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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谈判权力的供应链企业自愿型环境规制参与决策协调研究

时间:2023-08-22 14:40:07 来源:网友投稿

□陈 哲 陈国宏,2

[1.福建工程学院 福州 350118;
2.福州大学 福州 350116]

环境保护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2020年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强调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现阶段正面临从“要我环保”到“我要环保”的历史性转变。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治理领域延续“自上而下”的政府单方治理思路,环境规制工具也以强制型规制为主导,这与我国现有的环境治理转型场景并不匹配,需要对环境治理机制与环境治理工具做出调整。

自愿型环境规制是指政府、行业协会、公司或特定实体为保护环境而自愿提出的协议或承诺[1~2]。较强制型环境规制而言,自愿型环境规制具有自愿性、灵活性、经济性、合作性等特征[3],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开展环境管理活动,从而获得长期的环境治理收益[4]。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兴起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强制型环境规制的缺陷,被广泛认为是继传统命令控制手段及市场手段后环境规制领域的“第三波浪潮”[5],愈发受到国内外理论研究及实践领域的关注[6]。近几年,尽管我国已逐步将自愿型环境规制整合入既有的以强制型工具为主的规制框架中,且个别自愿型环境规制得到一定程度的采纳与推广,如各类环境标签认证等,但整体发展尚不成熟,存在规制参与规模与环境绩效输出间不对等的困局。自愿型环境规制执行过程中的实质性参与行为的不足是造成这一困局的主因之一,探究企业实质性参与的促进机制对推进我国自愿型环境规制发展、提升环境绩效具有积极意义。

自愿型环境规制已经成为环境规制研究领域的新兴方向,并取得一定的研究进展。但整体上关于自愿型环境规制的研究尚不深入[7],国内相关领域的研究更为零散、碎片化,研究系统性与深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从研究内容上看,现有研究常见关于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影响效应[8~9],或是影响因素的讨论[10~12],大多关注要素间的因果关联,少见对企业参与自愿型规制的具体决策过程及决策机制的讨论,尤其较少考察多主体视角(如供应链主体)下企业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的行为决策过程。现实中,企业作为“理性人”往往缺乏主动参与环境规制的动机,参与自愿型规制更可能是一种受到多方影响的非完全自愿行为[13~14]。已有研究发现,相当一部分企业迫于供应链的压力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7,15],供应链内外部主体间的相互作用将对企业自愿型规制的参与投入决策产生影响。由此,考察供应链情境中的企业参与决策机制有助于丰富多主体视角下的自愿型环境规制研究,但此方面研究相对匮乏。部分学者针对供应链情境下特定类型的自愿型规制工具(如环境标签)进行了研究,如曹裕等[16],Fan等[17]探讨了制造商环境标签策略选择问题,此类研究多聚焦在供应链内部主体的相互作用上,涉及外部主体的讨论有限。实践中,外部主体将对企业自愿型规制参与决策产生影响,如政府往往会出台一定鼓励措施,对加入ISO10041的企业进行奖励,又或对于参与绿色建筑认证的企业进行补贴等,意在鼓励更多企业参与其中,由此考虑政府行为对供应链企业自愿型决策参与决策的影响是有意义的。诸多研究已经讨论了政府补贴对绿色供应链、企业减排决策等的影响[18~20],然而对企业自愿型规制参与决策是否存在影响,存在怎样的影响尚未明晰。由此,探索供应链内外部主体共同作用下的企业自愿型规制参与决策机制是必要的。

考虑到自愿型规制参与需要付出额外的努力,并非所有的供应链企业均积极参与,可以通过供应链合理的利益协调以促进供应链优化,提升参与企业的积极性。收益分享契约已被证实为促进供应链协调的有效手段[21],大量研究讨论了收益分享在供应链协调中应用[22~23]。然而一般的收益分享契约往往设定供应链某一方先提出收益分享系数,继而另一方再做出相应决策的决策时序,但是在现实场景中常见双方通过谈判确定收益分享比例的情况,此时供应链双方所拥有的谈判权力将对收益分享比例产生影响。显然,各主体将利用自身的谈判权力对收益分享比例施加作用,从而影响协调结果。Wang等[24],Yang等[25],Li等[26]的研究都肯定了谈判权力对供应链协调的影响。杨惠霄、欧锦文[27]分析了供应链主体间谈判权力差异对碳减排决策的作用,白世贞等[28]分析了谈判权力对农产品供应链成本分担契约设计的影响机制。由此在供应链企业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决策的收益分享契约设计时,考虑参与方谈判权力的影响更为贴近现实情形,对设供应链协调优化将更具有参考价值。

综上考虑,本研究从多主体视角切入,聚焦讨论供应链内外部主体共同作用下的制造商自愿型环境规制参与决策问题,并考虑供应链企业谈判地位与权力差异的现实,揭示谈判权力影响下供应链收益分享协调机制。本研究在以下方面对已有文献进行拓展与深入:(1)针对现有企业参与自愿型规制具体行为过程与决策机制研究相对匮乏,且大多聚焦于讨论供应链内部主体相互作用的现状,探究供应链内外部多主体共同作用下的制造商自愿型规制参与决策机制;
(2)考虑现有研究多设定收益分享比例由供应链单个主体决定的现状,结合实践场景中常见通过双方谈判确定的现实,将谈判权力引入供应链企业参与自愿型规制的收益分享契约设计中,使结论更具有现实贴近性。研究结论预期能为供应链企业自愿型环境规制参与推进以及政府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本研究拟探究制造商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决策与协调机制,为方便讨论先设定以下合理前提:市场中仅存在单条由一个制造商与一个零售商组成的供应链,暂不讨论多个制造商或多个零售商竞争的情况。决策时零售商决定销售价格,制造商决定批发价格与自愿型规制的参与程度。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假设:

假设1:制造商M生产单位产品的成本为c,以w的批发价销售给零售商,零售商R则以价格p销售给消费者。制造商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将可能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从而使得产品获得自愿型环境规制的绿色标识,市场需求受到消费者对产品价格及自愿型规制标识产品购买偏好的影响。

假设2:设整体市场容量为a,消费者价格敏感度为b(0≤b≤1)。参考曹裕等[16]的做法,设当制造商参与自愿型规制的程度越高,自愿型规制标识的产品绿色度越高,为简化讨论,设参与程度与产品自愿型环境规制标识度是统一的,记为g。

假设3:与其他认证产品类似,自愿型规制标识产品具有典型的“标签信任”特征,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对标签认证产品的客观认知水平有限,而且由于存在投机性的自愿型规制参与行为[29],导致自愿型环境规制标识的产品绿色水平并不一定与其实际情况一致,由此消费者并不会完全接受自愿型规制标识的产品绿色度,而是会依据既往经验及自身主观感知对相关规制标识可信度做出判断,这一信任程度将影响支付意愿与需求规模[16,30]。设λ为消费者对自愿型规制标识的信任度, µ为消费者对自愿型规制标识产品的购买偏好,由此产品市场需求D=a−bp+µλg,其中 0 ≤λ≤1, 0 ≤µ≤1。当制造商不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时,g=0,市场需求为D=a−bp。

假设4:制造商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将付出一定的成本,该成本与企业参与自愿型规制的程度g相关, 记为,其中 α为参与自愿型规制的成本系数,为简化后续讨论,设 α=1,则参与自愿型规制将付出成本。制造商与零售商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二者利润分别为,πr=D(p−w)。

假设5:设政府对参与自愿型规制的制造商给予补贴,补贴按企业自愿型规制参与投入的一定比例 τ发放,政府总收益由制造商利润、零售商利润以及政府总补贴支出三个部分构成,记为 πg。

基于上述假设,本文根据制造商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以及政府补贴的情况,对无政府补贴下及有政府补贴下的两类制造商参与决策情形进行区分讨论,分别用下标v表示无政府补贴情形,下标g表示有政府补贴情形。

(一)无政府补贴下制造商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决策(情形一)

该情形下,制造商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首先确定自愿型规制的参与程度gv以及自愿型规制标识产品的批发价格wv,零售商再确定此类产品的零售价格pv。该情形下政府不对制造商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进行补贴,暂不参与供应链博弈。制造商与供应商的利润函数分别为:

根据逆向归纳法进行求解,首先对 πrv关于pv求一阶导数,并令其等于0,求得:

将pv代入式(1),对πmv关于wv,gv分别求一阶偏导数,并令其等于0,解得:

将wv,gv代入式(3),化简得到进而依次求得 πmv、πrv、Dv。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无政府补贴下制造商参与自愿型规制的最优决策与利润

从性质1~3中可知,在制造商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而无政府补贴时,制造商的自愿型规制参与程度、批发价、零售商销售价格、双方利润以及市场销售量与消费者对自愿型规制标识的信任度正相关,与消费者的绿色产品偏好正相关,意味着当消费者对自愿型规制标识的信任度越高,对绿色产品偏好越显著,其对此类产品的需求规模将扩大,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均随之增加,从而企业利润上升,制造商参与自愿型规制的程度也得以提高。而消费者价格敏感度则反向影响制造商自愿型规制参与度、市场需求量与双方利润,这与现实相符,自愿型规制标识的产品价格往往高于未标识产品,当消费者对价格较为敏感时,将抑制市场需求规模,零售商与制造商将调低零售价格与批发价格,二者的利润水平降低,由此在消费者价格敏感度较高的市场并不利于自愿型规制标识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二)有政府补贴下制造商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决策(情形二)

在该情形下,制造商参与自愿性环境规制,政府对根据其参与自愿型规制的投入按一定比例进行补贴,以鼓励企业的自愿型规制参与行为。三者的基本决策顺序如下:政府先根据政府总收益最大化确定补贴比例 τg,进而制造商决策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的程度gg以及产品的批发价格wg,最后零售商决策产品的销售价格pg。制造商、零售商及政府的利润函数分别为:

参照情形一的逆向求解法,求得有政府补贴情形下的各项最优解pg、wg、gg、πmg、πrg、Dg。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有政府补贴下制造商参与自愿型规制的最优决策与利润

由性质4~6可知,当政府对参与自愿型规制的制造商进行补贴激励后,消费者对自愿型规制标识的信任度以及绿色产品偏好程度与供应链参与方利润、市场需求规模以及制造商自愿型规制的参与度均有正向关联,消费者信任度越高、绿色偏好越强,均有利于提升供应链绿色水平以及利润水平。同时,消费者的价格敏感度同样与制造商、零售商以及政府总福利水平负向相关,当消费者对价格较为敏感时,自愿型规制标识产品的需求规模将受到抑制,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降低。

讨论1:由于a−bc>0,8b−3λ2µ2>0,4b−λ2µ2>0,易证得:pg−pv>0,gg−gv>0,wg−wv>0,πmg−πmv>0,πrg−πrv>0,Dg−Dv>0。

从性质4~6可见,政府补贴并不会改变上述变量间的相关关系,但讨论1反映出政府激励有助于扩大消费者对自愿型规制标识产品的需求规模,在获得政府补贴后,制造商与零售商的利润水平提升,可以认为政府补贴对自愿型规制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具有积极意义。

引入收益共享契约对供应链进行协调,收益共享比例由制造商与零售商通过谈判确定,制造商收益分享的比例为ηi(i=sv,sg),零售商收益分享的比例为1−ηi,双方在谈判中存在权力差异,其中制造商的谈判权力为 γ ,零售商的谈判权力为1−γ,0≤ηi≤1,0 ≤γ≤1。基于上述假设,分别讨论无政府补贴与有政府补贴两种情形下通过谈判确定收益分享比例的供应链协调过程。

(一)无政府补贴下谈判后收益分享契约协调决策

政府未对供应链参与方进行补贴,首先制造商与零售商谈判商定收益分享比例 ηsv,然后制造商确定批发价wsv以及自愿型规制的参与度gsv,进而零售商确定零售价格psv。在双方收益分享下,制造商与供应商的收益函数为:

分别求得:

代入式(9)(10)得到:

由于考虑供应链参与方存在谈判权力差异,其中制造商谈判权力为 γ,零售商谈判权力为1–γ,由制造商与零售商协商确定最优的收益分享比例 ηsv。参考文献[27]的做法,运用广义纳什议价机制(GNB,Generalized Nash Bargaining)推导收益分享比例,将这一问题转化为求解以下问题:

其中 Ω (ηsv)表示纳什乘积。将式(14)(15)代入(16),即求解:

求得上式的最优解:

将ηsv再次代入上述各式,依次求得psv、wsv、gsv、πmsv、πrsv,具体如表3所示:

表3 无政府补贴下考虑谈判权力影响的收益分享协调决策与利润

从性质7~8可见,收益分享比例与制造商的谈判权力正相关,当制造商拥有的谈判权力较高时,其能获得更高的收益分享比例。同时,制造商自愿型规制的参与度以及利润水平与谈判权力正相关,当谈判权力越大时,其将越愿意提升自愿型规制的参与程度,进而提升利润水平,而且制造商提供的批发价格与谈判权力负相关,谈判权力越大,制造商并不会借机提高批发价格,而是通过扩大市场规模以及零售商的溢价空间,利用谈判权力获得更高的收益分享比例,进而分享更多的零售商收益来提升自身利润。对零售商而言,其利润水平与制造商的谈判权力负相关,尽管随着制造商谈判权力的增大,零售商付出的批发价格降低,单位产品的溢价空间增大,但由于被分享了更多的收益,利润反而降低,由此可以理解为制造商谈判权力较高时,对零售商是不利的。

(二)有政府补贴下谈判后收益分享契约协调决策

政府根据制造商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的投入进行补贴 τsg,首先政府仍根据总收益最大化原则确定τsg,制造商与零售商依据各自的权力谈判确定收益共享比例 ηsg,进而制造商确定批发价格wsg与自愿型规制参与程度gsg,最后零售商确定零售价格psg。此时,制造商与零售商的利润函数分别为:

依照以上无政府补贴情形类似的思路,转化为求解以下问题:

对上式求最优解,进一步得到psg、gsg、wsg、ηsg、πmsg、πrsg、πsg、Dsg,具体如表4所示:

表4 有政府补贴下考虑谈判权力影响的收益分享协调决策与利润

由性质9~10可见,ηsg与γ正相关,在获得政府补贴的情形下,制造商的收益分享比例与自身的谈判权力正向关联,谈判权力越大,获得的收益分享比例越高。制造商利润、自愿型规制标识产品也与制造商谈判权力正向相关,零售商利润、产品批发价格与制造商谈判权力负相关,这与无政府补贴的收益分享协调情形时是类似的。同时,政府总收益与制造商谈判权力正相关,意味着制造商通过自身的谈判权力对收益分享契约施加影响,不仅对自身有利,对于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也具有积极作用。

(三)比较与讨论

1.无政府补贴下收益分享契约协调前后决策比较

从上述讨论可见,当引入考虑制造商谈判权力的收益分享契约对供应链进行协调时,制造商规制参与度得到提升,自愿型规制标识产品的市场需求量增加,制造商利润增大。而对于零售商而言,其利润水平的变化受到谈判权力大小的影响,当零售商的谈判权力小于一定值时,其协调后的利润水平反而不如协调前,但当其谈判权力大于一定值时,收益分享后零售商才能获得更高的利润水平。

2.有政府补贴下收益分享契约协调前后决策比较

可见,在政府对制造商补贴情形下,引入收益分享契约对供应链进行协调后,制造商规制参与度得以提升,且制造商利润、自愿型规制标识产品的需求量也得到提高,这说明了收益分享契约对自愿型规制标识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具有积极意义。收益分享契约协调后的政府总收益同样也大于协调前的政府总收益。

3.无政府补贴与有政府补贴两类协调决策情形比较

从无政府补贴与有政府补贴两种协调情形的比较来看,在考虑制造商谈判权力影响的收益分享契约协调下,政府补贴仍然对供应链整体绩效表现以及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参与度有着积极影响。从上述结论中可见,协调情形下当制造商获得政府补贴后,将加大自愿型规制的参与程度,市场对自愿型规制标识的产品的需求量增加,能够接受的零售价格上升。由于制造商能获得更高的收益分享比例,将愿意降低批发价格,将部分收益让渡给零售商,制造商与零售商的利润均得以提升。

利用Matlab软件进行数值分析,主要分析消费者自愿型规制信任度 λ以及制造商谈判权力 γ对供应链自愿型规制参与决策以及各主体利润水平的影响。考虑各系数间的相关关系,设a=1,b=0.5,c=0.5,µ=0.8。

(一)消费者自愿型规制信任度变化对供应链决策及各方利润的影响

1.制造商自愿型规制参与度与消费者自愿型规制信任度间的关系

在图1中,取 γ =0.7。在所讨论的四种情形中,消费者对自愿型环境规制的信任度越高,制造商自愿型环境规制参与投入越大,而且在有政府补贴且收益分享契约协调的情形下,制造商自愿型规制的参与度最高,其后从大到小依次为无政府补贴收益分享协调情形、有政府补贴情形、无政府补贴情形,反映了政府补贴对制造商参与度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收益分享契约协调也能进一步改善制造商的参与情况。

图1 制造商自愿型规制参与度与消费者信任度间的关系

2.制造商利润与消费者自愿型规制信任度间的关系

在图2中,取γ=0.7。四种情形下制造商利润与消费者自愿型规制信任度间均存在正向关联,消费者对自愿型规制标识的产品绿色水平信任度越高,制造商获得的利润越多。此外,制造商在获得政府补贴及收益分享契约协调情形下利润最高,无政府补贴的收益分享契约协调情形下的利润水平也高于非协调情形,反映出政府补贴及收益分享契约协调对制造商利润的积极意义,这与制造商自愿型规制参与度是类似的。

图2 制造商利润与消费者信任度间的关系

3.零售商利润与消费者自愿型规制信任度间的关系

根据上文讨论结果,谈判权力高低将引致协调前后零售商利润数量关系的差异,由此比较制造商谈判权力较高与较低的情形,在图3中,取γ=0.7;
在图4中,取γ=0.2。

图3 零售商利润的变化( γ较大)

图4 零售商利润的变化( γ较小)

综合图3~4来看,无论制造商的谈判权力高或低,消费者自愿型规制信任度仍与零售商利润正向相关,且政府补贴对零售商利润有促进作用。但是从两图中可见,当制造商权力大小不同时,收益分享契约对零售商利润的作用存在差异。当制造商谈判权力高于一定阈值时,收益分享契约协调零售商利润反而下降,只有当制造商谈判权力较低,换而言之,零售商谈判权力相对较高时,收益分享契约才有利于零售商利润提升。由此,收益分享契约设计时考虑双方的谈判权力关系是有意义的。

4.政府总收益与消费者自愿型规制信任度间的关系

在图5中,取 γ =0.7。政府总收益受消费者自愿型规制信任度正向影响,实际上是消费者信任度影响制造商利润与零售商利润,从而间接影响政府总收益。此外,收益分享契约协调下,政府能获得更高的收益,由此收益分享契约对改善政府总收益是有效的。

图5 政府总收益与消费者自愿型规制信任度的关系

(二)制造商谈判权力变化对各方收益及收益分享比例的影响影响

1.制造商谈判权力与供应链双方利润的关系

从图6可见,制造商利润与其自身的谈判权力正相关,当其谈判权力越大时,获得的利润越高,而零售商利润则与制造商谈判权力负向相关,意味着当制造商在谈判中占据优势时,对零售商是不利的,利润水平将随对方谈判权力升高而降低。这与上文模型分析结论是一致的,而且与现实情况也相吻合。

图6 制造商谈判权力与双方利润间的关系

2.制造商谈判权力与政府收益及供应链参与方利润间的关系

如图7所示,制造商利润、零售商利润以及政府收益将随着制造商谈判权力变化而变化。从量上看,政府总收益高于制造商利润与零售商利润。从变化趋势上看,政府总收益将随谈判权力升高而升高,但是增长速度将逐渐趋缓,从这一角度同样显示了考虑谈判权力的收益分享契约对于改善政府收益具有积极作用。

图7 谈判权力与各方收益间的关系

3.制造商谈判权力与收益分享比例的关系

如图8所示,无论是在无政府补贴还是有政府补贴的情形,制造商收益分享比例与制造商谈判权力均存在正向关联,有政府补贴情形下,制造商收益分享比例更高,说明在存在外部补贴情况下,制造商将会利用自身所拥有的谈判权力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

图8 制造商谈判权力与收益分享比例的关系

本文研究了供应链情境下的企业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决策,分析了政府补贴对参与决策的影响,并引入考虑谈判权力影响的收益分享契约,探究其对企业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协调作用。研究结论及相关管理建议如下:

(1)制造商的自愿型环境规制参与度与消费者信任度、绿色产品偏好以及消费者价格敏感度相关,消费者对自愿型环境规制标识的信任度越高,对绿色产品偏好越强,制造商将加大参与程度,做出更多的实质性参与行为,而且市场需求规模以及制造商利润也随之增长,然而若处于一个价格敏感性较强的消费者市场中时,将不利于自愿型环境规制标识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由此,建立消费者对此类规制标识的信任感,培育消费者的环保意识与绿色偏好,引导消费者绿色偏好与价格偏好平衡对促进自愿型环境规制推广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具有积极意义。

(2)在收益分享契约协调前后,政府的额外补贴对促进企业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是有效的,有助于扩大自愿型规制标识产品的需求规模,制造商与零售商的利润水平也得到改善,并进一步激发企业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的意愿。由此,在实践中可以给予企业适度补贴,以对企业参与自愿型规制形成有效激励。

(3)考虑谈判权力差异的收益分享契约对供应链具有协调作用,收益分享契约协调下,制造商自愿型环境规制参与度、利润以及自愿型规制标识产品市场需求均有所提升,说明收益分享契约有益于促进自愿型规制参与以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而协调后的零售商利润水平受到其自身谈判权力大小影响,当谈判权力需高于一定临界值,零售商才能获得更高的利润收益,若谈判权力低于一定的临界值时,其利润水平反而不如协调前。这意味着在双方谈判协商确定收益分享比例时,应注意谈判双方的权力平衡。类似的结论也适用于政府补贴存在的情形,但当政府进行补贴时,收益分享契约的协调作用会受到消费者价格敏感度与自愿型规制信任度、绿色偏好间大小关系的影响,在实践中应结合消费者特征进行收益分享契约的设计。

(4)谈判权力对收益分享比例及相关主体的利润水平、自愿型环境规制参与决策等均存在影响。制造商谈判权力越大,获得的收益分享比例越高,利润水平也越高,也更愿意加大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参与投入,但若一方的谈判权力过高时,对供应链另一方是不利的,如制造商谈判权力过高时,会利用谈判权力做出利己行为,但同时损害了供应链合作方的利益,并不利于供应链的整体协调。由此在供应链企业自愿型环境规制参与优化过程中,要合理利用谈判权力的影响机制,考虑其适度平衡,以实现供应链协调,从而提升供应链企业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实质性参与水平。

附录

1.性质6证明

2.性质8证明

3.性质10证明

4.wsv−wv>0证明

5.πmsg−πmg>0证明

6.πs g−πg>0证明

7.Dsg−Dg>0证明

与πmsg−πmg的讨论类似,可证得Dsg−D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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