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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党委工作请示3篇

时间:2022-08-18 20:5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升级党委工作请示3篇,供大家参考。

升级党委工作请示3篇

篇一:升级党委工作请示

召开******大学 第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请示

 校党委:

 校研究生会自 成立以来, 在校党委、 省学联的正确领导下和校团委的悉心指导下, 本着“自 我教育、 自 我管理、 自 我服务”的宗旨, 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 学术创新、 社会实践、 校园文化活动以及维护研究生权益等方面发挥了 重要作用。

 为了 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会工作, 充分发挥研究生会对广大研究生的引 导和帮助作用, 完善我校学生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更好地团结和带领广大研究生秉承“厚德求真, 励学笃行” 的校训, 勤奋学习、勇于实践, 为建设产学研紧密结合, “特色鲜明、 研究型、 开放式, 国内一流、 国际知名 的高水平大学” 做出贡献,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陕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和《******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 暂行)

 的有关规定, 拟于 2015 年 6 月 召开我校第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

 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 大会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学校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第七次团代会精神, 着眼学校工作大局, 围绕广大研究生的切实需求, 全面总结过去, 翘首期盼未来, 团结带领广大研究生与时俱进、 开拓进取, 为实现建设国内一流、 国际知名 的高水平大学的宏伟目 标而努力奋斗。

 二、 大会的主要任务

 1、 听取省学联、 校党委领导对我校研究生会工作的重要指示;

 2、 听取和审议******大学研究生会临时委员 会工作报告;

 3、 讨论并通过《******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 修订)

 ;

 4、 讨论并通过《******大学研究生会提案工作报告》 ;

 5、 选举******大学研究生会第一届执行委员 会。

 三、 组织领导机构 1、 筹备委员 会 第一次研代会的筹委会由现任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 部分主要负责人、 院( 部)

 研究生分会主席组成, 下设若干部门负责起草大会工作报告、 制度汇编、 组织代表讨论、 指导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

 筹备委员 会行使职权至大会主席团产生为止。

 2、 大会主席团 大会主席团由校研会部分主要负责人, 代表团团长组成, 其人选在研代会代表范围内充分讨论酝酿后产生, 需于研代会预备会议上经全体代表表决通过。

 大会主席团在研代会开会期间主持工作。

 四、 大会代表比例、 条件以及产生办法 1、 代表比例 拟定本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 216 人, 约占全校研究生人数的 2. 6%。

 2、 代表产生的条件 ( 1)

 具有******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研究生, 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 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 2)

 品学兼优, 能在学习、 工作和生活中起表率作用;

 ( 3)

 热心于研究生工作, 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并能正确履行研究生民主权利; 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能密切联系广大研究生并积极如实地反映研究生的意见和要求。

 3、 代表产生的办法 各研究生分会在广泛深入听取意见的基础上, 通过公开、 公平、 公正的民主方式, 分别按照代表分配名 额推选出研代会代表。研究生会主要学生干部自 然当选为研代会代表, 参加各研究生分会代表推选, 但不占各研究生分会代表名 额。

 各研究生分会推选出 来的代表经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 会审查合格后, 方可确定为正式代表。

 五、 第一届研究生会委员会委员、 主席、 副主席的组成 及产生办法 我校第一届研究生会委员 会拟由 27 名 委员 组成, 不设常务委员 会。

 先由各研究生分会按照 120%的差额酝酿推荐委员 候选人, 再由校研究生会根据整体推荐情况初步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再次交由各研究生分会充分酝酿讨论, 之后由校研究生会根据酝酿讨论情况确定委员 候选人建议名 单报请校党委、 陕西省学联同意后作为正式候选人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妥否, 请批示。

 ******大学研究生会 2015 年 5 月 26 日

篇二:升级党委工作请示

健全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的思考和建议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一、请示报告制度建立的历史脉络

  “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领导的有效工作机制,是保证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制度。”[1]其经历了起步、探索、确立、规范、受挫、恢复、健全等阶段。

  建党初期,我们党就高度重视党内请示和报告,作出了零星规定。如 1923 年 6 月,中央曾要求“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1923年 12 月,中央曾为建立每月报告制度发出通告。土地革命时期,开始对请示报告的探索。1928 年 10 月 17 日,中央在《关于各省委对中央的报告大纲》中,对报告的时间、种类、内容以及保密要求都作出了规定,并警示不按时上送详细报告者“中央即停发经费”。抗日战争时期,请示报告制度逐步确立并实行。为了加强党对军队的领导,1937 年 8 月 1日,中央通过的《总政治部关于新阶段的部队政治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在各级领导机关中,必须确立严密的分工与个人负责制,建立有系统的检查和报告制度。”针对王明等在重大问题上不请示,以及有些地方对党的决定执行不力问

 题,1942 年中央再次强调:“在决定含有全国全党全军普遍性的新问题时,必须请示中央,不得标新立异,自作决定,危害全党领导的统一。”解放战争时期,基本实现党内请示报告文本化、制度化。为加强全党全军的集中统一指挥,争取革命胜利,党对建立报告制度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1948 年1 月,中央制定并发出毛泽东亲自起草的《关于建立报告制度》[2]的指示,对报告内容、发送方式、发送频率、写作风格等有关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作了具体要求。1948 年 9 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正式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

  新中国成立后,请示报告制度成为党内组织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保证。1953 年 3 月,中央作出《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明确指出政府各部门的党组直接受中共中央领导,政府工作中的一切重要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均须事先请示中共中央,经中共中央批准后方能执行。“文革”期�g,党的建设被干扰,党内报告制度也受到一定破坏。“文革”结束后,党的建设恢复正轨,党内请示报告制度逐步恢复并固定下来。十二大党章至十八大党章都明确规定:“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十八大后中央多次强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请示报告制度对人大工作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推动人大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一个地方人大工作有进展、有起色,与党委的重视、支持是密不可分的。”[3]相对于先前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现有设区市或县党委书记几乎都没有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在现有的体制下,为实现人大工作与党委同步,党委与人大一把手之间的沟通尤为重要。如果处理不好党与人大的关系,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可能就得不到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也就得不到保障,进而人民的民主权利也就不可能得到保障。为此,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积极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重视和支持,重大事项、重要工作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征求意见,方便党委掌握情况,以便在布置工作时把人大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从而更好地推动人大工作。

  有利于规范党委和人大的关系。在一个政治体系中,“各政治要素间合理、固定的关系是政治过程稳定的基础”[4]。当前,党和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都处于重要地位,是同一个政治体中两种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在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基础上,规范处理两者关系的程序,这样党委实

 现领导和人大依法履职就会井然有序。然而,在党掌握国家政权,对社会实施全面管理的现实背景下,党委和人大更多的是靠一种默契或惯例维系两者的沟通,在实际规范中随意性还比较强。若能将这种默契或惯例上升到请示报告制度层面,明确人大对什么事项必须请示报告、什么事项需要事前请示、什么事项需要事后报告或者抄送备案,以及请示报告的时限,那将会使人大在请示报告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也可避免因担心承担责任而事事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有利于反映代表和民众的心声。请示报告制度可以实现从制度上搭建人大传达民意的渠道。从源头上来看,我们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这个根本出发点上,党与由人民的代表组成、行使人民赋予权力、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是一致的。党执掌国家政权、行使政治权力、采取政治行为,结果都是实现人民的利益,与人大的根本目标不存在矛盾。然而,人大代表和民众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政治权益的渠道还有待强化。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敢于讲真话、讲实话的还比较少。而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更多的是走信访途径。然而,理应的路径是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上传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带到会议上,或者通过人大党组传递到党委。若通过人大请示报告路径,就为人大代表和民众搭建了一个有效的党内传递社情民意的制度化渠道。

  三、进一步健全人大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

  在人大行使立法权过程中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5]当前,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被赋予立法权,亟需规范立法过程中人大与同级党委的关系。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国家立法工作领导的若干意见》,人大在行使立法权时,可从下述五个方面向党委请示报告: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将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计划及时报送同级党委审定,根据同级党委意见再行实施。在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之前, 应报请同级党委讨论并征得党委批复意见后再行审议。在向党委报请讨论的请示报告中,应说明立法依据,法规草案中涉及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及其如何处理和规定等。及时汇报立法过程中出现某些涉及面广、分歧较大而又难以协调的问题,向同级党委请求协调解决。在审议法规草案过程中,在积极贯彻党委的批复意见外,应向同级党委报告审议情况。当然,除了坚持上述五项做法外,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发挥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完善法规草案。因为报同级党委讨论与同意是必经程序,党委负责“把方向”,原则上不对法规草案逐条审议,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对法规规章的制度设计、体例结构、内容安排、文字表述等作修改。“如 1982 年的宪法草案经中央政治局先

 后 8 次讨论后,拿到全国人大及其宪法修改委员会审议时,又作了许多重要的修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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