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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色(红)(2022年)

时间:2022-09-23 14:3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底色(红)(2022年),供大家参考。

底色(红)(2022年)

 

 底色( 红)

  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草原使用权证

  ( 字色为金色)

 农业部监制

  编号:

  2有关规定

 《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林权证、 草原使用 权证, 并登记造册, 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证等到证书, 并登记造册, 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草原法》:

 第二条 所称草原, 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九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草原, 由国务院代理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条 国家所有的草原, 可以依法确认给全民所有制单位、 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

 使用 草原的单位, 应当履行保护、 建设和合理利用 草原的义务。

 第十一条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 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的国家所有的草原,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 核发使用权证, 确认草原使用 权。

 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的国家所有的草原, 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 的家庭或者联户 承包经营。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草原,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 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可以按照自 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第七十四条 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 草山和草坡, 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不包括城镇草地。

 *1

 草原使用权证字(*2

  )

 第

 号

 ( 注:

 *1 处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简称; *2 填写年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规定, 本证中草原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 业经登记,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印) :

 年

 月

  日

  4发包方 全称 承包方代表姓名

 承包方 住 址 草原承包合同编号承包起止日 期 承包方式承包草原用途

 县( 市)

 乡 ( 镇)

  村

 组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草原承包方共有人情况

 性别 年龄

 姓名

 姓名

  性别

  年龄

 承包草原总 面 积( 亩)

 1 地点 四 至 界 限

 2 地点 四 至 界 限

 3 地点 四 至 界 限

 4 地点 四 至 界 限

  承包草原 总 块 数

  ( 块)

 面积( 亩)

  面积( 亩)

 面积( 亩)

 面积( 亩)

  6 5 地点

  面积( 亩)

  四 至 界 限

 6 地点

  面积( 亩)

  四 至 界 限

  填

 证

 机

 关

 县级以上地方草原( 农业)

 行政管理部门( 印)

  年

 月

  日

  7 变更登记 转入方 转出方 变更 方式

  面积 ( 亩)

 合同 编号 发证机关签章

  8

 须

 知

 一、 草原使用 权证是草原承包合同 生效后国家确认承包方享有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二、 本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盖章生效, 由承包方妥善保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回。

 三、 本证登记的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 草原承包当 事人有权查阅、 复制草原使用 权证书登记簿记载的事项。

 五、 采取转让、 互换等方式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办理草原使用权证变更。

 六、 严禁伪造、 涂改、 买卖和转借草原使用 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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