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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心得5篇

时间:2022-08-24 14:45:03 来源:网友投稿

学习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心得5篇学习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心得 为新时代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全文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心得5篇,供大家参考。

学习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心得5篇

篇一:学习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心得

时代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全文 6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体育法修订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体育法进行全面修订,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体育法作为我国体育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奠定了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制度根基,自 1995 年颁布施行以来,为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增强人民体质发挥了重要作用。2009 年、2016 年曾两次对这部法律的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改,但整体上仍滞后于经济社会新发展阶段,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体育改革发展的战略定位,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特别是对体育的需要还存在差距。在此背景下全面修订体育法显得尤为必要,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修订体育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体育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战略高度,就发展体育事业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强调建设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组成,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等中央文件,也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体育决策部署,对体育领域的若干重大关系和基本问题进行顶层设计,迫切需要修订体育法,把党在新时期关于发展体育事业的既定方针政策及时转化为法律规定。

 其次,修订体育法是全面深入总结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系列改革经验成果的重要举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取得历史性成就,竞技体育、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体育产业等领域蓬勃发展,全民健身体系不断完善,人民体质和全民族身体素质持续增强,接连成功举办多项影响深远的国际国内重要体育赛事,探索积累起推进体育事业发展行之有效的系列经验做法和创新举措,深刻诠释了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步伐,实现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目标,客观上需要将体育领域多年来经长期实践检验的改革经验成果,固化上升为法律制度,系统完善体育法律制度框架,进一步发挥法治建设对促进新时期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功能。

 第三,修订体育法是深入推进体育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全面深入总结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成就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体育事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挑战。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突出,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需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尚未得到较好满足,体育产业规模质量有待提升,体育纠纷化解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迫切需要通过修订体育法进一步提高体育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推动深化体育领域改革创新,聚焦解决体育领域发展突出难题,着力破除束缚体育事业发展障碍,为推进实现体育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问:这次体育法修订主要坚持了哪些修法思路? 答:总结这次体育法的修法思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体育决策部署为做好新时代体育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加强体育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体育决策部署,确保新时期党关于体育的既定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既是这次体育法修订的重要任务,也是修法的根本思路。第二,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导向。人民群众是发展体育事业的参与者和建设者,也应是体育事业发展成果的享有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体育事业发展惠及全体人民,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体育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体育法修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贯穿始终的重点和主线。第三,坚持实事求是和问题导向,加快构建体育事业新发展格局。一方面,全面总结吸纳体育事业发展重大经验成果,将适应体育事业改革发展需要、经过长期实践证明可行的重要举措固化上升为法律制度;另一方面,针对体育领域的短板弱项,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为引领我国体育事业深入发展提供有力制度支撑,着力破解体育事业发展瓶颈难题。第四,面向体育事业未来发展。这次体育法修订既注重细化保障举措,增强可操作性,又注重搭建体育法治基本框架,提前预留制度接口,为未来体育事业发展留足改革创新空间。

 图片 问:这次体育法修订有哪些亮点特色? 答:这次体育法修订,修改幅度大、涉及内容多、影响范围广,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总结体育法修订的亮点特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亮”在出台时机。这次体育法修订,一是恰逢毛泽东同志“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题词七十周年。1952 年 6 月 10 日,毛泽东同志为中华全国体育

 总会成立写下这一重要题词,短短十二字,立意高远、脍炙人口,明确了体育工作的根本方针任务,激励着一代代中华民族儿女强健体魄、自强不息,有力推动了我国各项体育事业蓬勃发展。为纪念和传承毛泽东同志伟大号召,把体育事业建设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标志性事业,这次修法将题词内容在立法目的中着重予以体现。

 二是正值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成功举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是继我国成功举办多项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后的又一体育盛事, “绿色、共享、开放、廉洁”办奥理念和“简约、安全、精彩”办赛要求的生动实践,以及在赛事申办、筹办、举办过程中共同凝聚形成的“胸怀大局、自信开放、迎难而上、追求卓越、共创未来”的北京冬奥精神,为这次体育法修订提供了更加丰硕的体育事业改革发展经验成果。精彩的赛事活动极大地激发全民健身热情,社会各界对这次体育法修订也给予高度关注,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很多好的意见建议。

 “亮”在弘扬精神。体育运动事关国家形象,体育精神彰显民族面貌。这次体育法修订,尤为注重总结体现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内生动力,汇聚实现民族复兴的精神力量,激发人民群众接续奋斗的昂扬热情。一是增加“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作为立法目的重要组成,明确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价值导向和文化追求,继承中华民族宝贵精神财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凝心聚气的强大精神力量。二是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支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首次从法律上阐明支持奥林匹克运动发挥更大作用,为人类文明进步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的国家立场,深刻诠释推动奥林匹克事业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三是注重激发运动员拼搏精神。体育健儿在国内外赛

 事活动中勇于挑战、超越自我的良好形象,对振奋民族精神、提升国家实力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次体育法修订明确提出,运动员应当积极参加训练和竞赛,团结协作,勇于奉献,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鼓励运动员在体育赛事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和人民争取荣誉。四是增强青少年强健体魄意识。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这次修法把增强青少年体质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坚持体育与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依法促进青少年身体健康和体魄强健。

 “亮”在扩充内容。新修订的体育法篇章结构更加完善、条文更加充实丰富,覆盖体育事业发展的方方面面。总结这次体育法修订的内容,呈现以下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增”的内容多。修订后的体育法由原来的 8 章、54 条增加至 12 章、122 条,特别是增设四章分别对“反兴奋剂”“体育仲裁”“体育产业”“监督管理”作出专门规定,搭建起较为完善的体育法治基本框架,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制约体育事业发展的制度短板难题。二是“补”的内容全。总结吸纳体育事业发展重大经验成果,重点补充“总则”“竞技体育”“保障条件”等章节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体育事业未来发展原则方向,推动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竞技体育更好发展,并较大程度地加强完善保障措施,加大保障力度。三是“改”的幅度大。将“学校体育”一章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拓展完善优先保障范围,推动形成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协调融合发展格局;将“体育社会团体”一章修改为“体育组织”,充分发挥体育组织自治功能,激发体育组织参与体育事业发展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此外,还对“法律责任”作了较多修改,完善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加大惩罚力度。

 图片 问:这次体育法修订,更加突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体育事业。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等中央文件也提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这次体育法修订,把完善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作为修法重点,进一步突出体育法的社会法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为广泛开展全民体育运动提供制度支撑。一是明确体育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全民健身为基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推动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二是规定国家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促进体育资源开放共享。三是明确提出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四是增设专章规定全民健身,明确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其次,为重点人群参与体育运动提供特殊保障。一是规定国家采取财政支持、帮助建设体育设施等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二是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安全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并要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要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有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

 需求;三是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方面,要求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将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学校在体育课教学时,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幼儿园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等。四是切实维护运动员各项权利。国家加强体育训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对运动员实行科学、文明的训练,维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保障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完成义务教育;依法保障运动员选择注册和交流的权利,运动员可以参加单项体育协会的注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流;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等,初步构建形成运动员权益保障制度体系。

篇二:学习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心得

14年8月第3期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ofParty C0l l ege0f Si chu蜘Pm vi nce Com m i ttee of CCPJ oum alA“ 再2014N o.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的概况与反思周利兵(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300071)[ 关键词][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社会保障;公正;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社会保障改革与建设是作为配套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建设作出的。社会保障项目是分人群、分地区、分行业逐渐建立起来的,是一种问题导向的缺乏政府顶层设计的应急应对处置方式。社保制度碎片化所带来的不公正,已经损害到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向发挥,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国特色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制度整合,不断改革制度碎片化的现状。反思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带给我们两大启示,即确立公平、公正的社保理念与政府主导、顶层设计的构建思路。[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5955( 2014) 03—0069一04党的1‘ 八大报告在提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指出,“ 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当前,对社保制度碎片化的探讨与反思,将有助于我们凝聚共识,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一、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的内涵关信平教授指出,“ 社会政策的制度性碎片化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在同一个社会福利领域中实行多套不同的社会政策,对不同的人群实行不同的社会政策。我国现行社会政策体系是由人群和地区两个维度而分割的碎片化体系。在人群划分维度方面,不同的人享有不同的制度覆盖。在地区维度方面,尽管我国有全国统一的社会政策指导原则,但在经费投入和管理的地区负责制下,各地在各类社会福利项目方面的实际投入、覆盖面和人均福利水平等方面都有较大差距。” ⋯ 青连斌教授在一次对话中指出:⋯ 碎片化’ ,准确地讲,就是按照不同的人群,分别设计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享受不同的待遇。” ¨ o由此可见,关信平教授主要是从社会政策视角认识社保制度碎片化的,突出了我国社会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国家行政体制制约。而青连斌教授直接指出了制度碎片化的表现形式与制度内容,肯定了保障对象的需求导向,指出国家针对不同群体需求时的不同应对方式,从满足需求视角得出他的观点:⋯ 碎片化’ 实际上是一种进步。” 12o两位学者都指出了社保制度碎片化的现实结果即待遇不同。景天魁教授从政策科学本身,即政策的制定、执行、反馈的整个过程思考,认为“ 所谓碎片化,这个问题在过去的社会保障形成过程中是很难避免的。它不是什么人、什么部门的主观错误造成的结果。因为我们国家情况复杂,人口众多,经济制度和社会体制都经历了剧烈的深刻的转型过程。可以说,每一个‘ 碎片’ ( 单个制度) 的形成,在当时都是合理的、有必要的。很难设想在纷繁复杂的改革过程中,谁能设计出~个万能的整体方案,并且得到一贯的执行。” 【3 o这就肯定了政府在社保制度改革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否定了把社保制度碎片化的责任归咎于政府的简单化思维。碎片化形成于改革开放过程中,“ 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改革处置方式也在进一步地改革开放中,突生大量意想不到的问题。问题在当时可能被解决了,但随着现实情况的快速变动,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好似“ 按F葫芦浮起瓢” 。综上,所谓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就是指各个社保项目之间的制度性区隔,其本质就是不同的人享有不同的保障待遇。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碎片的起源与现状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深化国有企业单位改革,为实现减员增效的公司制市场主体改革目标,破除企业大包大揽的单位制特征,出现了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为了配套国企改革,减少改革阻力与社会成本,社保制度就被国家重【收稿日期】2014~05—12[ 基金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12J zD022) 的研究成果之一。[作者简介]周利兵( 1985一) ,男,河南省许昌人,南开大学在读博士,研究方向:社会政策、城乡贫困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万方数据

 2叭4年第3期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新建构,以应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化解改革难题,发挥社会保障“ 安全阀” 和社会“ 稳定器” 的功能。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养老保险模式,主要针对正规就业人群。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参保覆盖范围的扩大,国有企业职工早已应保尽保。当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进行推广时,其弊端就显现出来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大量流动人口涌现,非正规就业成为解决包括下岗失业人群在内的主要就业方式。这种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就难以起到真正保障作用,无法有效承担起为民众提供有关未来安全预期的功能。制度缺陷很快以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广东省出现的大量农民工“ 退保” 现象显现出来,并有增无减,一年比一年严重,截至2007年底已办理退保手续1000万人。为应对问题,各地在中央原则性要求下进行了各具本地特色的社保制度建设。我国一直存在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并由此产生了不同内涵的二元化形式。这是我国优先发展重工业及偏向城市发展的政策选择的结果,并由一系列制度体系来保证农村供衰二城市的结构。社会保障制度也存在城乡之别,改革开放以来,依赖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的各类保障名存实亡,养老和医疗两大领域的需求完全由个人及家庭承担满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并没有及时考虑到农民群体的需求。新世纪以来,随着“ 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 历史新方位的确立,国家针对亿万农民群体迅速建立起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一系列社会保障,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农民“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等风险。但是,农民与城镇职工分属不同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其制度规定与待遇标准都不一样,于是,中国社保制度就逐渐呈现出一个深度碎片化发展的趋势,即社保制度碎片中仍有碎片。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其核心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目前各种险种存在不同制度体系,且体系之间不能衔接,转移接续困难重重。如养老保险体系按单位性质、不同群体分别实行不同制度,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双女儿家庭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相对独立,待遇区别较大;医疗保险存在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新农合”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区分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上也存在很大差别。社保碎片化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二元化分割,城乡社会保障项目和待遇水平差距较大;二是城镇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过低,县市级统筹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基金分割运营;三是政、企社会保障制度分割,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待遇差距悬殊。总之,就如前引所说,“ 制度碎片化这个问题在过去的社会保障形成过程中是很难避免的。”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的形成原因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碎片化过程是逐步形成并不断加深的。首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决策机制,其中也包括社会政策制定的路径模式。“ 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是在一个很长的过程中,逐步逐步地、一片一片地建立起来的,而且,往往都是采取应急的方式,这就造成了制度‘ 碎片化’ 情况相当严重。” ¨ J ‘ ‘ 无论是早期的社会保险,还是后来的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我国大多数社会保障项目的选择和出台是为了应对当时的问题,而不是从长远的战略视角出发而制定的。与“ 摸着石头过河” 的改革策略一样,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过程也是为了应对当时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而实施的。” Ho这一个原因与相关学者提出的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在起步时期缺乏顶层设计是一个问题的两面。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渐进性的实践,采取渐进的方式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特色和经验。一个社会项目的变革往往采取先行试点的做法,试点可行后就逐渐扩及到更大范围来建设与发展。试点先行的渐进改革方式匹配了我国整个改革事业的渐进过程,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改革形成相互呼应之势。试点先行、渐进改革的策略,避免了社保制度直接全面变革时可能出现的重大危机。但是,这种做法也使我们错过了最佳的制度整合时机,造成了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的缺失,延误了我国经济转型的步伐,也使制度整合、体系整合显得急迫而复杂。这一策略即“ 摸着石头过河与先行先试” 在经济领域取得了很大成功,是不是也应该完全照搬来指导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决策体制的“ 程序非正义” ∞。也造成了社保碎片化。赵晓芳指出我国传统公共决策体制的三个特点:第一,决策主体单一,缺乏民众参与;第二,决策方式偏重经验取向,科学化程度不够;第三,决策缺乏法制化,决策过程缺乏制度化及程序化,主观性强。社保制度建设中表现出明显的自上而下特征,说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缺乏相关群体的参与,决策主体单一。相关群体尤其是利益受损的弱势群体的权益诉求渠道不畅,无法参与进有关社保制度的决策过程中。单一决策主体更倾向于“ 拍脑门” 式决策方式,更注重更高级别领导的经验认识与个人意志。由于缺乏整个社会的参与,制度的规定就很难在层级政府间被忠实的贯彻执行。作为政策指导性原则,制度规定只是肯定了各地政府努力的大致方向。其次,我们有偏误的关于社会保障的观念认识及对社保制度的认识不足也促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的形成。有领导认为社会保障是消费型的、需要花钱的事情,就缺乏万方数据

 2仇4年第3期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积极性了。其实,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障制度是有助于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再就是关于社会保障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之间关系的认识。先前我们总是借国家经济总量不大、政府财政不足等为由,政策优先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并把我国经济上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落后差距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覆盖面窄等问题的原因。借鉴外国经验,可以看到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是在经济危机的时候建立健全了本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这些有偏误的认识很难使得社会保障事业能够成为一项单独的事业被重视,只能作为经济改革发展的配套性建设。起到稳定社会与减少改革成本的作用。这种社会保障不健全的落后状况在增量改革的过程中还可能被淡化,但是,随着收入差距的拉大,社会不平等的加重,社会保障的需求就迅速强烈起来,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就亟需发挥出来。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所带来的影响首先,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价值观念,使得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以及转变执政方式以建设“ 服务型” 政府缺乏合法性来源,并由此带来进一步改革民意基础的缺失与推进深化改革工作的成效甚微。制度碎片化带来的社会不公已被国内社保领域专家学者取得共识性认识,如关信平教授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分析》一文中,五次提到了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并每次提到时都认为它是当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公平的一个原因。“ 从具体的制度原因上看,导致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公平性问题的原因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碎片化问题,二是普惠性福利不足,三是政府公共资源“ 逆向调节”的问题。” 景天魁教授也指出,“ 不公平问题是制度碎片化必然带来的。制度碎片化本身带来的差别,形成制度区隔,又限制转移和接续,应对人口流动的能力就差,也必然对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带来一些值得忧虑的影响。” Ho碎片化的现实表现就是待遇不同,不同的群体参与不同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且社保待遇的差别在一些群体之间还非常大。有数据显示,城乡收入差距在把社会保障等福利待遇考虑进去后,差距水平显著增大,城乡实际收入之比达到6比l 。郑秉文教授也撰文指出碎片化不利于社会公正,“ 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特征应该体现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但在多种退休制度下,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在群体特征的基础之上,退休待遇存在差异并具有不断拉大的趋势。” m t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巨大差异,但共享着社会公正与公平的制度理念。关信平教授也指明,我国社保制度不公平并非基于正常的可以说得过去的理由,社保碎片化建立在如户籍身份、就业类型、行业性质、特权等因素之上,既不能实现社保制度缩小收入差距的目标,还使得应保对象无法消除生活的后顾之忧,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活力的激发,也在一定程度E销蚀着党的执政基础。其次,碎片化所带来的制度性排斥,限制了劳动人口的71自由流动,不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建立。郑秉文教授指出,“ 在社会大转型时代,劳动力要素流动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内在要求,全国大市场的形成有赖于社保制度的配套和支持。” 碎片化造成的各类社保制度间无法有效转移接续,不利于人们的空间位移。碎片化导致的制度性区隔问题,极大地损害了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流动群体的大规模流...

篇三:学习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心得

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研究

 摘要: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 社会保障税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文章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进行了可行性分析, 提出开征社会保障税应遵循的原则以及框架构想, 同时也提出了开征社会保障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及配套措施。

 关键词:

 可行性分析; 原则; 框架构想; 注意的问题; 配套措施

 社会保障税(Social Security Tax)

 又称社会保险税或社会保障缴款(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

 , 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征收的用以筹集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个税种或者说一个相对完整的税系, 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

 社会环境成熟

 近年来, 我国不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截至 2006 年底, 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 13120 万, 参保离退休人员 4367 万, 实行养老金社会发放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4190万, 社会化发放率达 99. 2%; 参加失业保险人员 10648 万, 2006 年月平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达362万; 全国 1930. 8万城市困难居民得到

 基本生活保障。

 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 人们对社会保障的认同感逐步增强。

 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6 年的一项调查显示, 93. 8%的被调查人关心社会保障问题, 88. 5%的被调查人希望国家加大社会保障力度。

 从中可以看出,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 只有现在缴纳了社会保障金, 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

 同时, “社会保险费” 改为“社会保障税” 后, 征收具有强制性, 管理具有规范性, 税款具有专项返还性, 能够保证所有纳税人从中受益, 易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二)

 税源基础基本具备

 经过 20 多年的改革开放, 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 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向个人倾斜, 私人收入积累也有了一定规模, 工薪阶层已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

 同时, 国有企业具备了 一定的纳税能力。

 另外, 私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发展前景广阔, 它们愿意也有能力负担社会保障税。

  (三)

 开征社会保障税符合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指的是税收必须在税务行政、 资源利用和经济运转三方面尽可能地讲求效率。

 即税收效率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规模效率、 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从开征社会保障税上看, 是基本符合税收效率上述三原则的。

  二、 开征社会保障税应遵循的原则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指导思想可归纳为: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的需要, 以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制度为基础, 为社会保障制度筹集必要、 稳定的资金, 带动社会保障新机制的建立, 促进企业改制和政府机构改革, 加强财政宏观调控, 促进经济、 社会稳定发展。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 社会保障税税制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体现中国特色的原则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人口众多, 基础薄弱, 经济发展不平衡。

 社会保障税的设计应从现实国情出发, 在开征的初期税负不宜过高。

  (二)

 保证收入稳定增长的原则

 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设计, 应充分考虑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及时、 足额取得, 同时能够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稳定增长。

  (三)

 负担与受益相对应、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税, 缴税项目 和数额多少应与受益项目 及受益程度适度挂钩, 不缴税者不受益。

  (四)

 普遍性、 公平性的原则

 尽量扩大税基, 使税收能够覆盖非国有经济领域和第二、 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 税制应力求公平、 合理。

  (五)

 便利的原则

 社会保障税的征管应力求简便易行, 尽量采用货币形式, 既要便于税务机关征管, 又要便于纳税人缴纳。

 三、 我国社会保障税制的框架构想

 (一)

 纳税人

 根据英、 美、 德等国家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的通行做法,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单位主要包括各类企业(如国有企业、 股份制企业、 私营企业等)

 和行政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

 ; 个人主要包括上述企业的员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中方员工和自由职业者。

  对行政机关、 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征收社会保障税, 实质上是对财政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征税, 无实际意义, 但财政部门应为这些单位所承担的社会保障税部分建立社会保障基金, 列入预算支出, 划拨给社会保障机构。

 同时这些单位的职工应认真履行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

  鉴于我国农村经济水平较低、 管理水平落后的现实情况, 在农村可暂不开征社会保障税, 采取多元化的社会保障方式, 待时机成熟时再逐步纳入。

  (二)

 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在开征之初不宜过于复杂, 可以将各类纳税义务人的全部工资收入作为课税对象, 既简便, 又不会使征纳双方产生异议。

 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

 由于确定劳动报酬难度较大, 根据社会保障税专款专用和负担与受益对应的原则, 可以将他们

 取得的毛收入作为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扣除减免照顾项目后的余额, 即为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

 同时可考虑在计算社会保障税税基时, 把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 避免重复征税。

  (三)

 税目、 税率设计

 税目、 税率的确定是整个社会保障税制框架设计中的核心。英国社会保障税制的税目是按承保对象设置的, 德国是按承保项目设置的, 美国则按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 并存设置; 税率通常有三种类型:

 一是单一比例税率; 二是分项比例税率; 三是全额累计进税率。结合我国情况, 为了便于管理, 可以采用分项比例税率。

 对于税目的设置, 应坚持通盘考虑、 分步实施的原则, 以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项目先行, 其他项目待时机成熟后开征。

  具体税率的确定, 既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 又要考虑个人的负担能力, 是整个税制设计中的难点和重点。

 养老保险项目,可参照近年来我国养老金支出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一般在 14%—16%之间, 综合考虑工资、 物价的增长因素, 税率定为 18%比较适宜, 其中单位负担 14%, 个人负担 4%, 个人承担部分今后逐步提升, 最终达到单位、 个人各负担一半的国际通行标准。

 失业保险项目的税率可暂定为 3%左右, 保证对失业人员保险金的支付。

 医疗保险项目 , 由于医疗费用难以精确测算和控制, 可暂时维持现有的费率, 同时进行试点, 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再行推广。

 (四)

 起征点、 减免额规定及其财务处理

 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障税, 可根据各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合理确定起征点; 单位负担的部分不设起征点。

 减免税项目必须严格控制, 体现普遍征收的原则。

 对社会保障税的财务处理要作统一规定:

 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应视同工资成本进入管理费用, 计入企业产品成本; 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列入经费预算, 按财政财务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列支。

  (五)

 征收管理

 社会保障税应设定为中央、 地方共享税, 由国税机关按属地原则负责征收, 再由中央财政返还给地方, 分成比例为地方 70%, 用于安排本地区的社会保障支出; 中央为 30%, 作为全国社会保障支出地区调剂的需要, 余额部分用作积累。

  税款的征收宜采用“申报纳税” 和“源泉扣缴” 两种方式。企业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与其他税收同时征收入库, 其职工的应纳税款由企业在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应纳税款, 分别由财政部门征收划转及由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 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

 采取自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社会保障税征收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由财政部门按时足额划拨到社会保障机构, 专款专用。

  四、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初创阶段, 现存的较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与巨大的社会保障需求, 将对社会保障资金分配产生极大的压力。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

 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

 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 一百余年来, 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 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 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 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 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

 对于中国而言, 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 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 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二)

 增强社会保障的权利意识

 传统的社会救助, 不承认救济事业是一种社会义务和责任,不承认要求社会救济是一项公民权利。

 英国在 19 世纪 50 年代颁布并实施的《济贫法》 , 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萌芽阶段的标志, 首创了认定要求社会救助属于公民合法权利, 社会救助是应尽义务的新准则。

 中国社会保障工作的起步较晚, 树立社会保障的权利意识, 有助于明确一个观念:

 即社会保障不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期的权宜之计,而是现代政府必须长期承担的义务, 是一项积极的福利举措, 必须从长计议。

  (三)

 社会保障项目、 范围、 标准的确定, 必须遵循循序渐

 进与低水平的原则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 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

 总的来说, 随着社会的发展, 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 层次是逐步提高的。

 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 而人员基数过大, 因此, 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 、 范围、 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 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四)

 建立社会保障的同时, 必须重视传统的家庭养老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是, 既要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的需要, 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作用, 又要从我国生产力水平落后, 脱贫致富的任务还相当严重的现实出发, 抓住主要矛盾, 解决主要问题。

 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 尽管当前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最迫切, 但从长远来看, 涉及面最广、 影响最大、 影响时间最长的项目,将首推养老。

 由于保险易升不易降, 因此, 在我国创建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时, 不仅应积极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教训, 而且尤其应重视中国的现实与传统。

 其现实在于:

 中国人口多、 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较低, 但已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

 其传统是指中国的家庭养老。

  五、 实施社会保障税制的配套措施

 一方面, 要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

 社会保障法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条件, 也是社会保障税征收管理的

 重要依据。

 只有通过立法形式, 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化, 并覆盖到全社会。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 可以考虑在建立、 健全单项法规的基础上, 制定社会保障法, 形成完整的社会保障法体系。

 同时, 社会保障立法既要通盘考虑, 保证全国统一, 又要留有适当弹性空间, 允许各地从本地区实际出发, 逐步推进。

  另一方面, 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由财政部门承担。

 把现行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改为由政府公共预算、 社会保障预算、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其他预算组成的四式预算, 将社会保障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社会保障预算一般不得出现赤字, 若有盈余只能用于认购国债, 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 阎 坤 .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税 制 设 计 构 想 [J]. 税 务 研究, 2003(5) .

  2、 李海飞, 谢颖.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深层次思考[J] . 价格月刊, 2002(3) .

篇四:学习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心得

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读后感

 近日,第 8 期《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文章强调,要进一步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社会保障,既是“国之大者”,也是民心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顺应人民期待,完善社保体系,推动实现了社会保障“全覆盖”,统筹社保“一张网”,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越来越强。

  织牢社保“安全网”,彰显“中国温度”。

 社会保障是民生的安全网、社会的稳定器,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截至 2021 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已达 13.6 亿人,参保覆盖面稳定 95%以上。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 13.52 亿人,电子社保卡领用人数超过 5 亿……从城镇到乡村,从国有企业到各类企业和灵活就业群体,我国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打出了一系列提速扩面的“组合拳”,不断完善健全了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随着一张规模宏大的社会保障网络织

 密织牢,不仅彰显了民生领域的“中国温度”,更展现了社会保障的“中国力度”。

  增强“改革力”,注入“社保动能”。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不断高质量发展,就必须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一方面,要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更好地为老百姓排忧解难。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把农村社会救助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谋划,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退役军人保障制度,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等,切实把群众期盼变成惠民举措,真正守住人民安康“幸福线”。

  推进“法治化”,实现社保“可持续”。

 当前,全球疫情仍在扩散蔓延,要稳发展、保民生,就必须进一步发挥好社会保障在助力疫情防控、稳定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中的作用。其中,必须不断推进社会保障法治化,实现“可持续”。各地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既要强化顶层设计,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加快制定或修订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让社保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同时,又要依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

 体系,必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和每一笔“救助款”、“慈善款”,真正发挥法治“压舱石”的作用。

  社会保障是民生安全之本,更是社会稳定之基。只要我们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改革创新,提高社会保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就定能护航人民群众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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