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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完整版】

时间:2022-10-29 18:30:1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完整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小农户。把引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作为重点,始终坚持带动而不是代替农户发展的原则,把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

  (二)坚持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作为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推进规模化生产。

  (三)坚持服务重要农产品。要把提升粮食生产效益作为支持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目标。通过改进农业生产方式,增强重要粮食供给保障能力,防止耕地“非粮化”。

  (四)坚持以市场为主导。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补助重在引导培育市场,集中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和薄弱环节。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长期健康发展。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任务。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xx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xx〕62号、苏农计〔20xx〕33号)的任务清单,我县20xx年承担中央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2万亩。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服务面积计算公式为:

  A=0.36A1+0.27A2+0.1A3+0.27A4。其中,A为农业生产服务面积,A1、A2、A3、A4分别为耕、种、防、收(含烘干)各环节服务面积。

  (二)补助环节。按照“围绕粮食产业、突出重点环节、先试点、后扩大覆盖范围”原则,选择我县水稻和小麦的耕、种、防、收(含烘干)等环节的社会化服务予以补助。其他农作物普通耕种收等环节,暂不列入财政支持范围。

  (三)补助对象。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未流转、自身实际经营的“小农户”,项目试点所在村(居)集体。

  (四)补助标准

  (1)“小农户”: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规模不超过100元。(2)项目试点所在村(居)集体:按10元/亩标准进行奖补,用于村集体组织宣传发动、服务组织筛选、辅助合同签订、作业协调、协助满意度调查、矛盾处置等方面。

  (五)资金预算。根据“小农户”自愿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的服务内容,以“小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确权证书》上的实测面积为依据(新复垦等未确权土地以村委会、服务组织、“小农户”实际测量后共同认定的数字为依据)。“小农户”补助、村(居)集体补助以及宣传引导、实施主体确定、组织验收等的总金额不高于200万元。

  (六)补助方式。资金补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项目实施完毕并经第三方验收合格后,按照服务合同实际服务面积对小农户和村集体进行补助,资金分别直接打入小农户“一折通”和村(居)集体账户。

  三、实施步骤

  (一)确定试点村(居)。(2021年5月14日前)深入调研了解全县“小农户”分布情况,组织镇(街)积极申报试点村(居),评审确定试点村(居)。原则上试点村(居)“小农户”经营面积不低于1500亩。

  (二)确定服务组织。(2021年5月17日前)符合条件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开展社会化服务,各镇(街)指导试点村(居)评审确定服务组织。服务组织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工商注册1年以上,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2. 具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1年以上,社会反映良好,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等;

  3. 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以及农业技术力量,各类机械经过年审,农机人员证照齐全;

  4. 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

  5. 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6. 纳入国家社会化服务平台的服务组织优先。

  鼓励以村集体领办的合作社、家庭农场集聚区社会化综合服务中心为服务承担主体。

  (三)制定实施方案。(2021年5月2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具体项目试点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审定后启动实施。

  (四)签订服务合同。(2021年6月1日前)试点镇(街)指导,村(居)协助服务组织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质检验收等。服务合同须在所服务区域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提供作业服务。(2021年10月31日前)服务组织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前提下,对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并留存相关作业图片或影像资料。试点镇(街)指导,村(居)监督服务质量,县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定期开展检查督导。

  (六)作业补助确认。(2021年11月30日前)服务组织在每个服务环节结束后,填报《金湖县20xx年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确认表》,经试点项目所在村(居)签字确认后,报镇(街)核查并公示七天无异议后,上报县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组织第三方验收。(2021年11月30日前)县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对服务环节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核查验收并开展满意度调查。原则上“小农户”满意率不低于90%为合格。具体第三方核查验收办法由县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八)拨付补助资金。(2021年12月31日前)凭第三方验收合格报告,县财政局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九)及时总结经验。(2022年1月15日前)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充分收集影像资料,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工作,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按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供销社、行政审批局等有关单位和各镇(街)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审核、推进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二)强化协同推进。试点镇(街)为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主体,县各相关部门为管理责任主体,要按职责各司其职,专人负责。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安排、拨付、监管和县级验收;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试点工作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县级验收;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实施审计有关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试点项目招投标相关工作。

  (三)及时总结推广。试点中形成的成熟模式、先进经验及时进行系统梳理,抓紧向标准及政策转化,尽早在面上推广。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做好试点宣传工作,挖掘试点典型,充分宣传推广,努力扩大成果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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