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噪声污染防治方面:,供大家参考。
海洋环境保护方面:
拒绝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19 条 第二款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75 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拒绝现场检查, 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 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警告,并 处 二 万元 以 下 的罚款。
1 、 拒绝 现场 检查;
2 、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未经批准设置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30 条
入海排污口 位置的选择, 应当 根据海洋功能区划、 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 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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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洋自 然保护区、 重要渔业水域、 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不得新建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77 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 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其关闭,并 处 二 万 元以 上 十 万 元以下的罚款。
1、 未经环保部门批准;
2、 在海洋自 然保护区、 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 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 区 域 新 建 排 污口。
擅自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32 条 第三款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78 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擅自 拆除、 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 令 重 新安装使用,并 处 一 万元 以 上 十万 元 以 下的罚款。
1、
未 经 环 保 部门同意;
2、
拆 除 或 者 闲置 陆 源 污 染物 处 理 设 施的。
未经环评审批, 兴建海岸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43 条
第一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的单位, 必须在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阶段, 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 然条件和社会条件, 合理选址, 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 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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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80 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按照管理权限,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责 令 其 停 止违 法 行 为 和采 取补 救 措施, 并处五万元 以 上 二 十万 元 以 下 的罚款。
1、 未持有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2、 擅自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
违反建设项目 “三同时” 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44 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的环境保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 不得试运行;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 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项目 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81 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 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 令 停 止生 产 或 者使用, 并处二 万 元 以上 十 万 元以 下 的 罚款。
1 、 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
2 、 已投入生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73 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罚款: (一) 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 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 三)
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 四)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 一)、( 三)
项行为之一的, 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 二)、( 四)
项行为之一的,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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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74 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 或者处以罚款: (一) 不按照规定申报, 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宜, 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
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 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
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 一)、( 三)
项行为之一的, 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 二)、( 四)
项行为之一的,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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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陆源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29 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34 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 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 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 方能排入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73 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罚款: 第(二) 项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 . . . . .
第二款有前款第( 二)、( 四)
项行为之一的,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 令 限 期改正, 并处二 万 元 以上 十 万 元以 下 的 罚款。
1 、 不按照 规定向 海洋排放污染物;
2 、 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