之。

 若是问责制度、 引咎辞职和追究责任三者之间可以简单地划上等号, 那么, 这样的问责制度有何创新, 是改革? 炒冷饭? 还是复古?

  第二个误解是把问责制度简单理解为上问下责。

 上面提到的几个案例都是下级因失职被上级要求

  辞职(或被解职 )。

 如果问责制度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 那么, 如果上级失职谁来追究上级的责任? 如果问责制度就是上问下责的话, 那么在最关键的地方, 恰恰无人问责。

 这样的“问责制度”也未必能带来责任政府。

  第三个误解是把问责制看成是上级对下级某个已知的具体过失的惩罚。

 这种误解把政府与官员的责任局限于具体的事件, 包括施政的重大失误, 特别是重大责任事故, 或“政治” 责任事故。

 好像不发生事故, 就不发生责任。

 这样的问责制追问的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 变成一种纯粹的惩戒措施。问题的关键是, 只有平时认真负责, 才能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

 问责制度关键要解决的是, 确保政府与官员在平时就充分承担责任。

 而对官员因过失作出的惩戒, 通常是在事故发生之后, 已为时太晚。所以问责制度关注一切责任, 惩戒则只关心事故的责任。

  问责体系如果上面三种是对问责制度的误解, 那么, 问责制度的正解是什么呢? 准确地说, 问责制度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 宪政民主政体下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实现途径。

  在民主政治下, 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

 他们必须为其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问责是由授权产生的——人民给政府授权, 政府给官员授权, 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 政府则通过官员对人民负责。

 所以, 问责制度的全部正当性是基于“权为民所授 ”。

 也因此, 官员有责任首先向公众报告他们的行为, 公民有权利要求制裁那些渎职官员。

 这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环节。

  在民主政治下, 问责制度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 而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在这样的责任体系中, 公众追究各级政府的责任, 各级政府逐级追究各级官员的责任, 这样才能确保责任体系中没有缺失的环节。

  宪政体制下的责任政府的首要责任就是:

 对其所做的一切, 就与国家相关发生的一切, 向公众有所交代。

  所以, 问责制度, 不仅包括对渎职官员的惩罚, 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 ”。

 正是这些要素把民主政治下的问责制与中国古代帝王整肃吏治的统治术区分开来。

 简而言之, 问责制度就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对其行动负责。

  建制问责在中国, 问责制度已经被公众提上日程, 其走向如何, 格外值得关注。

 我以为, 要建立并实施真正意义上的问责制度, 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严格的职责划分:

 问责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门与官职之间有严格的职责划分, 并以宪法和法律来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 谁来问责, 何人依何种程序判定官员失责。

 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不仅是一种摆设, 而且为权力斗争和铲除异己增加了新的工具。

 在目前, 党政之间, 不同层级之间, 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如何确定, 还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

 是书记负责, 还是行政首长负责? 目前也没有透明合理的判断依据。

 只有执政党及其官员在责任体系之内, 才有可能实施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

  政府透明, 政务公开:

 问责的前提是公开与知情。

 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让人民知道这个国家正在发生的一切。

 如果公众不知情, 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 谁没有对公众负责, 无法追究失职行为。

 只有政府透明、 政务公开, 才能把政府及官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而立法机关应该是问责的主体。

  立法机关可以有多种方式行使问责主体的权利, 例如进行独立调查, 举行听证会, 开设代表与公众之间的电话热线等。

 再有如非典之类的失职事件发生, 应由全国人大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来进行独立调查。

  新的官场文化:

 问责制度需要新的官场文化。

 问责制度要求的政府对公众负责与传统的吏治文化要求的只对上级负责, 还有不小的冲突, 需要很长时间来适应、 磨合。

  问责制同样有可能扭曲、 变形, 沦为选择性惩罚以防止责任范围扩大、 甚至掩盖更大责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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