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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特赦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2-09-01 08:3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特赦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特赦工作实施方案

 

 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特赦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全面抓好我局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工作,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特赦案件工作办法》及《陕西省公安厅开展特赦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局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市局各相关部门、警种开展特赦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2015 年 8 月 29 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的办法》,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特赦案件工作办法》及《陕西省公安厅开展特赦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提高思想认识,严格组织实施,依法、妥善做好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工作,确保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

 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特赦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赵战民任组长,法制、监管、治安、反恐、国保、控申、网安、宣传处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法制支队。

 法制支队负责市局特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事务,与省公安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联系沟通,协调市局相关部门、警种共同抓好特赦工作有效开展,并负责特赦认定标准的把握及拟

 特赦人员名单的审核、报请工作。

 监管、治安支队负责对四类特赦罪犯全面摸排,有效核查有关罪犯的个人情况,并组织实施拟特赦人员的公示工作。治安支队负责特设人员日后列为重点人口管控工作。

 国保、反恐支队负责会同国家安全机关认真做好拟特赦人员的安全评估工作,对释放后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及时筛查甄别,杜绝错放、误放。

 控申处负责对涉及特赦工作的信访案件的导入导出,及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或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妥善处置。

 网安支队负责针对公安机关特赦工作的重大舆情研判工作,制定工作预案,加强对舆论炒作和网络不良信息的管控。

 宣传处负责积极配合做好特赦工作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密切跟踪舆情走势,加强研判引导。

 三、

 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 本次特赦工作是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落实,各分县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加强对特赦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内外协调,抽调业务骨干重点攻坚,确保特赦工作依法规范高效开展。同时,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同级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遇有重大事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法委请示报告。要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协作配合,拟特赦人员报请中,对于人民法院要求补充材

 料的,要及时补充;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查意见要认真听取,及时核查。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要切实承担本级公安机关特赦工作的牵头综合职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特赦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部门要积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配合,多警联动,形成合力。

 (二)严守办案程序,保证执法质量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办理特赦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规范、高效、高质原则,并严格遵守以下办案流程:

 1、全市各看守所和派出所应当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两高三部《实施办法》确定的特赦范围,分别对留所服刑人员和辖区内正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全面摸排、核查,逐一查实其是否符合特赦条件。服刑罪犯及其家属主动提出特赦申请的,由看守所负责审查;正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提出特赦申请的,由其居住地派出所负责审查。

 2、全市各级看守所应当将摸排出来符合特赦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时汇总,上报市局监管支队(县区看守所申报材料需经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县区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上报);各派出所将人员名单及《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所需材料经县区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县区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上报市局治安支队。

 3、市局监管、治安支队应当将汇总上报的符合特赦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交由市局国保、反恐支队,国保、反恐支队会同国家安全机关对拟特赦人员是否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并反馈监管、治安支队。

 4、拟特赦人员经甄别后,监管、治安支队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局法制支队审核,对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报请部门补充完善。法制支队审核后,法制支队报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征求市人民检察院意见。

 5、市人民检察院对拟特赦人员无异议的,市局法制支队及时通知市局监管、治安支队开展特赦前公示工作。对服刑罪犯在看守所内进行公示,对正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其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范围内公示。公示日期为三日。公示期内,如果在押人员或其他人员对特赦人员提出异议的,报请部门应当进行层级复核。经复核,对不符合特赦条件的人员,应当层报市公安局审查后予以纠正。

 6、经公示后,各县区公安局、市看守所应当作为报请单位,制作特赦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交由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承办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特赦建议书副本及有关材料复印件抄送报请单位同级人民检察院。

 7、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特赦裁定后,各级看守所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制作释放证明书,将服刑罪犯予以释放,同时与特赦人员居住地派出所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相关衔接、交接工作。对于被特赦的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其居住地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其本人,恢复其政治权利,并在辖区内向群众公开宣布。

 8、各派出所应当参照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要求,将被特赦人员列入重点人口管理,落实列管措施。

 (三)依法规范履职,提高工作效率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特赦决定规定,本次特设对象为依据 2015 年1 月 1 日前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两高三部的《实施办法》对有关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刻领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内涵,全面掌握正确理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细致摸排,科学甄别,严格审查,坚决做到不枉不纵、不漏不错。同时,按照部省要求,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不等不靠、积极履职,按照“一发现一审查一报请”的工作原则,让特赦尽快惠及每一个符合特赦条件的服刑罪犯,对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在今年年底前依法释放完毕。其中,对于符合特赦条件的参加过保卫国家和民族解放战争的罪犯应当优先报请。

 (四)恪守工作纪律,抓好后续稳控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站在讲政治、讲法律的高度切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开展好特赦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法纪律和保密纪律,确保我们办理的每一起特赦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确保两高三部《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具体范围、程序以及部省市工作部署要求不外漏、不泄密。对领导干部、办案人员发生的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渎职受贿、泄密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一查到底,从严追责,绝不姑息。同时,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同级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抓好后续稳控工作。对人民法院决定特赦的人员要及时列入重点人口管理,落实列管措施。对特赦人员与被害人一方仍存矛盾且可能引发冲突的,要提前采取措施化解矛盾。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管场所内其他在押人员的教育引导,稳定其思

 想情绪,避免自伤自残等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好监管秩序。

 (五)强化信息报送,注重舆论引导 特赦工作量大面广,为了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全面推动特赦工作规范、有效开展,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抓好特赦案件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本次特赦工作实行每周统计和工作情况逐级上报制度,从即日起,各分县局及市局特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每周五下午5 时之前向市局法制支队报送特赦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网安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特赦工作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社会舆情的预警、研判,特别是要针对可能涉及公安机关的重大舆情要提前进行研判,科学引导,为特赦工作的有效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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